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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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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一、妨害秘密罪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且性器官亦屬身體隱私部位。A為供欣賞之用,而在沒有獲得B的同意擅自拍下性交裸照,A的行為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隨後,A上傳網路散布裸照,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二、散布猥褻物品罪針對「猥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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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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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肉搜尋」讓人無所遁形所謂的「人肉搜尋」(一般簡稱為「肉搜」),是指結合工具搜尋結果並以人工過篩資訊後,找出特定對象的搜索過程。肉搜就像拼拼圖,搜尋者從網路各處獲得的片段資訊累積到一定數量,或是獲得重要的資訊片段,就有機會拼湊出能夠識別特定人的資訊。正因為肉搜能短時間集中特定人的相關資料,因此常被用來公審。圖1肉搜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爭議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 二、肉搜可能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紅線(見圖1)含有本人長相的照片、社交活動貼文與聯絡電話,得以直接辨識出B,因此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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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性騷擾請求賠償依據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二、精神賠償能夠要到多少?(一)我國法院判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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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國內疫情嚴峻,除了每天下午2點的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新冠肺炎資訊以外,也有各家媒體新聞的報導,先不討論新聞報導內容也有錯誤不實的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社群網路更是充斥許多不實訊息,也會影響到人民接收資訊的正確性。在此筆者並無意對資訊的真假做出評斷,而是針對散布、管制假訊息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與整理。(見圖1)圖1散布有關COVID-19的假訊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到底什麼是假訊息?我們可能會聽到「假新聞」、「假消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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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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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可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嗎?(見圖1)(一)公開場所對警察錄音、錄影要經過他的同意?法務部曾經有函釋認為,在刑事案件中因爲涉及偵查不公開,所以本來就不能錄音或錄影;而在一般行政調查案件中(如交通開單、民眾陳情等),因為警察在公共場所也受隱私權保障,所以要經過警察同意才可以錄音錄影,如果未經同意警察可以制止人民拍攝。但此函一出就遭受一面倒的批評,很快地法務部就更正說明在行政調查程序中,如果民眾在公共場所為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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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同時保護了著作權人以及整體文化發展的利益,在保障著作人的部分,按照保護的內容是比較難量化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或是能在市場變現的經濟利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是授權給他人;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及授權,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見圖1)圖1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二、案例中,將影集放到播放平台播出,會涉及A對影集的重製(如:影像處理、上字幕、剪接)及公開傳輸(如:透過網路在特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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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在去年陸續推出「誰是被害者」新片預告,即將於2020年4月30日正式上映,由張孝全、許瑋甯、王識賢、林心如等領銜演出,尚未上映就已造成話題。從預告片中,我們大概能一窺劇情,除了王水溶屍、焚屍等一連串的命案,以及穿梭在其中的鑑識員、法醫、偵查隊之外,還有一個在重大社會案件中絕對不會缺席的角色:記者。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媒體是不會缺席的角色之一,媒體雖可主張「民眾有知的權利」,卻對案件做出極其詳盡、甚至有渲染之虞的報導。然而,媒體能夠做出如此詳盡的報導,資料來源有時也可能來自警方。值得思考的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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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益,是指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而保護這些利益,是為了要讓人可以生存與生活,或是維護國家、社會的秩序,進一步幫助人們生存與生活。法益只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透過司法解釋所承認的利益。而一些個人內心的期待,例如沒有買到演唱會門票、或是發現滿心期待的電影很難看所導致的失落感,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受到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可大致分為以下類型:個人法益與個人的生活切身相關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人身自由、名譽等等。一旦受到別人的侵犯或干擾,就可能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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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恐嚇公眾罪的要件像這樣妨害社會秩序可能涉及什麼犯罪呢?我們來看一下恐嚇公眾罪的法條,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見圖1)圖1什麼是恐嚇公眾罪?資料來源:胡詩唯/繪圖:Yen (一)對象是「公眾」要構成恐嚇公眾罪主要的重點是「公眾」,也就是要不特定或多數人,如果不是公眾而是可特定的人,就有可能變成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就是指可以確定出來是誰,譬如一個類似的案件也是有提到鄭捷,也是發生在台中,但是文字內容是:「我星期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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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小人稠,尤其在都市中土地是寸土寸金,所以公寓大廈林立,一棟建物中會有許多住戶,縱使彼此不熟識,但因為與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只隔一道牆,仍無法避免會互相影響與干擾。而其中最令人感到厭惡的就是噪音,而聽覺不像視覺,不想聽的噪音也沒有辦法把自己耳朵蓋住、耳塞效果也有限,而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倘若鄰居半夜不睡覺,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是否能夠禁止或限制他發出噪音?甚或是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本篇文章將介紹民法相關的禁止及求償問題,另一篇將討論製造噪音可能的刑責。一、法律上如何禁止或限制噪音?(見圖1)圖1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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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颱風「鳳凰」過境,一名網友匿名發文表示自己賭上大氣系的名聲,如果臺北市沒有放颱風假就要發雞排。在臺北市2天均正常上班課後,這名網友表示願意兌現承諾,吸引上百人前往領取,孰料這名網友最後神隱,使到場的民眾撲空。而事後發現這名網友並非臺大大氣系學生或校友,卻在事件之初冒名發文,引起網路熱議。在網路上謊稱自己的學歷或身分,可能影響到他人對於學校的觀感與信賴嗎?會不會有侵害名譽權的問題,或者構成犯罪?還是僅止於不恰當的網路玩笑呢?網路時代,任何言論的流通都會更加快速,影響也會更劇烈,但法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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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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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問答
您的問題「提出告訴」是指刑法中妨礙名譽的罪名嗎?如果是,那麼不行。因為這些妨礙名譽的罪,基本上都是告訴乃論,意思指「有人提告,檢警才會主動追查犯罪」的特殊犯罪。但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類型的特殊犯罪,提告人必須是受害人,也就是被罵的那個偶像,您並不是那位偶像,所以不能提出合法告訴。也許您會覺得不滿,但法律界認為這種特殊犯罪,比起強盜、殺人等罪而言,非常輕微,所以才設下此種限制。不然法院就會面臨無窮盡的小案,將會導致重大犯罪發生時,沒有多餘的人力跟時間去應付,對大家都不好。註腳第309條公然侮辱人...
問答
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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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見圖1)圖1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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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沒檢查出胎兒異常狀態時,如果醫師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原則上法院會認為醫師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不用負責;相反地,如果醫師確實有醫療疏失,孕婦則可以主張權利、請求賠償。以下分別依照醫師是否要負責,提出正反兩面的案例:一、醫師沒有疏失、不用負責的案例(一)以常規超音波,未檢查出肢端異常(指、趾異常)、小耳症等這部分是醫師以常規超音波產檢,沒有檢查出胎兒有肢端異常(指、趾異常)、多指症或小耳症等發育異常,孕婦認為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賠償的案例。法院認為這些案例中的醫師沒有檢查出胎兒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