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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因此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一、法律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一)婚後的居住地點依照民法第1002條,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二)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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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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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例如買賣、贈與),政府依照土地的漲價倍數,以累進稅率20%、30%、40%的稅率,向出賣人或受贈人課徵。除了一般的稅率,土地增值稅也規定有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但僅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適用,也就是讀者可能曾聽過「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的節稅方式。究竟要分別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適用,以下說明之:(見圖1)圖1「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的條件是什麼?資料來源:張捷誠/繪圖:Yen一、優惠稅率的要件(一)一生一次1.要辦妥戶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要在這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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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曾參與下級審判決,業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復參加下級審後之更審判決之第三審,是否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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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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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刑事件」是否都採三級三審制度?延伸疑問1.國民法官法庭為第一審,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高等法院嗎?還是第二審是在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庭」進行呢?延伸疑問2.第一審為民刑簡易庭的案件,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民刑事庭?是否簡易庭案件不會到第三審?延伸疑問3.不同審級的法院是否會重疊?例如某案件第一審是高等法院,第二審也會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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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是訴訟法第446條之30、第78條可以看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是訴訟費用,由敗訴的被告負擔。我和對方之前有簽約,約定「如果因為對方違反承諾產生糾紛,對方要賠償我律師費用」,請問這樣的約定有效力嗎?如果之前沒有簽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我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我第一審的律師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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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太極門冤錯假案至今逾30年,經三級法院、後至一府五院接判太極門無罪無稅,但是國稅局卻不依法撤銷違法稅單,請問,太極門師徒還能求助於誰呢?fromhttp://www.taijimen.org/case/#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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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市2021/5/15~5/28疫情警戒升第三級,人民自由會受到限制(例如:某些營業場所要停業;不能舉辦室外10以上、室內5人以上聚會),請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這樣的權力是依照哪些法令依據?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E7bi2j8UYj1Rmz73OPE7Yg?typeid=9看到新聞報導,高雄市2021/5/18由市長宣布防疫再升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寺廟、宮廟、教堂及其他類似場所暫時不進入,增加關閉電影院、美術館、音樂廳等場所。想請問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權力自行決定防疫等級、措施嗎?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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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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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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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說,據法律規定,法務部長批准執行死刑前,必須確認死刑犯是否申請過憲法審查,或是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目前38名【三審定讞的死刑】犯現階段沒有達到批准執行死刑的規定,一旦符合條件當然會執行。試問其憲法審查、再審、非常上訴之要件為何?(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oqgX1Qy?utm_source=copy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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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委任某律所打民事訴訟婚姻關係不存在,我是二審被上訴人,一審我勝訴,對方一審不服提出上訴,一樣的案子在無新事證的狀況下進入二審,二審律師也一直告知我一審我是勝訴的,二審不需要太努力,二審第一次開庭,法官開庭時也表示認同本所律師所言,第一庭15分鐘內結束,二審第二次開庭3分鐘內結束,我和委任律師在高等法院一樓碰面,律師拍拍我肩膀告知我,放心回家等好消息。我還是不放心的詢問,怎麼開庭這麼快會不會遇到恐龍法官,委任律師回答,放心判決要寫判決文,恐龍法官三審不會給她過的。我知道律師不能保證勝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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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父親曾以監護人身分,申請過強制險醫療及失智症重度,肢障重度的第三級殘廢保險金,但因為我爺爺車禍就在安養院完全臥床13年死亡,因此如果我爺爺後來經過95年肢障類別重度,失智症重度,然後99年,101年,104年106年,一共6次身心障礙從鑑定,最後醫師在106/10/5日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沒有改善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鑑定,確定肢障類別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接著過了4個月就過世了,因為都有持續治療,?因此如果我父親現在要以監護人的身份,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