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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月公公去世也些房產和1分多的農地三個兄弟無法達成共識、婆婆也很煩、老大不聽婆婆的安排、最來老公想想乾脆都先繼承給婆婆老二也ok但老大還是不要ㄧ定要分、這樣的話是不是ㄧ個兄弟不同意、婆婆還是無法直接繼承還是ㄧ樣要三個簽名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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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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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店家利用SEO技術,針對跟自己無關的B商品下廣告,讓所有上網googleB商品的人,都會被導入A的網站。A沒有強迫網站使用者一定要繼續逛A網站,也沒有強迫下單網購,這樣會違法嗎?不知道政府出手管理交易秩序跟SEO技術商業自由發展有沒有我們可以遵循的界線。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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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朋友每天都遭到同學的騷擾,之前已經有說過不喜歡這樣做了,請問一下這樣算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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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起訴的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跟慰撫金一樣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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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位親戚賣掉其持分,導致買方超過50%的共有持分現在要分割了,怎麼辦二、之前有聽說他想賣,不知道爸爸有沒有拒絕使用優先承購權,那對方需要證明我父親拒絕嗎?三、如果上面對方需要證明而且無法證明,那我爸收到現在還來得及買嗎?四、如果真的分割地上物及房子(三合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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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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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路邊私人停車格A停車超出車格B後來停車於旁邊因技術不佳移車無法出來打電話給B到場後因有口頭衝突無立即移車(A現場表示懷疑被擦撞B表示沒有友人建議不要動保留現場並建議報警A不願表示自己趕著要上班如不移車就吿妨礙自由過程共10分鐘B經其他友人勸阻後未報警並移車A事後打電話要求道歉B不道歉A不滿吿B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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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樓梯出口,長期被一樓店面佔據,一台賓士+一台摩托車,曾經完全出不去請警察處理過,但因為門口沒有畫上黃線,所以警方也無法完全根治處理,僅能勸導,但沒甚麼作用交通局建議我們去找里長處理畫上黃線,但里長從說話口氣聽起來是不敢得罪,不肯幫忙請問以上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為佳,例如,是否可提告妨礙自由或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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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跟外籍朋友聊天得知雇主限制他們的出入自由連休假時也要在規定時間回到宿舍也時常被怒罵想更換雇主不過雇主不同意簽字沒辦換到新工作導致外籍朋友都有想逃跑的想法想請問這個問題外籍勞工有什麼辦法可以尋求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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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主時常兇怒罵外籍勞工甚至拍桌導致外籍勞工身心懼怕也會限制自由外籍勞工想更換雇主不過原雇主不簽名同意想請問有其他辦法可以更換雇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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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超過100年藝術家所創作的作品應該不是著作財產權保護範圍,作品已經變成公共財,人人都能自由使用。我看到有人複製藝作家作品,我可以將複製畫購入,再以它為底稿,複製出更多技法精美的複製畫嗎?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製版權?想知道製版權相關規定,像是:是否要申請登記、是否有公開資料可供大眾查詢,避免民眾侵害他人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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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與其十歲之子丙居住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甲於九十八年八月八八水災之後,其房屋遭山崩之土石流深埋,甲乙丙從此未再出現。請問若甲有遺產,其父母早已往生,甲之兄長於九十八年十二月應循何種途徑繼承甲之財產?實務上曾經引發之相關繼承紛爭是如何造成的?上訴審應如何處理該法律關係,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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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有一子14歲,監護人是他父親.但是小孩目前是我在養,他父親出生活費及學費.近期我買了一房子(房子登記我的名字),我弟單身,他幫我出頭期款50萬,還和我每月以匯款方式分擔一半的房貸.這房子主要是我和我弟兩個人想終老用的,以後若是往生就給我兒子,沒問題.現在是擔心若是有什麼意外,小孩繼承我的遺產,前夫處份這房子,把我弟趕出去,我弟的權益如何保障?請問需要去律師那邊做見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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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