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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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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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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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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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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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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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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有3個小孩,我最小,上面一個大姊跟哥哥,而從小父母會因為爭執,父親就會出手打母親,因此我大姊也有樣學樣,講不贏或是忤逆她,她就會出手,小時候最常拿冬天的厚棉被將我悶住等道我喘不過氣答應她的請求她才會放過我,在國中有次跟她吵架,她直接將我的課本跟制服用剪刀剪爛,到了現在23年了,她依舊一個樣,記得有次也是一樣不順她得意思去做,她就將氣撒在我養的貓身上,很大力的打在貓肚子上,而這次也是只要不順她的心意,她揚言要弄壞我房門將我房間裡的東西都弄壞,雖然我有用手機錄音,可是我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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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後,由警察移送法辦。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親屬間竊盜罪;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刑事法規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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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除非有不能分割的事由,法院可以強制分割但分割方法不見得是繼承人想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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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原發給之「許可」處分,因為當事人違反規定等因素,由行政機關使之不再具有效力之處分即為「廢止」許可。按行政罰法第2條,廢止許可是一種行政罰,又稱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註腳行政罰法第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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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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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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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偽證罪、重婚罪等,不可能假借他人之手,達成做偽證或與他人重婚的犯罪行為。註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又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其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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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確定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不確定故意。類似概念則有「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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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這對夫妻在結婚時選擇了「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假設您提問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對夫妻將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並將名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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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人,是指隨時有人可以出入、觀看,可以聽到或看到的情況。例如:人來人往的馬路上、營業中的大賣場、網路遊戲中的大廳、公開的PTT版。刑法上,不特定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法律規定例如:公然侮辱、公然聚眾、公然暴露。有時候,法律也會直接出現「不特定人」,例如: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延伸閱讀:1.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2.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3.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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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太太是中國人,購屋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貸款額度限制可能因為聯名登記而有不同,建議詢問銀行。詳細說明如下:購屋權利大陸地區人民只要沒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3條的情形,並且是「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的不動產,就可以申請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的資格。貸款額度限制法律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的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時,核貸成數不能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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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方法有以下幾種:強暴:例如毆打被告、灌辣椒水等物理上的強制手段。脅迫:以內容非法,且不利於被告的言語來威脅,例如「再不招認的話就把你無辜的小孩羈押起來」。利誘:以非法或不屬於法定職權的內容影響被告的心理,例如警察表示「老實招認的話,就讓法官判你輕一點。」(但判刑並不是警察的職權)詐欺:用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欺騙被告,例如騙被告已經找到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實際上沒有錄影),讓被告因此死心而自白。疲勞訊問:例如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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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名稱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因為疾病無法出庭這個時候被告需要提出一些證據去說服法院,自己確實是因為疾病無法出庭,例如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另外如果被告住院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請被告就診的醫院進行鑑定。被告是否可以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可以一般應對進退溝通維護自己訴訟權益這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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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