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家中長輩過世後,需要處理遺產。請問:1.什麼時候開始繼承?2.誰有繼承資格?3.誰是法定繼承人?怎麼決定實際上由誰繼承?4.民法有沒有規定遺產分給不同繼承人的比例?5.民法有沒有規定繼承人應該最少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
問答
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行政訴訟庭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案件?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問答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不過臺灣還是需要與世界交流、產生聯繫。什麼是「難民」?請問要到什麼程度,才會是「難民」?目前全世界的人由於戰爭、經濟壓迫或是政治壓迫等各種原因,逃到臺灣來的時候,我們有一套程序處理嗎?如果制定難民法之後,內容會包括哪些事項?是不是可以更完善處理難民的問題?謝謝
問答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問答
民法上針對行為能力限制的目的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然為何此限制是以否定上述兩種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為前提,而非原則上承認其行為能力,僅單就不利於其案件時,再個案判定其是否具判斷能力?
辭典
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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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收押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能請幫幫忙說白話或舉例子嗎
問答
親家彼此之間有親屬關係嗎?我跟妹妹之間,是直系還是旁系的幾親等親屬?知道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有什麼作用?
問答
當舖借錢給一般民眾,除了會要求借款人拿物品質押,還可以要求最高年利率30%,另外還有倉棧費5%(以上看到當鋪法規定),希望可以討論下面問題:1當舖法最高年息30%比民法規定16%更高,這樣立法有特殊原因嗎?2倉棧費5%在當舖法中只規定上限數額,沒有規定收取的頻率,請問實務是如何認定『可以收取的倉棧費』。如果每個月都可以收取一次5%,那累積到一年就是60%,超過利息上限30%,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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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問答
花費100元夾娃娃但忘記取走,他人經過以為不要,撿起帶走,並轉賣他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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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問答
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分類標準是什麼?有哪幾種情況?而這些情況,應該如何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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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約定乙向甲借款共30萬...假設契約內明定「應於2023年5月1日而為清償」,當無疑問。我的問題是:假設契約內未明定日期,只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元,這樣算不算定有清償期的契約?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問答
因身分關係之發生、消滅、變更等,有其公益性,非單純私法關係性質,則有關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事實上夫妻」關係與「法律上夫妻」關係,於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而難謂事實上夫妻能類推適用此法條,那能透過甚麼方法來保障事實上夫妻對領養的權益嗎?
問答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權利為何;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起所指的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為完全法定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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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並且界定出賠償的範圍。二、侵權行為的種類(一)不同的侵權行為,民法交由不同法條處理。為了讓大家更認識此制度,有必要介紹侵權行為的種類。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表1),分別如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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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旅遊資訊取得更為容易,但是面對旅行團五花八門的廣告,跟團旅遊要如何玩得愉快又有保證?筆者列了5個跟團旅遊常見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講解並舉相關例子說明。(見圖1)圖1跟團旅遊,旅客與旅遊業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資料來源:游進發/繪圖:Yen一、旅客的變更權——旅遊開始前改由第三人參加旅遊依民法第514條之4第1項規定,在旅遊開始之前,旅客不能參加,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例如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旅遊營業人的「正當理由」,包括不符合法令規定或有不適於旅遊等情形,例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