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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供述與非供述證據?2、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判斷證據能力的步驟。需要舉例。3、為什麼學說上認為,158-4應用於非供述證據?4、為什麼非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判斷,是違法的輕重?5、為什麼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判斷,是在於有無危害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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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時遇到性騷擾,公司有什麼義務去處理這件事?我應該查什麼法條,才可以知道之後要走什麼程序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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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對象沒有打我,不過控制了我的薪轉戶,讓我花錢都只能跟他請領,又經常對我辱罵,這樣算是家庭暴力嗎?我跟交往對象沒有結婚,我還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如果我跟我的女朋友、男朋友是相同性別,也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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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意思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專法來規定事情?2018年11月舉辦的選舉中,包括公投案,其中第12案針對同性婚姻,應該使用專法或直接修改民法,引起立專法是不是就等於歧視同性結婚的人的討論。請問立專法,就代表歧視受這部專法規範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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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停車場會在停車位上特別設立「女士優先停車區」的告示牌,或例如捷運車廂內有設立「親子優先座」。請問這是基於什麼原則/法律下,才訂定的規則呢?那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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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請問這是屬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還是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了?理由又是如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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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業的興起,使現代人們更常使用電話訂購、網絡下單。然而,有些人卻藉由這便利,訂購食物后卻任意棄單,甚至會出現訂購大量食物后棄單造成商家虧損以致便宜抛售的狀況。請問此情況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呢?或是礙於電話號碼、網絡賬號的隱秘性,如何對素不相識的棄單者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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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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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物權及無權處分時,思考了下,既然都有善意受讓制度可以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是什麼原因還要有「無因性」的存在呢?無因性好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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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目前對於性侵被害人判定仍是「強制模式」為主嗎?還是逐漸轉向「積極同意」,就是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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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分關係之發生、消滅、變更等,有其公益性,非單純私法關係性質,則有關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事實上夫妻」關係與「法律上夫妻」關係,於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而難謂事實上夫妻能類推適用此法條,那能透過甚麼方法來保障事實上夫妻對領養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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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針對「士林地院104年家聲抗字第31號」,如果還有抗告的機會,是否會因為釋字第748號,以及後續相關立法保障同性婚姻而改變判決的可能?(也就是同性能成為法律上夫妻是否就得以收養他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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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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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資料提及人工生殖法的目的是治療不孕,而不是創造生命。那麼未婚者、單親父母、同性伴侶可以做人工生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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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確認滿15歲後,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合意性行為,發生後因為月經晚來,我擔心懷孕,所以跟家人說了跟男友發生性行為的事,並且去婦產科做產檢,確認沒有後,婦產科說還是得往社會局上報,因此有社工介入,沒多久就收到警察的通知,去了婦幼隊做筆錄,且我的家人跟男友的家人也有出來談過,簽了和解書,男友家人也付了20萬,現在我想知道接下來的程序,正常的程序,以及和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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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學校發現性騷擾的情況,Q學生尋找諮商輔導員求助,諮商輔導員有通知性平會的義務嗎?Q學生除了找輔導員,還可以用什麼方式求助?流程會是什麼?可以預先準備什麼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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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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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男性滿16歲跟女性滿18歲發生性行為有犯罪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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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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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過新聞,說有女生與2名男同事飲酒後玩「3P派對」,卻令男友起了疑心。女生為了掩飾,辯稱自己被人性侵,後來這名女性被反提誣告罪判8個月徒刑。但我又看到你們網站上有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說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可是被害人被性侵還被提誣告罪會不會太欺負人了?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舉證被性侵,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