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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甲之養子乙殺害其本生父母,是否可以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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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端火鍋而店內客人B此時打了噴嚏旁邊的C受驚嚇撞上了端火鍋的A火鍋全部撒在D的臉上造成D毀容如果依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來判斷A是否予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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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可以不付嗎?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父母在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見圖1)依照我國民法規定,並不是爸爸媽媽老了或退休,就一定有權利可以要求子女扶養,還必須符合「沒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的要件。例如爸爸媽媽雖然已經退休而無工作收入,但如果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或是有固定的租金收入等狀況,表示他們是可以靠自己的既有財產生活,此時就沒有權利要求子女扶養。反之,如果爸爸媽媽名下無財產也無收入,生活確實有困難,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而回到以上案例,經過調查,A的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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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僅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的是條件因果關係or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特殊危險關聯(廣義或狹義),此一要件是用來判斷兩者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嗎?又或是,特殊危險關聯是另一個獨立於因果關係的要件?在此書上寫的不太清楚,我十分困惑。謝謝您不吝指教,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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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會看到,偷接第四台訊號到自己家,不犯竊盜罪的報導。也偶爾會看到偷牽機車或是偷抓了頂安全帽,使用一陣後歸還,不犯竊盜罪的新聞。到底這些行為,不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辭典
指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為脫離公權力的控制而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I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II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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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認真理解背誦判決,花很長的時間一樣忘記😭但法條我記得住,也能理解
辭典
收容人(包含收刑人、羈押被告)透過參加自營作業、委託加工等工作所獲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其中60%,稱為「勞作金」。勞作金可由受刑人自由運用,但實際能自由運用的比例則依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第四級受刑人能自由運用的只有1/5,第一級受刑人則有1/2。註腳監獄行刑法第34條第1項:「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1項:「參加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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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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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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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問題所述,監刑法與羈押法最大差異在於身份上的不同,一為受刑人,一為刑事被告但我想問的是,監刑法58條和羈押法同樣都是針對請求在外治療,但除了身份上的不同外,是否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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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方先強制攻擊我方角色,在"一般頻道"回應對方(其他玩家皆可看見)0.0你殺不死我的你就像個SB對方揚言截圖提告,造成我心理恐慌,身心俱疲請問對方是否告的成?如果告不成?而我是否能索賠精神賠償?對方說很熟悉的,告人這件事情已經很多次了非常熟悉刑法對方主張刑法309310公然侮辱195184民法揚言提告但尚未收到法院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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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去年已經先過世了,外婆在今年2/15過世,在2/27以前不曾來往的舅舅透過line訊息表示外婆在離世前,因幫助其他親屬而欠銀行貸款,所以要彭先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背負債務,並寄了保險理賠申請書及繼承系統表。3/1收到信件請假安排處理後續拋棄繼承的動作,彭先生突然覺得不妥,東西已經備齊拋棄繼承的資料,但沒寄出就停止往下流程3/5二舅舅line訊息詢問是否有處理(沒說處理什麼),彭先生便回應正在進行中,寄回了理賠申請書,想說二舅舅應該是積極追蹤保險理賠3/7二舅舅line訊息告知彭先生已經收到信件,但又再次詢問關於彭先生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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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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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第87-2中所規範之連署書問題,先後有近三十起左右之個人或是團體,涉及以金錢收購連署書而遭檢方偵辦,甚有因此而遭羈押禁見等處分者;而今當初涉收購連署書之被連署人,雖有過登記參選之門檻,然該被選舉人卻未登記參選為被選舉人;此時本法之基本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消失?若是構成要件已經消失,而當時因本法規定而遭偵辦,交保,收押等人,是否還有其他刑責?其構成要件若未消失;則需面臨何種刑責?懇請先進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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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女友交往10年,原本以為能共組家庭。對她諸多包容,疼愛有加。我工作再累都自己做家事,供她吃住,為她遮風擋雨,視若珍寶。十年期間她多次當同事小三,每每被發現後哭求原諒,表明不再犯。念及過往情份,一而再,再三原諒她,仍本持著共組家庭的信念不曾動搖。去年十月她謊稱要帶母親去醫院,我跟過去後發現她又再犯,與已婚人夫勾搭在一起。多次欺騙,讓我身心受創。怎麼愛上這樣捻花惹草的女友。原諒再原諒,自己成了笑話。她說她高興,就是很多人愛她,無視對我承諾,不斷叫囂。當下我氣憤悲痛交加,十年感情竟都錯付。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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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的內容如下。甲17歲,因想購買某虛擬寶物(原價888元,以信用卡付款優惠為800元),遂委託乙(18歲,有信用卡)購買該虛擬寶物,且約定甲給乙50元的報酬。但甲交付850元給乙且乙購買虛擬寶物後,乙卻拒絕將虛擬寶物交付給甲(但有給甲50元)。請問乙的刑責為何?個人初步認知如下。是否成立背信罪?按30年上字第2633號,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但民國30年沒有電磁紀錄,30年上字第2633號的持有物是否包括電磁紀錄?乙能否援引前述判例而免於背信罪刑責?是否成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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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偶訪舊日老友乙,見乙極貧,在乙一陣牢騷碎唸下,誤以為乙意在囑託自己幫忙下手製造一眼失明後果,以請領重度殘障補助金,實者,乙並無自傷之真意。甲出於好意決意幫助乙脫貧,出其不意揮重拳擊向乙右眼,見乙當場血流如注,後悔不已,乃急送乙就醫,幸經眼科醫師及時搶救,乙右眼視力雖稍減退卻未嚴重減衰視能,但因右臉頰留有約3公分長之撕裂傷疤痕,恐難免終身「破相」。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評價最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