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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直以來是很容易被誤會的法律制度,它具有拘束人身自由的特性,也就是說,被羈押的人會需要待在看守所裡面,無法對外通訊、不能自由行動。然而它本質上是確保一個涉案的刑事犯嫌/被告可以全程參與刑事程序,不至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措施,所以被羈押的人還沒有被判決有罪、被關進看守所也不等於入監服刑喔!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具備逃亡或串供滅證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替代手段,確保刑事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包含具保(俗稱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等,也就是大家常常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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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有規定信用卡的違約金上限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期限、金額繳款,有可能需要負擔另一筆違約金(也稱作「滯納金」)。(見圖1)一、不得濫收違約金過去我國信用卡契約未受管控時,債務人除了本金、利息以外,逾期尚須支付高額違約金承擔鉅額債務。現在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如果持卡人沒有在約定繳款日截止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不得濫收。對此,我國信用卡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函釋規定,發卡機構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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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契約的定義、性質A去醫院看病,與醫院成立的是醫療契約。所謂的醫療契約指醫療需求者(病人)與醫療提供者(醫師或是醫療機構)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所成立的契約。而醫療契約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所以契約的內容是醫療提供者依其良知、注意及科學既存知識治療疾病,並非治癒疾病。也就是說如果A就醫後,疾病未治癒,A不能主張醫師沒有盡契約上診療義務。且醫療行為的給付,是依據治療當時的醫療水準決定。換句話說,履行醫療契約的給付內容,是醫師在當時的醫療水準下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且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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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行為人對行為最終會侵害哪一個行為客體,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此時只要其中ㄧ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構成擇一故意。例如:A想要射殺B,但因為B在人群當中,A在朝B開槍時,無法確定子彈會射中B還是其他人,但A仍然選擇開槍。註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4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故意,於通常之情形下,係針對個別行為個體而形成之犯意,惟於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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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指不是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的人。例如,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判斷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應視「工作的性質」而定。舉例而言,替代役男如果服「警察役別」而被派至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因為其從事於法定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屬於授權公務員;然而,如果替代役是被派往照顧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從事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的事務,並不屬於授權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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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政治人物涉嫌貪污,除了引起社會譁然之外,也可能導致政治上的言語交鋒。然而為了懲治公務員貪污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一部相當需要討論的法規,而其中包含的犯罪型態,甚至是減刑規定,到底長什麼樣子呢?「貪污被告獲輕判,是因為司法不公」這樣的指控,是符合事實還是於法有據?這些其實都要透過對相關規範的理解才能判斷。行賄收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圖利、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犯罪型態其實相當多,且關於它實際上的處罰範圍、處罰程度,都受到理論與實務上諸多討論,加上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發展,未來反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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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校園內的霸凌事件,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陳清怡/繪圖:Yen一、霸凌是什麼?霸凌(bully)是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口語(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適的感受。二、為什麼會產生霸凌?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間通常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霸凌者透過負面行為將心中的憤怒與暴戾施加於被霸凌者身上,並在施暴的過程中以展現權力宰制他人的方式,得到「我是強者」的暫時快感與撫慰。透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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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控訴原則」是指法院只可以審理經檢察官起訴的被告與犯罪事實,沒有經過檢察官起訴的其他犯罪事實,法院則不可以審理,簡單來說,就是「不告不理,告即應理」的展現。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而「告即應理」,法院審理裁判對象及標的,應與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相契合……。」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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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過世者全部的遺產與債務,要在知道自己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用書面向過世者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要拋棄繼承。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才可以拋棄,不可以在還沒有繼承之前就拋棄,也就是被繼承人(例如父母親)活著的時候就拋棄,是無效的;其次,不可以只拋棄特定、單一的遺產或債務,例如主張只拋棄債務不拋棄遺產就是無效的,必須拋棄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 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註腳民法第1174條第1、2項:「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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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喝得爛醉、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標準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者例如放火燒燬供人使用的住宅(白話來說就是有人在住的房子,不是荒廢很久沒人住的地方),因為根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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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之後,能不能請對方把交往期間贈送的禮物、戒指甚至房子還給自己?一、原則上不能請求返還贈與物情侶之間互贈禮物,成立民法第406條的贈與契約。贈與契約成立後,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撤銷贈與,請受贈人返還贈與物:(見圖1)圖1情侶分手後,送出去的東西能要回來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移轉贈與物以前在把贈與物交出去以前,贈與人都可以依照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例如A說好要送一台汽車給B當作畢業的禮物,但後來發現B根本還沒畢業。在A把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B以前,A可以撤銷贈與。(二)受贈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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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還記得跟蹤騷擾防制法(俗稱跟騷法)是什麼時候上路嗎?在2021年的12月,跟騷法正式立法,並於2022年6月1日上路施行。在當時跟騷法引起了相當的討論,立法當時發生了震驚社會的2起事件,被害人皆在遭跟蹤騷擾後遇害,而被認為是不幸事件加速了跟騷法的立法。在跟騷法立法之時引起了相當的討論,有人認為跟騷法將會扼殺正當的追求行為,將動輒得咎,無法好好跟心儀的對象表白。而若干批評認為跟騷法迅速回應了社會事件,相較之下其他法案停滯不前,是不合理的現象。然而,對於防制跟蹤騷擾問題的立法,實際上是經過了多年的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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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契約當事人除了需要負擔租金,還可能需要負擔「押金」與「違約金」。一、租金是房客使用房屋的代價,租金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點(例如月初、月末繳交租金)由雙方自行訂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原則上在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於租賃期限內即不可任意增減租金,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一)雙方當事人皆同意,此時才可以增、減租金。(二)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怪罪房客的事由,導致部分毀損,此時依照民法第435條,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減少租金。 (三)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租賃期限,房屋的價格有升、降時,雙方當事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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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可否理解法律規範,並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且依其辨識而為行動的控制能力。例如:A知道偷竊是違法的,仍然決定去偷東西,此時,A具備理解違法的能力,在知道違法的情況下,控制自己的身體行竊,A就有行動的控制能力。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9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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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死因贈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契約就會生效的一種贈與契約,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之人的財產。用法律的用語來說是以贈與方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汽車1輛、現金300萬元,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死因贈與跟遺贈同樣是跟死亡有關的法律行為,所以在理論上會被拿來比較。但按照晚近的法院實務見解,這兩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哲瑋(2020),《兩人沒有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一方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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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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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對於受害者而言,造成的可能遠不只是當下的傷害,負面情緒可能延伸影響生活、情緒。如何建立健全的法制來防制、應對性騷擾,是個相當困難的課題。性騷擾或甚至性犯罪,往往會遇到時間短暫、時空隱蔽,難以蒐證的困境。而起身發聲、主張權利者,甚至可能受到輿論壓力、性羞辱,而面對法律攻防與現實條件的挑戰。 以保障性自主而言,包含刑法的妨害性自主、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章,以及針對性騷擾的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規範所組成的防護網,分別規定了什麼事? 面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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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圖1車子被人撞壞,可同時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肇事者賠償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受領保險金後,受害者原則上不能再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見圖1)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害者)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肇事者)請求賠償,保險人(保險公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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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見圖1)圖1未成年人的「親權」和「監護權」是什麼?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繪圖:Yen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不過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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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表示了一定的感情,行為人不一定有想到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宥恕就是一種感情表示。例如當婚姻當事人的一方發現配偶和別人合意性交,但表示原諒對方的行為而願意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當一方表示了事後宥恕的情感後,依法就不能再就這次的合意性交行為主張要離婚。「感情表示」和「意思通知」、「觀念通知」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