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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颱風「鳳凰」過境,一名網友匿名發文表示自己賭上大氣系的名聲,如果臺北市沒有放颱風假就要發雞排。在臺北市2天均正常上班課後,這名網友表示願意兌現承諾,吸引上百人前往領取,孰料這名網友最後神隱,使到場的民眾撲空。而事後發現這名網友並非臺大大氣系學生或校友,卻在事件之初冒名發文,引起網路熱議。在網路上謊稱自己的學歷或身分,可能影響到他人對於學校的觀感與信賴嗎?會不會有侵害名譽權的問題,或者構成犯罪?還是僅止於不恰當的網路玩笑呢?網路時代,任何言論的流通都會更加快速,影響也會更劇烈,但法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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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合約內關於電費的部分寫帳單自繳,簽約時也確認過會收到自己的台電帳單(我們那層兩戶,目前隔壁戶下週搬來)上星期想說應該差不多8月要繳電費問一下,結果房東說,帳單要跟隔壁住戶共用(一個電錶的意思)詢問是否可安裝獨立電表(不然怎麼知道用多少電?怎麼分錢)房東表示沒錢不想裝?,那這樣怎麼(帳單自繳)??問題1:請問我可以根據哪一條法規跟他說他已違約?要求退租並返還所有押金??事件2房東這天突然要求我要補繳1000房租,事發講過原先在我7/3日簽約時,房東說還沒工作前房租-1000元感覺我很誠懇,直到找到工作為止,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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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爆料社團被貼出對話紀錄及照片、但是po文者ㄧ週後fb帳號刪除了能提告嗎?大概知道po文者是誰只是不知道他的名字地址也沒有證據證明是他這樣能提告嗎,能提起那些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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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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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嗣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時,丙告訴甲說,其只是將B部分作為堆放貨物之用,故於甲丙間即存有一丙不通行A部份至公路之約定條款。之後,乙將該A部分授與丁用益後,將A部分土地出售予戊,甲則將B部分出售予庚,由庚與戊約定不通行A部分後,丙則又將B部分授與己用益。試問:己得否通行現為戊所有但由丁所用益之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倘若前述設例係甲將B部分土地先出售予庚,由庚分別與前述A部分之受讓人乙、戊及其使用收益權人丁約定不通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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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盜刷兩萬多,起初以爭議款向銀行申請。銀行查詢後建議我去報案,因為交易驗證碼必須要由我手機接收,才有辦法完成交易。但我很確定不是我自己刷的!現在與另一半同住,他也說不是他刷的!但我在他手機相簿發現我的信用卡及證件被他翻拍,沒有遺失。目前已報警處理。想詢問若只翻拍證件,能拿去地下借款或當保人的可能嗎⋯想與他簽一份切結書來保護自己,請問切結書具有法律效應嗎?還有切結書的格式大概是怎麼樣😭刷卡的部份若真的是他,我有沒有被當成共犯的可能…目前報案是妨害電腦使用告訴還在偵查中請問這種情況還能向對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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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極盡所能的找麻煩,又口口聲聲的說為了公司。相同的事情別人做都沒問題,換成我做便開始挑毛病,找麻煩然後指責咆哮。也會將小事無限放大,甚至會在會議上公開檢討本人,而不是事情。還會私下告訴同事不要和我走太近,企圖挑撥離間與同事之間的關係。並且在客戶端造謠中傷(客戶親口告訴我),但事情的源頭便是她自己搞出來的,卻將所以過錯推到承接的我身上。現在甚至口出穢言,說我對另一位主管不一樣,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讓我自動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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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之前案件認罪,律師說全部認罪才能拿緩刑,但當時除了我跟告訴人的口述,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我也覺得告訴人講的很多不正確的地方。目前緩刑中,我想申請再審,但被檢察官知道我申請後,有可能被檢察官再次申請對我不利益的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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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4號因班別問題而與主管聯繫,且也提到主管,對我個人態度上的轉變,主管的回應是《《有去想的必要嗎?妳只要專注去做業績還有其他人目前相處的狀況即可》》,我當下覺得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並沒有被重視,我申請調點,就是因為無法再待在這個團隊,爲什麼還要求我,把重心放在與同事相處的狀況上?!之後主管還回覆說《有說過年後會跟妳說,所以請妳mail,mail不代表不重視,2/7那天我也很正式告訴了上班的同事關於說閒話、職場霸凌的問題。》但在我當天主動提起這件事情之前,我完全沒有被告知,需要Mail給總經理申請調點的這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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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附上截圖,但這裡只能文字敘述。在網路發文就遭網友斷章取義的謾罵,網友不了解事情前後就指責本人不實事件。