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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有無期限?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圖1羈押可以押多久?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羈押、延長羈押的期限為何?(見圖1)(一)偵查中羈押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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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警示⚠️為配合節目主題,內含部分不雅髒話,請聽眾斟酌收聽你有在網路世界中看過雙方互罵叫囂的吃瓜經驗嗎?或自己就曾是事件的當事人呢?網路使用越來越方便,能跨越時間空間的阻礙將各地人們串聯起來,但另一方面,網路帶給使用者的隱匿性,讓隔著螢幕敲打出來的文字,有時容易變得尖銳無情,各類論壇社群上,冷嘲熱諷、指責謾罵的言論常穿插在留言串中。每個人的言論自由與法律所規範的那條界線到底在哪裡呢?法律百科網站裡關於妨害名譽的內容一直都是很熱門的主題,我們也收到聽眾敲碗想了解群媒體上攻擊他人的文字,怎麼樣會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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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二、範本的來源悔過書的範本來自:(一)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希望自己未來意思能力喪失時,可以由特定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時,需要這個範本。意定監護契約訂定、公證後,當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聲請人要聲請監護宣告時,可以提出意定監護契約,並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來自法務部(2019),《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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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賭博活動的一體兩面賭博活動反映人類追求刺激冒險的天性,而刺激能夠穩定不安與焦慮的精神官能,讓人感到有希望及興奮,具有部分正向意義。但如果過分仰賴賭博活動來滿足精神需求,則容易成癮,甚至荒廢本業、傾家蕩產,可能使人因為經濟困頓而涉險犯罪,造成社會亂象,如偷(竊盜罪)、拐(恐嚇取財罪)、搶(搶奪罪及強盜罪)、騙(詐欺罪)、人蛇賣淫集團、運毒、運槍,所以政府才極力禁止民眾賭博,更特別制定刑法賭博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行為的規定。二、為何政府可以舉辦賭博性娛樂呢?政府舉辦賭博性娛樂因為結合公共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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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家賭博會觸犯賭博罪嗎?資料來源:蘇國欽/繪圖:Yen一、合法娛樂或是違法賭博行為?(見圖1)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入、離開的場所。因此,在家中打麻將約定輸贏賠率及金額,原則上屬於私領域空間的賭博娛樂,不會觸犯賭博罪;假設住宅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就與公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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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見圖1)圖1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依照民法第976條,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一)已經訂了婚約,又和其他人訂婚約、結婚。(二)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悔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仍與他人從事性行為。(六)婚約訂定後被判坐牢。(七)其他重大事由者。(例如,還沒與前男友、前女友劃清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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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圖1車子被人撞壞,可同時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肇事者賠償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受領保險金後,受害者原則上不能再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見圖1)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害者)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肇事者)請求賠償,保險人(保險公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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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汽車維修業者與需要修車的消費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汽車維修也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委託修車的消費者、維修汽車的業者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一)業者維修前的告知義務維修業者要在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且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維修。如果是在維修中發現約定以外的的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仍應先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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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見圖1)圖1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1.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2.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一、怎樣的行為算是「強暴」手段?直接對人行使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屬於強暴手段。就算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是強暴手段。例如:B握住A的手臂使A不能撥打電話,屬於透過直接物理暴力影響他人的強暴手段。而A與B發生糾紛,B為了讓A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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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槍砲彈藥刀械屬於違禁物,須受法律管制一般稱違禁物者,是指依法令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或寄藏的物品。也就是說,一般人如果要支配該項物品前,都需要依據法律向主管機關申請允許後,才算合法。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均屬於違禁物,且均有刑罰及行政罰規範。