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因為這次疫情(COVID-19),有看新聞說收入受影響的自營作業者,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ㄍㄨㄥ會」申請紓困金,補貼生活。請問要向哪一種「ㄍㄨㄥ會」申請?工會還是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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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我國使用由來已久,一般人持信用卡向商店購買物品延後付款,背後牽涉了複雜法律關係。包括以下四方當事人(圖1):A.消費者、B.發卡機構(如銀行)、C.特約商店、D.收單機構(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圖1信用卡交易的當事人,以及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定性資料來源:作者自製。為了更了解信用卡法律問題,本篇先對信用卡下定義並簡述信用卡交易流程。同時為了讓大家更清楚辨認信用卡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分別於另外兩篇文章繼續說明。一、信用卡定義一般大眾都知道信用卡是做為消費時先記錄而未付款,等一定期間到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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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的目的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協助勞工度過各個關卡,是國家保障勞工生活,安定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如果我因為個人因素需要住院開刀,在住院期間、回去門診、在家休息期間,可以申請相關補助嗎?如果可以申請,會有那些資格限制呢?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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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說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想知道一般市場上怎麼處理租賃契約呢?原房客會和新房東重新簽約嗎?內容比照原本就契約?或是可以在原本契約上加註「O年O月O日房屋所有權由A移轉給B,B慨括承受A的權利義務」,並由新舊屋主、房客一起在加註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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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和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若台中市政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應以何法條主張?又應依其中何規定?(二)假設台電要申請聽證,應符合哪些要件?其法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還是行政罰法第43條?(三)承上兩題,我國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問答
「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參與政府機關標案並得標,與政府機關之間需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的廠商會需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得標的廠商與政府機關間,需要有採購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範本的來源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20),《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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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舉例:隸屬直轄市的博物美術館)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博物美術館與藝術家合約條件可能保密),拒絕全部提供?或是原則不提供,例外有事證說明本案對公共造成不利益才依法提供?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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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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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學校發現性騷擾的情況,Q學生尋找諮商輔導員求助,諮商輔導員有通知性平會的義務嗎?Q學生除了找輔導員,還可以用什麼方式求助?流程會是什麼?可以預先準備什麼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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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租屋處是分租套房類型。房東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過夜,若發現一天需加一千塊租金,並在鐵門出入處加裝監視器。請問1.若房東有在契約中特別規定「若帶外人過夜,需額外加收費用」這樣算是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嗎?若否,房客可以以什麼理由與房東抗議?2.房東可以透過查看監視器,關切我的生活習慣嗎?(ex.帶朋友回家夜宿,因房東調閱監視器,打電話給我確認是否有人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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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時遇到性騷擾,公司有什麼義務去處理這件事?我應該查什麼法條,才可以知道之後要走什麼程序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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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在日常生活及服務上應如何使用、處理年長者相關資料?以保護他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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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偷簽自己的聯絡簿、在學校的座位上用立可白塗鴉、把手上的垃圾隨地亂丟、搭公車投幣少付五塊、占用無障礙廁所、把公司提供的餅乾文具帶回家用,這些壞壞的小事你默默做過哪些呢?你知道嗎?其實看起來糟糕的壞事並不一定會犯法,而那些好像沒大不了的小事,做了反而可能會有問題喔!這集小聊一下裡,Yt跟Henry整理了幾個你我生活中可能想過、看過、做過的壞壞小事,一起聊聊這些行為法律怎麼看!-【我們聊了這些】.02:06-08:20我肚子還有點餓?還沒結帳前就把商品先拆來吃或使用會怎麼樣嗎?.08:21-13:59老師有人作弊!考試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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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集節目《S3EP05︱加分仔?自製獵槍?《斯卡羅》之外,原住民文化與法律的衝突》,順應臺劇《斯卡羅》的完結,跟大家聊到當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現代法律相遇時,擦撞出的火花與矛盾。隨著《賽德克·巴萊》、《斯卡羅》等原住民議題影視作品陸續推出,除了帶我們用不同視角重新認識臺灣這塊土地,其中精緻的原住民傳統服飾、部落長老哼唱的歌謠,總能抓住觀眾的眼睛與耳朵。在生活中,也常看見這類富有原住民族文化的元素,例如向外賓介紹臺灣的文化展演、強調原住民風格的特色餐廳、混有原住民古調的流行歌,然而這些原住民族長年流傳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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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一)檢察事務官、(二)司法警察官、(三)司法警察、(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五)告訴代理人、(六)其他於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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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書,許多情況都勾選「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如果有一天我昏迷,先送進A醫院,但A醫院不同意我的醫療決定,A是否有義務協助我轉診到B醫院?如果都沒有醫院願意依照我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執行,會一直轉診下去嗎?或是應該如何處理呢?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6條有提到: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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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中天新聞台換照案,18日排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程,進行實質審查,將由7位委員做出最後決議,據指出,7比0作成決定不續照。而主委陳耀祥原傾向附多款條件方式讓中天新聞台過關,但動作曝光後,在18日的會議中,陳即封口。對此,NCC將在下午2點舉行記者會正式說明。新聞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420問題1:該新聞台若不服NCC「拒絕換照」處分,是要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向行政院」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依廣播衛星電視法66-1條「逕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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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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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我家社區頂樓住戶有露臺,依權劃分該露臺為該住戶所有,但問題是該住戶的露臺上有隔壁整棟住戶的通風管為社區公設,該住戶認為那個東西影響他們的生活,故將排風管封死,導致隔壁整棟住戶臭氣排不出,該頂樓住戶也不願意讓排風口恢復原狀,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