問答
YouTuber小玉(朱玉宸)利用變臉軟體製作變臉A片牟利,遭合成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職業高達上百人,包含立法委員高嘉瑜、市議員黃捷、藝人蔡依林、網紅愛莉莎莎等,一年初估大賺上千萬元。由於目前深度變造人臉犯案、以此不法獲利缺乏法源管制,檢方昨只能訊後諭令30萬元交保。https://udn.com/news/story/6839/5829671請問相關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哪些?「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又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問答
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
問答
腳踏車可以騎人行道上面或斑馬線上面嗎?那兒童腳踏車可以嗎?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滑板車可以嗎?小孩玩的滑板車可以嗎?如果是小孩騎兒童三輪車而父母親在後面推,那可以走人行道或斑馬線嗎?這跟娃娃車應該是沒有兩樣,那如果父母親沒有推而是小孩自己騎兒童三輪車呢?
問答
在公路上行車,若因後方來車追撞,導致自己的座車被向前推移,而波及前車,致前車駕駛受傷及車輛受損。請問在此情況下,自己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損害賠償責任全由後方之肇事駕駛負責?在相關法律上的求償關係為何?
問答
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問答
自己的一卡通註冊共享單車並加值,也記得將卡片加入公共自行車保險行列中,用了一陣子,不知在何處掉落遺失。過了一年,登入YouBike網站,查自己名下悠遊卡跟一卡通的狀況,發現另有人拿著遺失的一卡通在高雄各地支付共享單車的費用。請問這位不知名人士,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失主又有需要做什麼事情嗎?謝謝
問答
想繼續詢問跟COVID-19相關的問題。這幾天陸續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醫療人員原則上要待在臺灣,例外報備後才能出國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2230161.aspx)。另外也看到各地方縣市機關,要求公務員不能前往旅遊警示國家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20251.aspx)。不知道這兩個決定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又如果是正當的原因,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限制旅遊警示國家一律都不能去,或是...
問答
假設我今天身上配戴的飾物、配件、配備被別人當面搶走又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以及行車記錄器、攝影器材、錄音設備被對方搶走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想做滅證或其他不當行為請問該算搶奪還是竊盜?
文章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花了很多篇幅討論房客A自殺後,房東B可能可以主張哪些規定,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即使B成功找到法律上的規定,但A已經過世了,B要怎麼獲得賠償呢?又或者B能不能在事前有一些措施,讓憾事不幸發生時,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害呢?一、B是否可以向A的繼承人求償?本系列文章的案例事實,是承租人A在租屋處內自殺,造成房東B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不是A的繼承人(案例中,即A的父母)侵害B的利益,B真的可以向A的父母求償嗎?關於這一點解析如下:(一)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按照目前的民法規定,繼承人在死者(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會...
文章
一、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上極為重要的課題,訴訟上應由誰負責舉證,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法院審判最重要的核心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部分,其中認定事實的部分,法院必須依靠雙方提出的各種證據來判斷。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為求勝訴,須盡力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已經窮盡所有的舉證方法,而待證事實卻仍真偽不明時,法院就會判依法要負責舉證卻未提出證據的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亦意味著訴訟結果風險的分配...
文章
一、醫療契約的定義、性質A去醫院看病,與醫院成立的是醫療契約。所謂的醫療契約指醫療需求者(病人)與醫療提供者(醫師或是醫療機構)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所成立的契約。而醫療契約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所以契約的內容是醫療提供者依其良知、注意及科學既存知識治療疾病,並非治癒疾病。也就是說如果A就醫後,疾病未治癒,A不能主張醫師沒有盡契約上診療義務。且醫療行為的給付,是依據治療當時的醫療水準決定。換句話說,履行醫療契約的給付內容,是醫師在當時的醫療水準下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且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文章
關於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請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此規定目的即為促進土地利用,使共有關係簡化。(一)性質為形成權性質,只要享有優先承購權的共有人依本條主張優先承購的權利後,該共有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二)要件有共有關係、任一或多個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與非共有人之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由未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主張。(...
文章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
文章
一、考試資格與管道如果有志任法律專業職位,但是又非本科系畢業怎麼辦呢?還有一項司法考試叫做「書記官」,分成司法三等考試和司法四等考試,但是要注意司法三等考試的書記官稱為二等書記官,不是直接叫三等書記官;而四等考試的稱為三等書記官。(一)司法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報考需備大專以上學歷;司法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報考需備高中職學歷,兩者都不限於法律相關科系的本科生報考。(二)通過司法考試滿3年後,可以取得考司法官的資格;任職滿4年可以報考律師執照,不失為非法律本科生成為司法官、律師的管道。二、...
文章
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文章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等相關名詞總會在審判時冒出來。常聽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我們俗稱的兩公約,也引出「精神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彷彿精神障礙成了被告的免死金牌。然而回歸我國刑法上的相關規定,究竟為什麼我們要給予精神障礙者這樣的「優惠」呢?一、什麼是對違法行為欠缺抉擇能力的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
文章
無論是生活中還是新聞上,常常看到公寓大廈住戶間為了裝設遮雨棚吵得不可開交,認為遮雨棚阻礙視野、方便小偷攀爬,甚至為此鬧上法院,重點來了,大樓住戶究竟能否加裝遮雨棚呢?(見圖1)圖1大樓住戶能裝遮雨棚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首先必須釐清該遮雨棚是否屬於違建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定義,所以經審查許可取得執照後才能建造,如果住戶是未經許可而加裝就屬於違建,可以向主管機...
問答
請問租車公司可以安裝GPS定位在機車上,確保車輛的行車範圍嗎?合約上有明文規定騎乘範圍,但有些客人還是會騎超出範圍⋯
文章
一、競業禁止條款的發生原因及有效性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營業秘密,常常與員工簽署各種保密協議;除此以外,企業也可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相關文件,以避免員工在公司上班時或離開公司後擅自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造成企業競爭優勢受到損害。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有效?企業可不可以禁止員工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臺灣法院基於契約自由考量,除非明顯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是屬於定型化契約而對員工造成不公平,否則大多數情形都會承認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二、外界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常見質疑企業可不可與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文章
「生」與「育」是社會延續的重要基礎,但對承擔生育的女性及其家庭而言,往往也是個不小的負擔,尤其是職業女性的工作與生活規劃,都必須隨著生育一併調整,工作與家庭蠟燭兩頭燒,更是常見的處境。我們的法律面對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樣的友善措施呢?(見圖1)圖1友善生育措施有哪些?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我國有關友善生育的法定措施,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章,不只一般私部門勞工受到保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樣享有這些法定的權利。更值得一提的是,友善生育措施不只是「女性」的事,男性勞工同樣有相應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