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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判分割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若彼此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狀況,則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對其他共有人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註腳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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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寵物」要界定對於寵物的保護規定,必須要先理解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所規定的「動物」,是指狗、貓或者是其他由人所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而動物又可以根據牠們的用途,分成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等。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動保法針對寵物另外有特殊的管理規定。因為限定在脊椎動物,如果有人飼養蝦、水母等生物來觀賞,還有幫牠們取名字,從常人的角度可能會認為是在養寵物,但這兩種生物不是脊椎動物,傷害牠們不會有違反動保法的問題。針對動物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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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刑事程序中遭檢方追訴者。如法官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就會變成應被刑罰處罰的受刑人。 但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上,把檢察官偵查中的嫌疑人也稱作被告,此一稱呼未必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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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M化車」、「M化定位車」。外觀像是一般的休旅車,但內部安裝虛擬基地台,用於偵測手機的「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對於手機進行追蹤定位及監聽手機門號通話。M化偵查網路系統可以在水平範圍150-200公尺、垂直高度15樓層的區域內,再配合「歸向設備」與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裝置進行「靜音呼叫」,藉此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確位置,有助於檢警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工作。延伸閱讀:王琮儀(2024),《【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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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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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的範圍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舉了十幾種資料,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可以識別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都包括在內。二、一般人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必須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並且在必要範圍內;除非例外符合一定的情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法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不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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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人民對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狀態或處分有所不服所為的法律行為。行政救濟體系大體上分為請願、訴願、行政訴訟幾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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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萬一發生車禍,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聖禪/繪圖:Yen一、什麼是強制險?哪些車需要保強制險?(見圖1)強制險,全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了要保障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不需要花時間等待理賠金所設計的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車主都必須投保,到期要續保,投保期間在法定上限內提供死亡、失能以及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的理賠給付。須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所提到的「汽車」,除了包含一般我們熟知的汽車,也包含其他不行駛軌道,有自身傳動系統的「動力車輛」,例如機車、電動機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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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一般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若不知道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是不能夠送到這些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要求,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處。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6條:「I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II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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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所要處罰的是「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將危害其安全」的行為。條文看似簡單,但在適用上卻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什麼是「恐嚇」?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一)什麼是「惡害的通知」?所謂「惡害」就是指「加害於人的事情」。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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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事項包括利用的地點區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III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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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輕明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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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小人稠,尤其在都市中土地是寸土寸金,所以公寓大廈林立,一棟建物中會有許多住戶,縱使彼此不熟識,但因為與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只隔一道牆,仍無法避免會互相影響與干擾。而其中最令人感到厭惡的就是噪音,而聽覺不像視覺,不想聽的噪音也沒有辦法把自己耳朵蓋住、耳塞效果也有限,而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倘若鄰居半夜不睡覺,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是否能夠禁止或限制他發出噪音?甚或是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本篇文章將介紹民法相關的禁止及求償問題,另一篇將討論製造噪音可能的刑責。一、法律上如何禁止或限制噪音?(見圖1)圖1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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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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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三段論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三段論法」,這是適用法律常使用的方法:以法律條文和特定的原理原則作為「大前題」,再將現在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事實作為「小前題」,透過理性邏輯地分析小前題是否與大前題相符,這過程稱為「涵攝」,藉此推論出「結論」。所以透過三段論證,可以推論特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法規範、會有怎麼樣的法律效果。例如:第一段大前題: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段小前提:A殺死B。第三段涵攝:把小前提涵攝在大前提,得出A要論以殺人罪,處死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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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會讓社會產生不小的激情,不論支持的是哪一個政黨,或是哪一個候選人,其實大家應該都還是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有哪些?」本篇文章試圖以較為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一起了解現行針對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上的限制。(見圖1)圖1參選總統/副總統的條件是什麼?資料來源:呂嘉穎/繪圖:YenQ1、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資格是依據哪些法律呢?A1、最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常聽到報導簡稱的「選罷法」,其實有分總統/副總統與其他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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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的調職才合法?因應市場變化,公司難免因業務調整或併購等原因而有調動員工職務的需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0條之1因此規範「調動五原則」,若調職不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且符合這5個條件即屬合法,勞工基本上有義務接受公司(雇主)的調職安排。簡介調動五原則如下:(一)調動有正當性雇主必須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而調動,而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例如公司基於轉型、遷移廠址、業務變更等原因為調職都屬正當目的;反之,若僅是雇主單方看不慣或不滿勞工的人格特質,藉由調動職務而欲惡意逼退勞工,即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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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一般民眾相較,公務機關可輕易取得人民的個人資料,例如稅捐機關可查詢個人財產與所得資料、戶政機關可查詢戶籍資料、警政機關可查詢犯罪前科等資料,如果公務機關可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將造成社會不安,對當事人更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二、為限制公務機關任意蒐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有何規範?(見圖1)圖1公務機關能夠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資嗎?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的定義「公務機關」的定義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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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警署行字第1060100161號函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警方執行路檢、攔檢,受路檢、攔檢或身分   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一)異議有理由:停止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當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後,續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二)異議無理由:續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三)受檢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檢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        聯送上級機關。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之異議紀錄表就上述規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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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讓法院就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認為大概如此、大致是真實的舉證行為。不必達到讓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為真實的程度。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