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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先前將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頒贈獎牌遺失,或是因其項目未頒發,於是打算自行訂製獎牌作為「個人紀念」使用,與獎狀相同,有縣長名稱敬贈以及正確日期,並符合以下:(1)符合名次事實,並無捏造名次(2)並無產生公開誤導他人之效果(3)無營利行為,僅個人收藏使用想詢問此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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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我描述了:「某本書的背面引用了歷史人物的名言」、「某幅畫裡面的人物在笑」、「某電影的某一橋段是主角的回憶」(假設「某」都是一些具備辨識度的名稱)那麼此類僅是描述事實的言論,是否不會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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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1.合夥契約關係雙方於民國114年8月X日合夥開設餐飲店,雙方約定被告對方於店內工作並共同營運。2.違約事實於114年8月中旬,被告擅自於他處另行開設與原店相同性質之店,違反合夥協議,導致原店於114年8月29日起歇業,原告投入資金與營業損失重大。3.名譽損害事實被告於多個LINE群組散布不實言論,稱原告與他人以半價收購其股份,並謊稱原告未與其結清八月帳款。已造成商譽受損、名譽受辱。請問這要是否適用刑法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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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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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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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有位重度身心障礙的叔叔以往都是家父作為監護人住在我家50年但家父先前離世叔叔的父母也走了也沒有子女同輩的還有三位沒有同住的姐姐那叔叔的監護人會由法院指派還是要自行去做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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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而遭受罰單,若甲認為有特殊理由才不得已,甲可以如何救濟?一:逕向交通裁決所進行申訴?二:向台北市交通局進行訴願?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一事,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屬於事實,某甲後續可如何救濟?還是,縱使有特殊情事,某甲仍須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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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80045383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相關法條:民法第758、819、832條(98.06.10)要旨: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32條所規定之要件主旨: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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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陣子我都百貨公司遇到化妝品公司發送贈品,並要求在表格蓋章,但是蓋章後將產品塗抹在我的手背上並開始推銷產品,我有表明我想離開但被對方以話術繼續推銷產品的話這樣是否已達到犯罪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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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社群上有販售東西,卻有人公然在網路散播我們賣的東西來源於淘寶,但事實是我們貨源是從其他批發商來的並不是淘寶,這樣子已經造成我們店家名譽上的受損,請問這樣有構成誹謗罪嗎?或是其他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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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被兩個人歐打,當下只有目擊者,到警局之後,對方堅持我有還手,事實是,我被壓在地上無法也無力還手,目擊者也有看到,派出所員警,這樣子互告,算互毆,也是沒結果,浪費時間而已請問一下,這樣子算互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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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因為被提告知事情並非事實,但就算勝訴了還是會有公開判決書,所以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隱匿未成年人姓名,如果可以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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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日收到一張罰單發現民眾檢舉影像照片無法看到有任何違規時間與地點顯示!警方舉發本應依法行政,又依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者須提供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之要件!”請問我們當事人是否有權可依哪一條法規?請警方提供上述法規規定的"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之舉發要件的影片或照片供確認呢?否則此舉發就是未依法規規定的不法檢舉和舉發!警方僅提供光碟片給交通局卻未提供給要求提供證據的申訴當事人,此事證未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沒有法規規範須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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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保全公司任職為月薪制員工,因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其中主要是因應完善約定工時上限,超時上限,例休假,國定假日之規定,但其中的模糊地帶也不少。現公司說法:約定工資月薪38500元(含勞健保及國定假日加班費)。扣除後經換算符合最低薪資?且超時並無加班費,合法?現公司說法:約定工時每月240小時現行班別為12小時/日,每月20天/月,(則240天/年)。若大月超時是沒有加班費,說要用來補貼小月的工時不足部分。若超時太多的話,則用年度總工時240天計算,年度計算後有超出再說。舉例:詢問公司114年度1月份,因農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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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跟B是好朋友,一周前發生爭執A已經有自殺的行為,B當時有阻止,但是一周後A跟B又發生爭執,B說{如果沒有我妳會去死嘛},當下A就跳樓了,但是A沒死收了傷,這樣B會有責任嗎?2.A事後在精神科治療被診斷去創傷後障礙,失去工作,請問A是否可以起訴B索賠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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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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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接手別人公司,他在網站中宣稱原公司讓給我們,他自己出去創業,但事實是他放棄跟我們合夥關係,去接手別人要頂讓的公司(該公司算是同行)。他傳真給客戶說我原公司停業,地址搬遷到他那邊,還是客戶拿那份傳真給我看才知道他做這種事。他持續打著我們公司名稱跟廠商客戶接洽,搞得客戶和廠商頻頻跟我們做確認。我也有在自己網站張貼澄清聲名,但他的行為還是不改。請問我該如何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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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提離職後,公司方又另外把上個月的後面幾天以曠職做處理,打了1955確認後特別再傳訊息告知前主管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本人因為家事實在無法回公司簽離職單,也跟主管說了我的狀況,公司那邊都說可以再喬時間。我們的薪水都是16號發,結果薪水被拖欠,去問前主管卻說還沒簽離職單不可以領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我的薪水,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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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父親已在有生之年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但兒子奪得此棟房子後卻對老父親惡言相向,時不時拿要趕老人家出去要脅,生活中也總是處處出言不遜,請問這名老父親有沒有除了蒐證兒子具棄養事實以外的簡單方法取回已經過戶給這名不肖子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