二、原住民、漁民將合法取用的獵槍或漁槍,未經政府許可,轉讓他人,恐有刑事責任的風險原住民、漁民基於民俗及生活所需,往往須用獵槍或漁槍捕獲生財,但獵槍及漁槍均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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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怎麼樣會成立竊盜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 一、法律條文「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要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會成立「竊盜罪」。在法律上分析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二、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竊盜罪」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一)竊取「竊」是指「沒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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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媒體或網路討論中,大家可能看過許多法律名詞,但其實有些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詞,或者可能容易遭到人們誤解,而這些名詞也是大眾對於法律印象的其中一部分。 有時候誤用這些名詞,或者誤認法律上的情況,可能會增加在法律案件中溝通的成本,或者是來不及行使自己的權利。退一步說,在參與關於法律議題的公共討論時,正確使用這些法律名詞,也能讓討論聚焦、避免誤會。 「法官隨便自由心證才會判成這樣」、「為什麼要採毒樹果實理論,程序正義有那麼重要嗎」、「犯這條是公訴罪」、「對於這個事件,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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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輕鬆點》第4季開播以來,終於迎來首位來賓啦!法科很榮幸邀請到愛戶外也愛法律的凹豆律師,來跟我們聊聊登山活動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以及登山健行的各種經驗分享,喜歡戶外活動的朋友們快點按下收聽鍵吧! 想到要登山,一般人的登山前準備可能是籌備行程,決定要帶多少食物、穿什麼服裝,但法律人登山,居然會想到這些事?在山上想吃熱食,怎麼煮其實大有學問?藝高人膽大所以不想買保險,其實很毋通?揪團上山前,要確保團隊裡面有合格補師? 本集節目將由Henry與凹豆律師對談,深入聊聊步入山林之美以前,上面這些法律問題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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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權益為目的,然而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對象究竟為何?是如同書籍或音樂光碟般的有形物,還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又若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受到保障的是所呈現的思想、概念或原理,還是表達思想、概念或原理的方式?此外,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客體)有哪些類型?著作的概念與類型(一)、(二)、(三)、(四)系列將介紹著作權法基本概念。一、著作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為保障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藉由法律賦予特定人對該精神活動成果的權利,權利人得獲取相當利益且避免他人侵害,並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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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購物的管道多元,不管是喜歡去實體店面感受商品的溫度或質感,或者是習慣把商品放到購物車,最後再結帳等超商取貨、宅配到府,在買賣關係中如果發生「棄單」的狀況,往往會起爭議,甚至發生截圖上網公審的狀況。對於講求誠實信用的店家來說,遇到顧客任意棄單是件非常頭痛的事情,那麼在法律上可以怎麼辦呢?網路上有許多關於棄單、不取貨的討論,大家也許會好奇,棄單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這要回到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來討論「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不只是單純的買賣糾紛,而可能會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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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一旦被奪走,就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了」這句出自電影《神隱少女》中的台詞,讓有看過電影的人都留下深刻的印象(雖然最有印象的台詞,應該還是「不可以吃太胖,否則會被殺掉!」😅)。「名字」代表「自我」的意象也貫穿了整部電影,顯示名字蘊含的力量。名字或許可以乘載長輩的期待,或者對自己的認同,在法律上針對名字又是如何規範呢?在2021年發生連鎖壽司店促銷活動,引起數以百計的民眾改名「鮭魚」,引起爭議的事件後,引發大家對於姓名更改、取名的好奇。事實上,法律對於姓、名的更改各有限制,且到底能不能改名吃鮭魚,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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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季新企畫「獵奇法律研究室」首次登場囉!感謝各方聽眾朋友投稿,主持人感動之餘,也覺得大家真是創意十足呢👍節目開頭也會和聽眾朋友聊聊天喔~歌手許美靜於日前舉辦見面音樂會,但據報導指出,在全場2小時的演出中,他僅演唱了30分鐘,其他時段並沒有演唱,而是跟粉絲互動,或由其他嘉賓代唱歌曲,引起爭議,甚至還有歌迷表示想要求主辦單位退票。關於事件本身的經過,後續各有不同說法。但可以延伸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在演唱會時發生表演者中途無法表演,或是表演內容不如預期、品質與預期落差甚大時,買票進場的觀眾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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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立法院在「國會改革」的呼聲中,三讀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案,然而在立法院內缺乏共識、民間也對修法內容仍有疑慮的情況下,部份立法委員、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均對此次修法提起憲法訴訟(法規範憲法審查),由憲法法庭解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於提起憲法訴訟同時,聲請人也提出了「暫時處分」的聲請,希望讓有爭議的法律條文可暫時停止適用,也引起大家的好奇:什麼是暫時處分?它的效果是什麼呢?而在暫時處分之後,又有各種對於暫時處分的程序規定與實際內容的討論,其中有些觀點,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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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硬碟內存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由於檢察官在此案中對黃子佼作出緩起訴處分,引發大眾廣泛的討論與質疑。而後,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以偵查未備為由,命臺北地檢署續查。5月17日,臺北地檢署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黃子佼,目前該案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事件不僅再次重創黃子佼的演藝形象,也引起社會對於兒少性剝削議題的關注與重視。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