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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在研讀《建築法》§11時,關於法定空地之面積計算定義有些困惑,以下方情境舉例:基地面積100坪,假設法定建蔽率為60%則建築面積不可超過60坪,法定空地面積為100×(1-60%)=40坪此狀況下,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面積=6:4(即3:2)倘若起造人決定不蓋到法定建蔽率上限,而是蓋了45坪的建築面積此情形下的法定空地面積為下列何者呢?1)不論建築面積為何,法定空地面積皆為100×(1–60%)=40坪→建築面積45坪、法定空地面積40坪、自行留設之空地面積15坪2)法定空地面積以(1–法定建蔽率)/法定建蔽率之比值計算法定空地面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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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融資(資融)公司,可否從事提供無擔保品之個人信用放貸行為?2.一般的定型化契約,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有一定的鑑賞期?3.若是借貸方,於簽訂上述之定型化契約後,放貸方並無交付上開契約之副本於借貸方,此時借貸方根本無從審閱該份契約,自然鑑賞期便無產生;而該份契約之法定效力是否完備?以上懇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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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幹線道騎雙黃線未減速,乙:無照在支線道停車查看無來車後左轉完後撞上,乙被甲告過失傷害,乙能跟甲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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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停車場車內與另一半約會有親密互動,發現斜後方車輛有手機閃光燈,後續對方先行發動離去,有記下車牌,目前怕被散步照片影片,請問會建議如何做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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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是既成道路了,也沒有畫紅線,請問這塊地上可以停車嗎?地主可以拒絕其他人在既成道路上停車嗎?如果可以停的話,那是誰可以停車呢?是附近的住戶、鄰居,還是人人都可以停車?在既成道路上停車的人,需要繳停車費用給地主嗎?如果不用繳停車費用給地主,那停車的人還需要另外做些什麼事還是說可以直接停車不用特別理會地主或其他主張有權停車的人呢?有看到爆料公社這篇提到既成道路任何人都可以行走,但停車還是要地主同意: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243985275691596/posts/519642351378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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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建造公寓緊臨之崎零地,權狀各有1/4持分,卻一直被佔有並畫車位出租不法獲利,請問該如何取回所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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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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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住大樓一樓,因為地震造成房屋漏水,漏水也造成地下一二樓停車車子受損,需做車體美容想問這樣我需要賠償車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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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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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重機長時間用遮雨布,停放在路邊慢車道(沒畫停車格,行人道沒畫線)是屬於路霸嗎?應該通知那個單位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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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告在開庭中提出其它國家的判例,以及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違反憲法第22條的證據,但是過程中,法官不斷的亂動怒,拍壓克力板還叫被告不要住台灣。個人覺得法官是有意在干擾被告的思緒,還在抱怨說我是下午第一個案子,後面的都不用審理了,但是大約才開20分鐘的庭,如果法官沒有打斷被告,應該可以更快結束。我想確認的是,法官可以這樣兇被告嗎?今天被告的平等權、自主決定權、隱私權被侵害,然而又沒有危害到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安全,頂多就是被告自己受到傷害(但是沒有發生此事,也沒任何人受到傷害,因為自己家裡一人),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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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09條前段好像沒有規定以裁定做成,看文意是直接放人沒書面,或者是我有疏漏後段部分在121有寫明,另外316是分類再擬制撤銷,想問一下109前段好像被分類在法定撤銷的原因。或者是我搞錯了法定撤銷和擬制撤銷並非書面不書面去分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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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雨天,地面濕滑,在公司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斜坡摔車,地磚非防滑磚,應該是石英磚,大樓經理說符合防滑標準,未張貼任何警告標示。摔車後未請假,無薪水損失,僅有車損及就診醫藥費,多處瘀青擦挫傷,這樣只能索賠車損及就醫醫藥費明細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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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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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的社區是長條形的,我們家在社區的出入口排第一間的位置,近年來住戶越來越多,開始有人會把自己的車停在我家牆外,甚至門口(如圖片紅圈處)https://i.imgur.com/7TydXfT.jpg他們主張這是公有地,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是屬於我們家的,請問事實是這樣嗎?我們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停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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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一樓住戶,有一半騎樓產權,想請問騎樓常常有鄰居停機車,但是最近要搬進去常常進出貨物有機車擋路,如果將騎樓機車移至旁邊停車格停放,是否有觸發?我只有騎樓一半產權,因為1樓我是要開公司,如果機車這樣亂停,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做生意,但目前還沒進去,還在裝潢中,我是否有權利要求鄰居騎樓禁止停放機車?還有騎樓到底在法律上有沒有強制規定禁止停機車?還有我在騎樓放置椅子貼寫貨物進出,請勿停車,椅子被鄰居砸爛,是否鄰居有觸法,構成毀損罪?如果沒有監視器是否有辦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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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寓大廈管委會可否禁止承租人(有繳管理費)享有共有機車位之抽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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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