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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執刑
假設目前以通緝入監執行一案為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5萬易服勞役50天,接續為他案有期徒刑1年,原4個月可易服勞役未到案聲請只與書記官通聯,執行期間可否再次申請易服勞役繳納罰金,接續的案件是否仍能依照執行書上時間再到案執行?執行指揮書,4個月跟併科罰金列為2張執行時間為連續執刑再接他案,倘若4個月執行完,併科罰金屆時家人協助繳納,可先釋放,待他案執行日到期在到案執行,感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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