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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切結書,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人民所提出的書面,內容通常是對一定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由人民承諾負擔一定義務或預先拋棄權利。在行政切結的部分,以不動產登記的切結為例,多是要求申請人出具「真實性表示」的切結,例如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不動產,應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但部分共有人無法知道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時,要在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切結「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這種切結的主因是出在行政調查的權限與資源不足,要求人民切結以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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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租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博洋/繪圖:Yen一、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簡介(一)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在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本條宗旨在於保障承租人,以債權物權化的方式,使承租人原先的租賃契約效力強化為物權效力。(二)又本條文字規範為「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可認為不論該租賃物以買賣或其他移轉原因而移轉讓與租賃物所有權,皆應認為可適用本條規定。例如:基於贈與而生的所有權移轉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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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房屋租賃糾紛屢屢躍上新聞版面,例如房客不但不按時交租,還遺留一屋子物品後就不見蹤影。遇到這種情況,房東一般第一個念頭應該是「房屋是我的,既然他沒交租,我就找鎖匠來開門換鎖,並請搬家公司把房客的東西全部清走」。但是草率地換鎖,卻可能讓房東吃上官司。實務上,有發生房東因為與房客間的租賃糾紛,在租約未經終止或終止後,未經房客同意下就換鎖或以備份鑰匙自行或交給第三人進入租屋處,因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例子。相信讀到這裡,很多人心裡會覺得不公平,明明是房客有錯在先,房東為什麼還被判刑,所以本文想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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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名簿是日治時期土地有數人共有的共有人名簿,連名簿上會記載共有人姓名、住所及取得或移轉的情形。但日治的連名簿只是補充共有人取得或移轉的原因,不像光復初期的土地登記簿,共有人詳情完全仰賴共有人名簿的記載。連名簿和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2021),《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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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留分是什麼(一)特留分的意思與目的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遺囑自由處分主義雖然應予維持,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大量贈與他人,又或是在遺囑中大量遺贈與他人,導致其繼承人反而需仰賴其他親屬的扶養,或是接受國家或社會的救濟,因此民法以特留分的制度,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處分權。(二)繼承人的特留分1.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見圖1)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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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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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法上說的起造人,指的是建造某建築物的申請人,雖然他可能是出資者而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起造人未必等於出資蓋房子的人,而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起造人可能只是單純掛名,例如爸媽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起造建築,但實際上是由爸媽出資、負擔義務,法律上會是爸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身為起造人的未成年子女。註腳建築法第12條:「I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II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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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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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補充如下:嫌犯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官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他(她)同樣有權聘請辯護人,但是必須是律師才可以擔任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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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農育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農育權,是指在別人的土地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而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在2010年修法增訂「農育權」以前,過去是以「永佃權」的方式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可以設定永佃權來耕作、畜牧,但永佃權設定登記的數量非常少,又有土地所有和利用永久分開的缺點,所以就將永佃權改成農育權,以此來保障農業發展。註腳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民法第850條之6第1項:「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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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乃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程序中,追求真實的一方要想將犯人繩之以法,需要用盡各種手段蒐證,並期待這些證據都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但是否可以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呢?違法取得的證據,站在保障被告應受合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已侵害被告的權利,這樣的證據,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在刑事程序中是否該排除或是被法官採納成為證據,就是「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取證過程有瑕疵時,依照是否必須一定排除,認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者有權衡的空間,可以分為相對與絕對排除:(見圖1)圖1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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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或2個以上的義務人,對於同一件事情都須各自承擔全部責任,而權利人可以分別向各義務人先請求一部分或直接請求全部的賠償責任。例如A和B對100萬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單獨對A請求100萬也可以單獨對B請求100萬,或先向A請求70萬再找B請求30萬。註腳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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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資訊權有兩個面向,一為對外層面,即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對內層面,即從人格與隱私權發展出的對於自我資訊的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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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是指雇主用「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和勞動條件為何,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情況。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現任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歧視。其中,「性別」、「年齡」等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一)就業歧視案例1.年齡歧視在招募保全的契約中明示擔任各個職務的年齡限制,此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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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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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一、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見圖1)圖1勞工想離職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在不定期契約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見圖2)圖2勞工離職要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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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出現的時點,是當有人過世後,無法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繼承人時,要先找一個人來管理這些遺產,這時就會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可能要做遺產清冊編制、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並清償交付等等義務,相對來說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註腳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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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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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透過組織獲得企業利潤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醫療機構獨立負賠償責任,此責任與以受僱於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構成侵權行為為前提的僱用人責任不同,而是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的責任,因為醫療機構對病人有周延人事組織、確保提供的醫療品質與安全符合醫療水準的組織義務。若不特別獨立出醫療機構責任,而是以僱用人責任論以醫院損害賠償責任,醫院可以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負賠償責任,或是醫療機構賠償完病人,再回頭向醫事人員求償,最後責任承擔者仍是醫事人員而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恐怕不會有改善醫療品質、防免相同事故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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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罪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如果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法律上有虞逃羈押、串證羈押作為對應手段。但法律上預設,當被告所涉及的犯罪是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重罪,那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就會升高。所以當被告涉嫌重罪的時候,法官的心證門檻就會降低,從「證據顯示被告極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法律上稱之「嫌疑重大」),降低到「證據顯示被告算是蠻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法律上稱之「相當理由」),法院就可以在訊問被告後,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