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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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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發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布,是發表、頒發;宣布、頒布的意思。例如:發布新聞、發布消息、發布通緝。發布,在法制作業上,是個專門用詞。總統發布命令,以及行政命令的訂定、修正、廢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的規定,使用「發布」二字。註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II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III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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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有人說:我被人告上法院,是不是都要看法官自由心證啊,遇到好法官我就會無罪,遇到恐龍法官我就完了。「自由心證」在台灣已經成為一個貶義詞。它聽起來像是法官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惡隨意判斷事情,每個進入審判系統案件的結果,都像是俄羅斯輪盤,法官可以隨機、恣意地做決定。但,真的是這樣嗎?一、自由心證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在所有司法案件,關於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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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表示了一定的感情,行為人不一定有想到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宥恕就是一種感情表示。例如當婚姻當事人的一方發現配偶和別人合意性交,但表示原諒對方的行為而願意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當一方表示了事後宥恕的情感後,依法就不能再就這次的合意性交行為主張要離婚。「感情表示」和「意思通知」、「觀念通知」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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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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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發生性侵害案件,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有可能屬於隨機暴力事件,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近親濫用你的信任來傷害你。若屬於隨機暴力事件,受害者應盡速報警,尋求警方庇護與製作筆錄;若是配偶、近親或是其他親密關係,不論是現任或前任,除了報警以外,還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暫時隔離危險。二、不更換不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性侵害案件往往具有隱密性,事發當下可能處於暗室或無人經過的處所,除了使得受害者孤立無援,也使得犯罪的證明相對困難。受害者在確認自己安全以後,即便心理、生理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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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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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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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遠距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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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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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是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提到的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因為規定在這部法令的第2條,所以在其它規定中提到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時,就會說「第二條關係」。例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共出現46次「第二條關係」,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6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95條共出現5次「第二條關係」。延伸閱讀:1.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2.法律百科問答(2020),《兩個同性別的人依法結婚,也有去戶政登記,一方先死亡,另一方也可以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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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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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抗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對於法院辦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間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尋求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抗告」。假如對於法院辦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再抗告」。二、裁定的種類很多,並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樣要看法條的規定。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訴訟。例如:公務員懲戒案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違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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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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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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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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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是指在訴訟當中代稱「本案當中的這個人/事/物/權利﹒.﹒.﹒.」的意思,是法律文書的常用語。例如,「系爭支票」就是指「本案中所討論的這個/這些支票」、「系爭土地」指的是「本案中所爭執/提到的這筆土地」、「系爭建照」是說「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照」之類。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亦說明縱使上訴人對◯◯◯訴請給付票款,亦無從證明其係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而認無調閱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旨綦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公司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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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常見的天然災害像是夏秋兩季來襲的颱風。颱風假是否應給薪?此問題涉及工資給付之危險應由雇主還是勞工承擔的問題。若颱風假當天不是勞工的例假或休假日,這些問題都無法單以勞動基準法規定解決,法院除了工作規則還有雙方勞動契約外通常還會參考勞動部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進行審理,分述如下:圖1什麼是「颱風假」?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見圖1)例如政府宣布的颱風假,勞工當天未出勤時,雇主是否有給薪義務?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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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要件是「認知」與「意欲」。所謂「意欲」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心理,對於意欲主要有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意欲是「情感上的欲念」,也就是行為人希望實現不法結果的心理慾望;第二種看法則認為意欲是行為人對法規範的「法敵對意思」,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行為是法所不許,仍有與法律敵對的意思。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又行為人有無認識及意欲(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潛藏在其內部主觀意識之中,若非其自陳,外人固無從輕易窺知,惟法院尚非不得綜合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當時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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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是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基本原則,此原則要處理的問題是,訴訟程序中的主要事實與證據,該由誰來提出:如果是由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來提出,就叫作「辯論主義」;而如果是由法院來負責蒐集提出,則叫作「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有三大命題: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將其採用作為判決基礎。當事人之間所不爭執的事實,法院不必調查就應該受到拘束,並採為判決基礎。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註腳駱永家(1999),《民事訴訟法I》,修訂9版,頁111、116。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5版,第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