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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歲末年終,上班族們最期待的就是領到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不過,法律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嗎?如果公司沒賺錢,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發?此外,如果是到職未滿一年的新進員工,或是在發放年終獎金前就離職的員工,是否也能領到年終呢?​一、雇主是否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見圖1)圖1雇主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郭柏鴻/繪圖:Yen(一)認識「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在判斷雇主是否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之前,要先瞭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雇主給付給勞工的東西(通常是金錢),主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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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這樣才可以知道對方提出了什麼證據或主張,而自己才能夠準備相對應的證據或主張,互相攻防。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閱卷狀的範本,來源如下:(一)較正式的書狀格式(且需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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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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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而如果卷證是以電子紀錄形態存在,有閱卷權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複製民事事件卷證檔案的電子檔。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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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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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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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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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盜罪的成立要件(見圖1)圖1如何成立強盜罪?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28條,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二)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目的為將他人財物據為所有。(三)如何認定行為人實施強制手段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皆受到壓制,只能依行為人的指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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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限制住居、責付,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等相關的防逃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似乎仍無法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就算這些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如果他們有通天的本事,也可能偷渡出海。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16–2增加了以下幾種防逃措施,包括:一、讓被告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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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各種商業合作前,瞭解對方公司的當前情況及其背景是不可或缺的準備工作。你或許會問:這家公司值得信賴嗎?它的營運狀態如何?它現在有沒有合法登記或已經解散?好像有聽說過公司登記卡/表,一般人可以調取嗎?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提供了任何人都能免費輕鬆獲取公司登記相關資訊的管道。你可以在系統中查詢到關於對方公司的即時登記資料,這對於瞭解一家公司的經營狀態非常有幫助。接下來,我們將一步步介紹這個檢索系統的具體使用方法,並藉由檢索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相關資料的過程來進行演示,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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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車禍發生導致死亡,死者家屬得依照民法第192條、194條及195條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賠償的內容如下:(見圖1)圖1因為車禍不幸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醫藥費、看護費與喪葬費用支出死者家屬如果曾支出了藥費、看護費嘗試救治死者的性命,支出醫療費用的家屬可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其次,辦理死者後事的喪葬費用,支出費用者亦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二、扶養費若車禍死者對家屬負有扶養義務(例如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父母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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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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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觀察目前借貸實務,保證行為是債務人補足自身債信條件最為普遍的方式之一。一、什麼是保證?一般常見的借據、借條,雖然將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都寫在同一份文件上,但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分別是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借貸契約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保證契約則是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換句話說,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而非「債務人」(圖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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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謊的可信度—法院採信比率   人說謊時通常會引起不自主的生理變化,產生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快、流汗,這些變化不易以肉眼觀察。測謊屬於心理鑑定,當訓練合格的測謊人員實施完善的測謊時,準確度約85%至95%。因此測謊是分辨受測人是否說謊的有效方式,被告有時為證明自己清白,也會要求測謊。依一份我國的實證研究,地方法院採信測謊達75.7%,高等法院採信測謊達71.5%。二、能不能拒絕測謊目前測謊大多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或法官於審判時囑託調查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測前應告知受測人有人格權、被告有緘默權,可拒絕測謊並簽「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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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定型化契約,指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其特色在於,他方必須接受該條款,而無商量餘地。二、類型在臺灣,定型化契約分為三大類:(一)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購買商業保險等、(二)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如租車自駕、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購買預售屋、委託仲介售屋等、(三)非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勞雇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三、法源、效力為保護經濟或交易經驗弱勢的他方當事人,立法者特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及民法第247條...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裡面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會需要。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有任何的主張,都會需要透過書狀向法院表達。而這些書狀一般來說可以親自送到法院、或者郵寄到法院。而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使用這個範本向法院聲請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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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滅時效要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據保險法第65條前段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也就是2年過後A才向B請求給付保險金,B可以抗辯時效已經完成而拒絕給付。不過,有個問題是:2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該從何時開始起算呢?保險法第65條前段提到原則上「從可以請求之日」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也告訴我們,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起算,則在上述A失能的案例中,從哪個時點開始,才屬於A「可以請求」、「請求權可行使」呢?二、什麼時候是請求權可行使?要起算時效?(見圖1)圖1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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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是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且必須是又瘖又啞,如果只瘖不啞或只啞不瘖,就不符合瘖啞人的要件,出生就又瘖又啞比較沒有爭議,比較有爭議的是,幾歲才符合「自幼」的要件?依實務見解,認為必須是未滿7歲的人才會符合自幼要件。如果犯罪行為人符合瘖啞人的要件可以減輕其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727號(1984/8/20):「法律問題:刑法第廿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此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
問答
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辭典
被繼承人死亡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註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I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II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III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