想請問是否能提出告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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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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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同學自己爬高處跌下來受傷,結果居然誣告我的孩子說是被我孩子推下來的,當時我的孩子並不在場,也有不在場證人,而這位同學的家長,平日接送孩子時都會遇到寒暄幾句,不至於深交但也沒交惡,甚至還讓我的孩子和她的孩子一起組團參加表演活動,表面上感覺交情不錯,因為最近孩子又被誣陷之後才聽到其他家長告知我,她在其他家長的面前說我指責她的孩子是流氓,目前已有兩名證人可以證明她有說過此話,而我並沒有這麼說過,而她的孩子也告訴我的孩子說,我媽媽說你媽媽說我是流氓,這種情況我要要求他公開道歉,要以什麼法律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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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律師、朋友們不會意思,請問一下,就是A買禮物要送給B,然後請C拿給B,因為C跟B是情侶,但C卻講禮物送給D當作生日禮物,因為C跟B已經分手,卻沒告知A,後來A知道後請C將禮物歸還,或是叫C跟D說,請將A要送給B的禮物歸還,但D一直不肯,後來說要歸還但一直遲遲改時間推脫,前提是D從頭到位都知道那是A要送給B的禮物,並且A跟D也有彼此在賴談過這件事情,請D將禮物歸還,並且A也在賴談論中確信D一直都知道禮物是本來就有送給B的,請問因為D一直不理會,推脫,這種情況下A應該怎麼做,A能對C、D提出什麼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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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徵上為期四天的婦幼展工讀生,為了排出這四天的假期,我還特別把其他預定的工作排休,結果今天第一天上班,老闆就以工作不積極為由、沒有拉到客人填寫預訂單,叫正職告訴我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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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上關係,我跟客戶的公司裡的一位女性有吵架,她於11/28中午左右打給我老闆,說她有人跟她講,本人在外面亂說話,說她跟她公司裡一位已離職的男性亂搞男女關係,我晚上上班時,我老闆問我此事,我才知道的,本人已經52歲了,什麼話可以講什麼話不能講難道我會不知道,況且她聽到此事後,也沒有先問我,確定事實如何,就直接跟我老闆講,企圖讓我沒工作,被我老闆革職,隔天早上,我有透過她的同事(女)表明我想親自過去找她,當面說清楚,或是請那位講此話的人,出面跟我對質,結果那女的叫我不用過去找她溝通,而且跟她說此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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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口因閃待左轉前車,也許本人也有交通違規部分,但是可能擋到後方機車騎士,遭後方騎士沿路公然辱罵,造成身心畏懼,是否可報警及提出告訴,有前後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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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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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對方發生車禍,車禍當下我方輕微腦震盪,對方腳骨折,7/24-7/30對方因骨折住院,7/30辦理出院,但7/31又因心血管相關疾病住院,於8/8過世,住院醫師與法醫相驗診斷皆開立心血管疾病自然死亡,且法醫詢問對方是否選擇解剖,對方未做解剖。車禍初判表對方原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不依規定(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駕照註銷我方原因: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目前看來死亡原因與車禍無相關,所以對方就過失傷害骨折的部分要求求償,本人有保險包含第三責任險,對方要求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賠償費...等相關費用,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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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租賃期間,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中的第三點「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健康瑕疵是否有包含二手菸呢?目前為入住的第五個月,租約一年,上個月開始屋內晚上到隔天凌晨,每日約12小時,不間斷充滿濃厚菸味,已請專人察看,並非由陽台或室內管道間傳出,而是由樓地板散播菸味,因此為獨立套房,其他間房客並非向我的房東承租,房東無力勸阻。本人因支氣管、呼吸道天生容易發炎,購買萬元的空氣清淨機來紀錄空氣品質數據,檢測發現天天皆在「不良與非常不良」的指示燈間徘徊,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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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買了一個電器產品,收到商品的一天就打開測試,發現商品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當天辦理退貨,並且將商品退回。店家傳訊息告知商品有給使用說明網址,不能因為不擅長使用而退貨,如果執意要退貨,會收取(整新費)。我告知店家不同意付整新費,商品並無被我破壞,我也將商品內容完整寄回,並無佔對方便宜。我告訴對方消保法第19條內容,店家則告知我鑑賞期不包刮試用商品。但電器產品不測試試用怎麼知道商品是否正常?我告知店家我是測試功能。但店家不認同,因此要告我損壞賠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次案件。我能夠反告店家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