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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縮
目的性限縮,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專門用語,從德文teleologische Reduction翻譯而成。對於法律規範產生疑義時,便需要加以解釋。解釋的方法不止一種。如果是按照法律規範之目的來解釋其含意、澄清其疑義,這種方法叫作「目的解釋」。基於規範目的而作解釋時,或許會採取擴張(從寬)方式,或許會採取限縮(從嚴)方式,後者稱之為目的性限縮。假設法條文義可包含的甲、乙兩個事項,應否把其中「乙」項排除在外?產生疑義時,尋繹立法目的而作成踢除「乙」項的結論,這就是採用了目的性限縮解釋方法。《實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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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圖1犯罪嫌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警察機關懷疑有涉案嫌疑的人。如果已被檢察官認定有從事犯罪行為,開始偵查、起訴後,則身分將轉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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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上訴
獨立上訴,是指提起上訴不受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而言。訴訟兩造當事人,是當然享有上訴權的人。至於當事人以外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才可以行使上訴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而獨立上訴;因此,即使被告不上訴,但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然可用自己名義而為被告本人利益提起上訴。又依同法第347條規定,檢察官雖然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但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立場,不問自訴人或被告是否上訴,照樣可對自訴案件的判決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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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告訴
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有權向檢警人員提出告訴,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的基本原則。但是,在未成年人受害的情形,依照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管本人要不要告訴,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都有權提出告訴,不受本人意思的拘束,這便是獨立告訴。又如夫(或妻)受害時,妻(或夫)同樣也有獨立告訴權。再如養子女遭到養父母加害時(例如虐待成傷),因為養父母本身是被告,不可能自己告自己,這時候,依照同法第235條規定,養子女的親生父母就有獨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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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圖1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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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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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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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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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例如A的配偶B與第三人兩情相願發生性關係,A依法可以對B提起離婚訴訟,A和B都具有本件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但如果A的媽媽C自己跑出來告A和B離婚,C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會判決駁回C的起訴。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一):什麼是當事人適格?》。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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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這些人在訴訟上是一體的,必須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如果少了任何一個人,法院都會以欠缺當事人適格,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提起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範圍(訴訟標的),對於全部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也就是必須有一致確定的結果。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分割共有的土地等,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類型,必須全部的繼承人或土地共有人都進入訴訟程序、接受同樣的訴訟結果。例如有A、B、C、D這4位繼承人要分遺產,A提出方案,B沒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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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裡反條款
圖1窩裡反條款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污點證人的具體規定之一。當涉及特定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中,照實供出與案情有關、有助於檢察官偵查犯罪調查的資訊,或其他嫌犯涉案的證據,讓檢察官可以追究案件中的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只要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且在偵查筆錄中註明,這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會轉變為「污點證人」,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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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
足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指認、拍攝到被告犯罪的監視器影像等。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三)——現場有監視錄影才能定罪嗎?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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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案件
圖1單一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凡是以單一刑罰權為其內容的刑事訴訟案件,稱作單一案件。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是指單單只有「一個」案件,在訴訟上作一案辦理而言。是否只是「一」案,要從被告的人數及其犯罪事實兩方面來判定。舉例來說,張三毆傷李四一人,被告只有一人,他的犯罪事實只有一樁,這是典型的單一案件。假如張三用土製炸彈炸傷了李四和王五,有兩名被害人,雖然是兩個犯罪事實,由於構成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在刑法上只作一罪看待,國家對其只有一個刑罰權,因此全案仍然只是單一案件。至於被告有二人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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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圖1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後,由警察移送法辦。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親屬間竊盜罪;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刑事法規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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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
圖1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類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可以作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需告訴乃論的法條舉例如下(但不限於此):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配偶間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配偶間犯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未滿18歲的人犯第227條與未滿16歲幼少性交猥褻罪。傷害罪章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罪。第281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暴行未成傷。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妨害風化罪章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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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
圖1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被害人或是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告訴,是一項追訴的條件。請參見「告訴乃論」一詞相關解說。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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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書
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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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備監控
俗稱「電子腳鐐」,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護管束」,也就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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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
圖1同一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同一案件,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指二個(含二以上)案件,其被告與犯罪事實都相同而言。這樣就必須歸併處理,以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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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
起訴時,原告請求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下的結論(民事訴訟法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等等。另外,學說上將「訴之聲明」和「當事人」、「訴訟標的」合稱為訴之三要素。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2017),《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4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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