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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解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契約當事人溯及既往消滅契關係,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解除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契約,符合條件時當事人就可以向對方表示要解除契約,兩方都要回復締約前的原狀,例如將物品或金錢還給對方。法律規定的解除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情況。例如買預售屋,蓋好後實際的房地面積居然比契約約定的面積短少超過3%,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註腳民法第258條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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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規定於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註腳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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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輕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抽象輕過失是三種過失中責任最重的,指必須付出一個善良管理人對於管理物的注意力,沒做到稱為有抽象輕過失,例如民法第535條後段的受有委任報酬,處理委任事務。註腳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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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創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多數決的方式創設立法的原則性規範、或要求政府制定特定法律以落實政策。簡單來說,就是要求政府訂立新的法律或者推行重大政策。而於2018年11月24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中,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及第14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便是創制權的展現。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3項:「I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II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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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過世者全部的遺產與債務,要在知道自己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用書面向過世者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要拋棄繼承。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才可以拋棄,不可以在還沒有繼承之前就拋棄,也就是被繼承人(例如父母親)活著的時候就拋棄,是無效的;其次,不可以只拋棄特定、單一的遺產或債務,例如主張只拋棄債務不拋棄遺產就是無效的,必須拋棄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 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註腳民法第1174條第1、2項:「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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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而這個提出告訴的法定期間,就稱為「告訴期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如果逾越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是在審判階段發現的話,法官則會做出不受理判決。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沒有「提出告訴」的要求,當然也就不受6個月的限制,所以只要是在追訴期內,告訴人都可以提告,檢察官和法官也都能依法受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I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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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慰撫金的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並不是所有的侵害都可請求慰撫金。註腳例如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977條:「I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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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出典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在典權關係中,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就是典權人。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註腳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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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明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證據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就得判斷,這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等程度。至於能證明到多少程度,就委由法官決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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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實務見解,是指由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所提出的意見或闡釋。包含法院實務在內,例如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庭裁定、各級法院的判決,或者是最高法院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等,通常會對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見解有拘束力,即使沒有拘束力,也會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而廣義來說,法規主管機關對法規的解釋雖然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法院不一定要這樣判),但對於法院也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例如經濟部對於商業法規做出的函釋,歸納為實務見解也無不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1),《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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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舉例來說,A欠B錢,B有權利請求A還錢,我們就會說B對A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或是A將自己的雜物堆置在B的花園,B可以請求A將雜物清空,此時B對A有一個「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註腳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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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或其所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我國目前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辦理少年事件。註腳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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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諾成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註腳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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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等事項。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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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履行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履行利益是指契約有效成立,因為契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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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姻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包括「血親之配偶(如:哥哥的妻子,即嫂嫂)」、「配偶之血親(如:妻子的父親,即岳父)」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子的父親的妻子,即岳母)」,共3種類型。民法的姻親範圍之所以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因為此種類型會無限延伸下去,例如妹妹的丈夫的父親、母親、阿姨、叔叔、姑姑……等均屬之。註腳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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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履行輔助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學說上將民法第224條條文中債務人的代理人與使用人,統稱為履行輔助人。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使用人則是指債務人選任來為其履行債務之人。例如醫院裡的醫師,經過醫院選任後為醫院履行醫療契約,則醫師是醫院的履行輔助人。註腳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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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委託監護的內容僅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例如: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例如: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則不屬於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註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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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形成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以法律所賦予的形成權,提起訴訟,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喪失、變更的民事訴訟。例如,曾多次結婚、離婚的A,在前一段婚姻存在的時候,向B謊稱自己單身,讓B與A交往、進一步結婚(結婚時A已正式結束前一段婚姻),按照民法第997條的規定,B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註腳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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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表示了一定的感情,行為人不一定有想到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宥恕就是一種感情表示。例如當婚姻當事人的一方發現配偶和別人合意性交,但表示原諒對方的行為而願意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當一方表示了事後宥恕的情感後,依法就不能再就這次的合意性交行為主張要離婚。「感情表示」和「意思通知」、「觀念通知」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