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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1月18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限制擔任以下職位的人,連選只能連任「一次」:(一)管理負責人,(二)管委會主任委員,(三)負責財務管理的管理委員,(四)負責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但這規定到底是否包括轉任職位者呢?也就是如果已經連任第二屆主委、財委或是監委其中之一種的委員,到了第三屆是不是可以轉任以上另外兩種不同職位?包括:可否連任主委後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轉主委或監委、或是連任監委後轉主委或財委?二、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及96年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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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在保險法條文中稱為「傷害保險」,一般而言若沒有特約,保險公司僅就「意外事故」給予理賠。而如果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不只一個,而是可以往前追溯出許多原因時(例如車禍是因為駕駛身體不適無法穩定駕車,但同時又遭到後車違規追撞),法院實務就會透過「主力近因原則」,篩選出造成事故發生最重要的原因,據以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以下我們將會透過幾個法院實際的裁判,跟大家討論主力近因原則的相關事實案例,以及法院具體操作的衡量標準又是什麼?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一、一般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外來突發事故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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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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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噪音?什麼是管制區?為了維護國民健康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從1983年起,我國制定有噪音管制法,明定噪音就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並授權由各地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噪音狀況,劃定並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進而對不同類型的管制區制定不同的管制標準。管制區的劃分方式,實務認為是綜合該地區使用現況及住宅、工商密集程度差異,本於各地區的需求劃分為以下4類: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的地區。第三類: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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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中律師的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且可以陳述意見,這就是辯護律師有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律師的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不僅保障律師履行辯護的職責,更是確保人民在訴訟過程中接受律師確實有效的協助、享有充分的防禦權,實現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的意旨。而律師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是有區別的,這可以從律師應於訴訟程序中進行「實質辯護」看出:法院實務認為,在強制辯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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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連環爆出知名藝人涉嫌尋求犯罪集團協助,在健康無虞的情況下,以例如找槍手代為量測血壓,誤導醫院開立高血壓診斷證明後,辦理體位變更而躲避兵役的事件。事件接連曝光後輿論譁然,有認為應該重罰,或甚至應該抵制這些藝人的呼聲。 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之一,同時攸關國家安全。然而妨害兵役案件最後都怎麼判決呢?根據相關統計,多數的妨害兵役案件,雖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結果普遍落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在事件爆發後,也有人提出量刑過輕的疑慮,該怎麼辦比較好呢? 本集節目由Henry主演,邀聽眾朋友一起關心閃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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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保險金,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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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將要給付給別人的金錢或物品,暫時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保管時,會需要寫提存書。需要提存的情況會有以下二種:(一)清償提存當債務人要給付債權人金錢或物品,卻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沒辦法給付的情況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將要給付的金錢或物品提存至法院提存所,透過提存,債務人可以確保自己已履行給付義務,避免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而承擔額外的責任與風險。(二)擔保提存通常伴隨著假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的進行,法院會要求聲請這些程序的聲請人,...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犬、貓的飼主,或是代他人照顧犬貓而有美容服務需要的人,會需要這份範本。「犬、貓美容服務」是指犬、貓外表部位清潔、毛髮整理或造型設計,但不涉及動物醫療及宣稱醫療效能行為。近年飼養寵物風潮盛行,每年新增的寵物犬、貓登記數量甚至超越了新生兒數量,寵物美容服務的市場需求因此擴大,也引發不少消費爭議。為預防爭議、確保業者與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處在2025年5月正式公告了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要內容包含對於服務內容的說明與確認、業者詢問與照護義務、犬貓於服務期...
辭典
給付者與受領者雙方間實際上沒有債務存在,但給付者仍基於清償債務的目的而給付,且給付者在給付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此時,條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例如原告與被告先於82年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成立調解,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3500元,並逐年增加500元。後來到了86年,雙方又因新的訴訟而成立新和解內容,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5000元,不逐年增加,原告也依此按月給付5000元給被告。但被告後來拿82年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逐年增加的500元,而原告明知道雙方已於86年成立新和解,已經不用逐年增加零用金,卻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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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影視圈傳出知名藝人出軌,以及知名企業家被控包養女子並生下小孩,「生母」方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等事件,除了引起社會關注與熱議之外,也可以延伸出各種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上網發文或拍片公審配偶與第三者,會有法律問題嗎?非婚生子女如果沒有被生父認領,而需要提起確認之訴來確認親子關係時,可以強迫「生父」驗DNA嗎?婚變之後真的能拿到高額的「贍養費」嗎?錢在法律上的法律依據、性質其實各有不同? 本集節目中,Yt和Henry將從名人發生的出軌事件、親子關係中出發,來與各位聊聊人生觀,以及看熱鬧也看門道的法律內容...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購買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的運動賽事票券的消費者,以及販售票券的企業經營者。近年國內棒球、籃球等賽事越加受到關注,運動賽事票券相關的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加。例如,2022年12月,職業籃球T1聯盟桃園雲豹隊(現為TPBL聯盟的「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的明星球員「魔獸」霍華德(DwightDavidHowardII)雖被列在登錄名單,比賽時卻臨時未上場,引起霍華德的球迷強烈不滿。因此,教育部體育署(現已改制為「體育部」)在2023年發布「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運動賽...
問答
A君於110年創立某不動產公司,正常書審繳稅,後來於113年初將股份全數出售且負責人變更給B,契約寫明B需承擔公司所有之權利、責任及義務,113年6月國稅局抽查書審案件,補發稅單,B要求A需補繳此稅單並打算提告A求償,請問A是否需承擔此補稅責任?
問答
霸凌事件中霸凌者的法律責任?校園霸凌中,老師應該怎麼做?如果沒有採取措施處理霸凌事件,老師需要負法律責任嗎?職場霸凌時誰有義務主動處理嗎?
問答
在該平台上架違法商品導致該平台被政府機關裁罰40萬平台提出訴願後,政府機關認定平台有注意義務為查證刊登內容的過失予以駁回(上架商品明確標示名稱,確沒有基本的審核機制)平台依照當初服務條款中的規定: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來向我全額求償請問我可以主張什麼法規來談判金額?謝謝
問答
想請問媽媽帶4名子女身體問題因無法上班..(吃精神科藥近五年..目前子宮子癌3期開刀完沒多久)(小孩父親已過世五年多)然而大女兒聽信公司店家故意賣乖到自己成年後..店家教小孩辦理遺失身分證..離家出走前半年多又偷走單親媽媽跟兄弟姊妹的錢..老大知道我會提告他..所以他故意拖過六個月追訴期(所以一滿城年就離家了)這樣是否可以對成年小孩提出未扶養義務行為?
問答
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問答
想知道對自然人來說,遇到龐大債務的時候,該怎麼辦?是不是有可能不一定要把債務全部還完?有聽說破產法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但不確定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適用的條件是否有所不同,以及要還款的額度、要配合的權利義務,各自到哪邊。還是其實多半自然人都使用消債條例的制度了?謝謝。
問答
我的父親在離婚後過世,由於他生前未盡扶養子女義務,我和妹妹只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過世後,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委託社工請我們簽署喪葬業務委託書,內文大致關於喪葬相關的一切費用都不用承擔,但律師要求我們不要簽。有沒有專業的法律人說明一下簽和不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