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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太被公司告知列入資遣名單,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據悉該公司各據點約80多人相同理由資遣。告知書於30天前由主管告知簽名收回。公司及主管完全未明確告知不能勝任之事由,只因公司業務減縮及政策。目前仍工作中,待3月的預告離職日期。太太目前年齡58歲9個月,新制勞保14年3個月。想請問面對如此狀況,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太太目前心情十分低落,如後續我是否可代理處理。我目前因病屆齡退休,太太又遇此狀況。真的無比惶恐。還請大家幫忙看看是否有維護自己權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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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以下三個問題,店長及老闆是否違法?1.我在超商工作,固定單週星期六下午開會,規定休假的人要到,晚班也要提早來,但店長說這不算加班,不能打卡。2.被店長要求需提早一小時到店裡作帳,有打卡,但店長會從後台修改考勤,她說上班前過來作帳不算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3.我因為生病高燒,陸續請了幾天病假,但薪資條上卻變成事假,跟老闆確認後,老闆回覆這就是事假,證明只是讓大家知道我沒有亂請假而已。我以為病假是法律保障、所有勞工都享有的,難道大型連鎖超商的員工是真的沒有病假可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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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違反公司內部的作業安全規範而發生職災,雇主當然依法要給予補償,但在補償後,雇主是否可依已制定之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另外就勞工違反作業安全規範而予以適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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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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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本人隸屬IT部門。公司先前已於勞資會議討論,不開放WHF,所以檢舉人(我本人)並不屬於"本來就是居家上班的族群",這是勞資會議上的共識。
案情:近期HR以"IT有電腦就可以上班"的說法,要求敝單位IT部門要在颱風天居家上班,這種與之前勞資會議的共識背道而馳、也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勞方同意,更不存在於雇傭條款中的單方面要求,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勞方可以不予理會嗎?或勞方可以要求加給嗎?資方是否應走勞資會議達成共識、公告公司規定有所調整才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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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得勸導,免予舉發事項外,是否能默認為不得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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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已經宣布停班停課,旅宿業經理告知我正常上班,身為實習生的我跟他提出雙薪的問題,他告知我沒有,只有補假一天且不是我自己選的,,請問這間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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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法30條8項,員工有彈性時間1小時,也有回報公司因有事請假,公司主管惡意訊息威脅員工,目前已搜證。(後續請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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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公司被機器弄傷目前工傷期間還在治療中,但事發當下公司未叫救護車用自用車送醫院,然而有跟人資詢問職災問題避而不答,雖然每個月給薪,但三節禮金禮卷遲遲不給甚至是年終也不給,去年體檢也未給體檢一直說等我回來再體檢,團保是打算痊癒康復再全部呈上,這樣是不是違反勞基法了?人資說法也前後不一,突然強制我上班,但我也依照請假證明開立診斷證明書上面寫上還在治療中,這樣請問要怎麼處理?不希望自己權益受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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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為廠商,至其他大型公司進行工作時,因一時疏忽不小心違反大公司PIP規定;公司將該同事進行懲處,懲處內容為上繳萬元罰款,請問這勞基法是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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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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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假設勞工發生交通職災住院並休養,期間公司發給原有薪資,而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後取得保險給付,那公司主張抵充時該如何計算請求返還之金額?2.原有薪資及原領工資是否皆可看為職災補償?(公司並未向雇主扣薪,而是發給原有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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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時後就是因為現場忙碌導致會加個10-15分鐘的班,但沒滿30分鐘報了公司100%不給過,那我該如何證明這些時間是在幫忙店內生意?2.公司他們是用「8小時」來取代一例一休,例如說: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是10天,他們就算80小時,排你休整天是-8,今天排上4個小時的班就是-4,3小時的班是-5這樣,依此類推直到扣滿80小時,請問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違法3.勞基法規定4小時的班就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那公司排我8小時上班+0.5小時休息,我問公司為什麼不是1小時,給我的理由是另外0.5小時就當做你提早下班,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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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可以另外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嗎?案例說明:以下一至五為要點摘要目錄:一、一審訴之聲明二、一審結果三、二審上訴之聲明四、二審結果五、問題以下為正文:一、一審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三)損害賠償(因違法解雇而喪失之利益、發生之損害)二、一審結果全部敗訴,接著上訴二審。三、二審上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第三項損害賠償沒有上訴,覺得舉證說明太費時,短時間內趕出來有難度。其餘兩項與一審的聲明一樣。四、二審結果假設情況是二審全部勝訴。五、問題二審沒有聲明的損害賠償,可以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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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需休息30分鐘,所以如果要申請加班也要扣掉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明明那30分鐘就是有在工作。例如是出公差,因為來回路程較遠,等回到公司打卡已離下班時間過了1小時10分鐘,但申請卻只能申請30分鐘的加班費。公司的午休時間是1小時,是否能將休息的1小時拆能兩個30分鐘,等於我提前休了下午4小時的30分鐘,加班的30分鐘就能申請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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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月底的最後一天得知明日起一個月都不會排我的班,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也不確定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時數,雇主說他們有缺人手才會排班給我,所以這個月是沒有班的。想詢問我的權益是否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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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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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交法第29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部分,同項第1、2款,係對裝載貨物及裝載整體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部分說明,謝謝.一、如現有一車裝載貨物,該車有超重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規定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此規範已說明貨物部分。二、如另一車裝載整體物且超重無法分裝,並且未向公路局申請路權,那麼是否依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