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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處罰偽造與變造行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第12章偽造貨幣罪、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而偽造與變造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並不相同,前者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後者則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一、「偽造」行為(見圖1)圖1偽造行為的分類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白話來說,偽造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刑法所處罰的偽造行為,主要是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和文書。(一)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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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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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隱私部位指的是個人對特定身體部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不僅是主觀上不想要被別人看到的身體部分,客觀上也已經採取以服裝或裝飾遮蔽的適當防護措施,讓別人不易看到。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而前述條文所謂『非公開之…』,應係指該條文所稱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就身體隱私部位而言,應係指個人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得看見之身體部位,客觀上並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業已採取合宜、通常隱密之服裝或裝飾等防護措施而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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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指的是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與定額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是為了提供人在年老時經濟生活的保障,實務上種類有很多,例如:單純生存年金、確定年金、最低保證年金等。註腳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622-625。保險法第135條之1。保險法第135條之3:「Ⅰ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Ⅱ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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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例如,「視同不到場」就是當作沒有到場、「視同未起訴」就是當作沒有起訴過、「視同自認」就是當作承認。註腳羅傳賢(2010),《立法程序與技術》,第5版,頁184-185。楊舒婷(2022),《「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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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定型化契約,係指契約內容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另一方僅能接受或拒絕,對於契約內容條款無法進行磋商或修款。如一方當事人為電信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為日後與不特定對象締結相同或類似契約,而預先擬定契約條款,他方當事人往往屬於經濟上弱者,故對於契約條款無法進行磋商或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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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理解法律條文真正要表達的意涵,就必須要解釋法律。然而,解釋法律並不是隨意揣測或文字遊戲,而是要依照幾個特定的「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與比較法。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二):「體系解釋」的意思與例子》。黃詩軒(2022),《法律解釋方法(三):「歷史解釋」的意思與例子》。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四):目的解釋的意思與例子》。註腳王澤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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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合多數持分持有人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訴請(A)合併分割數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B)分割單筆特地農業區之桐木用地與(C)分割已公告之都市計畫內預定道路及住宅區之農地。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土地大小不一,多數低於0.25公頃。因多數土地為89年01月04日之後除繼承外,尚有多數持分取得原因為三等親內之買賣/交換/贈與,請問是否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排除情形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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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兩人於網路電動認識,12月兩人第一次見面後,認定為男女友身分,女要男轉學考到自己學校(兩人不同城市),兒開始放棄原專業,想轉學考未成功,後來又教唆搬離原家庭到女網友城市就近,要兒半工半讀以利兩人發展,父母氣炸致電女網友,反被她嗆無權干涉她交友權利。女方父母雙亡無特定人管教,眼看兒不久滿18歲更無法管束,目前他已停止學習狀態,滿眼配合女友作息日夜顛倒,感覺準備滿18立刻飛往女友身邊,父母非常擔憂不理智行為,能怎麼辦?(非常無力😭)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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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15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10分)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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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將這些物件—親自購買或免費取得的紙本明信片(明信片內容:動植物照片、物件照片、卡通圖案、插畫、國內外風景或地標照、古老的藝術作品照、印有當代藝術作品的卡片)、紙本地標、美術館介紹手冊(內容有圖文)、紙本國內外書籍(內容有圖文),請問將上述這些物件作為拍攝販售商品的裝飾與背景使用(拍攝不會特別強調與特寫於這些作為裝飾與背景的物件上、如是將書籍作為背景拍攝,不會展現書中完整文字內容),這些物件在畫面中僅是稍作點綴、不做強調、不特寫,這樣是否會有觸法的問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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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已經死亡,平時與兄弟姊妹沒有往來。希望有好的規劃,盡量將財產留給我長年關懷的公益團體。請問可以寫遺囑表示全部財產都捐給公益機關嗎?或是必須保留特留分後,將剩下的財產指定捐給公益機關?可以將大部分的現金購買人壽保險、儲蓄險,並將受益人指定為特定公益團體嗎?(還會發生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嗎?)我住的房子可以如何安排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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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想聘請我當顧問,並撰寫與醫療保健相關專業文章,若公司的產品有問題,顧問是否需負法律責?若文章內容為衛教,例如介紹特並疾病的預防治療方法,或是某種營養成分的介紹,如果不涉及特定產品,是否就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又若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公司顧問還會有其他須考量的法律風險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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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提到,不純正的身分犯或己手犯都是概念上的廣義身分犯,都在構成要件上要求要有人的特殊屬性(身分),因此不具備廣義身分犯者,應當不能與身分犯成為共同正犯,或為身分犯的間接正犯。然而我國刑法第31條第一項卻說沒有特定身分者也可能與有特定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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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聯制資料中可能包含民眾的姓名、電話、進入特定場所的時間。指揮中心要求民眾進入室內場所要實聯制,是為了防疫目的,但有新聞報導說竊盜被害人利用實聯制資料找出小偷。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8K7VYZ請問實聯制資料保管者是誰,也哪些管理義務呢?警察偵查辦案時可以調閱實聯制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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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每個人的體溫,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嗎?如果會受到保護,那會受到什麼程度的保護?請問雇主如何合法管理員工的體溫紀錄?可以要求員工在上下班打卡系統裡回傳嗎?特定員工的體溫紀錄,是可以讓其他員工也知道的事情嗎?也想知道店家如何合法去測量消費者、客戶的體溫呢?消費者能否要求店家固定頻率刪除體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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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篇其實是要針對UBIKE共享單車。該服務已擴及雙北,桃園,新竹,嘉義,台中,高雄。可說是天天騎也不為過。那下列一些問題,給大家思考有無違法。1.某甲見路旁有一台某乙借的UBIKE停在路旁車格,將其停放回Ubike站點。得知該車租借約120小時。(約五天)某甲是否有故意之嫌。某乙是否有故意之嫌?2.小吳刻意將他人租借的UBIKE放置停車格,不特定時間才會使用。3.因為過卡才須付費的機制,林先生將前一位使用者沒刷卡完成的車輛騎走。4.一台UBike放在蔡先生的家中。因人煙稀少,沒人發現。5.藍小姐將UBIKE噴上藍色塗漆,外觀很像UB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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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更新會於109年10月成立,12月經市府核准,但在同年6月即與特定廠商簽協議書,未先經會員大會同意合作對象,會員大會也不知道相關條件,這些都可理監事會於事後追認嗎?這樣的程序合法嗎?可以法依行政程序法或訴願請主關機關介入調查嗎?
問答
請問一下本單位因有拿政府的補助,後來為了讓特定招商得標,是聽說廠商有回贈三百萬,請問如何檢舉,二拿政府補助的工程在自己的官網上招標合法嗎?不用經過政府招標的網站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