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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問答
(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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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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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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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利得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措施。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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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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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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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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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刑事豁免權」是指犯罪行為人因具有某種特定的身分,所以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必受到追究,但這邊的「不必受到追究」,以我國總統刑事豁免權為例,總統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自己的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既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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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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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犯罪有一個法定流程,偵查階段是透過調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在警察的輔助下確認有無犯罪,在充分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並進到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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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的處分需要經全部繼承人同意,屬於一致決,要達成共識會有一定困難。分割遺產可消滅公同共有的關係,讓繼承人各自處理所分得遺產。一般分割遺產的方式是由遺囑指定,或是各繼承人協議討論,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即產生本篇文章的問題,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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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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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或作「兇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凶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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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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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加重結果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加重結果犯(或稱結果加重犯)是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是指犯罪行為人從事一項故意犯罪,但卻過失的引發更嚴重的結果,超出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想做的事情。前面的故意犯行跟後面過失的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舉例來說,A本來只想傷害、推擠B,而用手揮打B的頭臉,卻導致B重心不穩而摔倒、頭部撞擊地面而死亡。A本來沒有要殺死B,但是如果A可以預期會造成B跌倒,而且揮打頭臉的傷害行為造成後續B撞擊地面而死,A就會負傷害致死罪的刑責。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會大幅提高,不過刑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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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如果要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每年各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當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是依其實際價值或股票當日交割收盤價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根據《遺產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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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是法院最後下的結論,當事人的勝敗就看這裡。它在判決書的位置通常會在當事人個資欄的後面、「事實及理由」欄的前面。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原告之訴駁回」,代表原告敗訴;或是「被告應給付原告○○元」,代表被告全部或部分敗訴。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甲○○無罪」,代表被告無罪勝訴;或是「乙○○犯某罪,處……(刑度、緩刑或保安處分等記載)」,代表被告被認定有犯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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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始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淨的,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的負擔,原本在標的物上的負擔都會消滅。例如出資興建房子而原始取得房子所有權、政府機關徵收土地原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是占有土地的占有人因為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也是原始取得。相對的,如果是取得物的物權時,是延續別人對於物的既有狀態,就是繼受取得。註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最高法院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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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訟,由法院一起審理。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