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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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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特殊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的情形。若將這些條文加以分類,應可分為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6條)、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民法第187條至第189條)、非人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礙於篇幅關係,本文將先介紹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的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一)立法目的之所以要在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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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會介紹特殊侵權行為剩下的類型,也就是非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見圖1)圖1負有特殊侵權責任的人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非人的侵權行為(一)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1.條文說明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可知,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因此,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本應由動物占有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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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疫期間為了哄抬物價而囤積口罩,可能面臨哪些罰則?行政院及下轄單位衛生福利部,因應肺炎疫情而公告口罩為禁止囤積的物品,若是非法囤積,將可能面臨以下刑責(圖1):(一)刑法行政院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一旦企圖哄抬價格,而囤積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的話,就會觸犯刑法第251條的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二)傳染病防治法同時,根據行政院1月31日的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也是防疫物資,意圖囤積口罩而情節重大,將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的囤積、哄抬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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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中的好聚好散,就是法律上的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表示雙方都願意離婚,但離婚並不是二人口頭說了算,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會發生離婚的效果:(見圖1)圖1離婚登記怎麼做才會生效?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兩願離婚的要件(一)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二)書面記載離婚協議、(三)至少二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的雙方必須在每個證人面前表示要離婚,證人的簽名才有用,不能只有單方去找證人表示要離婚)、(四)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裁判離婚也要登記)。以上要件缺一不可,而其中最關鍵的登記離婚,究竟要向哪個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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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寓大廈外牆磁磚掉落砸壞我的東西,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葉子齊/繪圖:Yen一、公寓大廈的外牆歸誰所有?由誰管理?(見圖1)(一)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變更外牆面構造的行為,必須受到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而不能由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任意加以使用或變更。由此可知,外牆並不是公寓大廈區權人的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共用部分。既然外牆屬於共用部分,則外牆的所有權由全體區權人共同享有。也有法院見解從不同角度觀察,認為外牆涵蓋整個公寓大廈,是整棟建築物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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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每年因車禍死亡人數為3,000人上下;輕重傷人數則將近50萬人之譜,對社會造成非常龐大的損失,而多數車禍案件,其實都是源自於對路權規定的不瞭解或者疏於遵守。本文先介紹路權的相關內涵,下一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並解析案例。一、什麼是路權?路權,從文義上拆解,可以理解為「使用道路的權利」,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中,路權指的其實是「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也就是說,其實「路權」的用語,本身就包含了「優先順序」的判斷,「擁有路權」指的其實不只是「擁有使用道路的權利」,還蘊含了「擁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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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滅時效要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據保險法第65條前段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也就是2年過後A才向B請求給付保險金,B可以抗辯時效已經完成而拒絕給付。不過,有個問題是:2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該從何時開始起算呢?保險法第65條前段提到原則上「從可以請求之日」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也告訴我們,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起算,則在上述A失能的案例中,從哪個時點開始,才屬於A「可以請求」、「請求權可行使」呢?二、什麼時候是請求權可行使?要起算時效?(見圖1)圖1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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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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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三、親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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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臺共有5個縣市規定,登山領隊應有基本救護能力目前全臺灣共有5個縣市,分別是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6條都規定進入各縣市公告的特定山域進行登山活動時,應由「領隊」帶領。且「領隊」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BasicLifeSupport,BLS)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等相關證照,違反時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不過,花蓮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等4個縣市另設有例外條款,規定如果該團中已經有其他隊員具備相關證照者,領隊可以不受此條件限制,但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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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可憫恕」這個詞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恕」...
辭典
「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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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連環爆出知名藝人涉嫌尋求犯罪集團協助,在健康無虞的情況下,以例如找槍手代為量測血壓,誤導醫院開立高血壓診斷證明後,辦理體位變更而躲避兵役的事件。事件接連曝光後輿論譁然,有認為應該重罰,或甚至應該抵制這些藝人的呼聲。 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之一,同時攸關國家安全。然而妨害兵役案件最後都怎麼判決呢?根據相關統計,多數的妨害兵役案件,雖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結果普遍落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在事件爆發後,也有人提出量刑過輕的疑慮,該怎麼辦比較好呢? 本集節目由Henry主演,邀聽眾朋友一起關心閃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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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發生一名婦人在照顧兒子長達50年、心力交瘁後,犯下殺人罪的憾事。而隨著2025年5月一審判決出爐、媒體報導後,掀起非常多的討論。法官在判決書中,考量婦人的犯案動機、身心狀況等諸多因素後,除了盡可能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刑之外,同時呼籲總統應特赦婦人,尤其引起關注。照顧者因為長期照顧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的被照顧者,而基於照顧壓力犯下殺人重罪的現象,從日本的「介護殺人」,到以長照殺人、照顧殺人等用語代稱。而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除了長照資源如何分配、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等試圖解決照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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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更新】向聽眾朋友們致歉,因為主辦單位間針對贈獎方式另有考量,故忍痛取消司法影展抽獎贈票活動,對各位聽眾朋友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2025年8月,民間團體台灣遺囑協會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廢除兄弟姊妹遺產特留分的連署,引起數千名民眾附議。為了因應本次提案,法務部長表示已經請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若有結論,可能在明年啟動修法程序。關於遺產的分配,向來是家庭紛爭的原因之一,實際上也不乏豪門爭產的案例。而在現代社會的觀念、家庭組成持續變遷的情況下,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或許與以往不同,而兄弟姊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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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原則上為保險人之法定最高賠償額。 因為保險契約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所以要保人與保險人在約定保險金額的時候,必須有金額上限,不可以超過被保險人所受到損失的範圍,而這個金額的最高上限就是保險標的物實際上的價值,即所謂保險價額,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時,就會造成超額保險,違反了損失填補的精神。例如:A為一間1000萬元的房子投保,則1000萬即為保險標的物的價額,也是保險人最多需賠償的金額,如果賠償的金額超過1000萬,就會違反保險契約填補損失的目的。註腳葉啟洲(2021),《...
問答
我們是學生目前合租一棟透天,有車庫及客廳,當初租屋時說車庫是可以停車的。目前因為我們有人的車較大台,需要開關鐵捲門才能出入,但鄰居抱怨鐵捲門有噪音,因此和房東反應,但房東稱他並沒有允許我們使用鐵捲門,因此要我們自行花錢處理。且此鐵捲門照房東所說是因為地震而損壞發出噪音,並非因我們使用而損壞。合約上是寫出租幾樓的哪個房間,不是寫整棟,但並沒有說到禁止使用鐵捲門等條件。想請問這樣房東是否有修繕責任,若有但他不願意修理,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措施?還有我們房子有外內兩道,即開大門進車庫後還要開一道門才可以進...
問答
住家附近原為私人停車場,近二年改建為廣場。廣場有建築物(此建築物為未保存登記)及空地,草坪等。在空地上常有攤販聚集,除了製造噪音外常有煙霧等汙染空氣品質。因此,提出如下問題煩請解答。(1)位於新北市的私人廣場是不是可以申請市集?如何查詢其市集是否合法?如果此市集屬違法經營要向何處的機關單位檢舉呢?(2)提供私人場地讓攤販擺攤並收取租金是否合法?(3)新北市重要街道不可設置攤販,如何查詢哪些道路屬於重要街道?(4)私人場地聚集攤販有法律或管理條文嗎?謝謝。
問答
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