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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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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有經營網店,在前兩個月有位消費過的客人要臨時向我買泰達幣說是要遊戲充值使用,大概陸續一個半月有給他換十次左右,每次金額不大大概幾千台幣最多單筆兩萬台幣左右,直到七月中旬銀行打給我說在某天有一筆無摺存款的當事人說錢是他轉的,但他沒有收到貨物,經過了解後才知道找我換泰達幣的客人是把我當第三方收款人,然後他們之間有消費上的糾紛導致找到我的頭上並且那名無摺存款的人要求我退款給他,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好,我只能提供收款證明以及轉出泰達幣的交易紀錄,交易的過程都沒有保存聊天紀錄,這點對方也說拿不出他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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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家外常有學生停在車庫外屢勸不聽態度囂張,家中病人常需要車載出入無法等待對方移車。目前思考對策如下,希望解答是否合法1.簡單暴力將車子"移動"到隔壁學校外牆的花圃裡面2.在不損壞對方車子狀況下警告(ex:使用大量強力絕緣膠布黏車貼禁停公告、以洗魚水塗抹車體等等)3.直接開車試圖出車庫以視線不佳且對方阻礙出入的名義將其撞倒。------當然以上部分都很極端....但不希望動用暴力又好像拿對方沒辦法真的很煩躁或者阻擋出入是否可以走其他法律程序?檢舉報案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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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開車在路上被撞,我人沒有受傷但車子有多處地方損壞,而對方因車輛失控先是撞上路旁兩處柵欄後再撞上我所以受了一點傷,因為當時我家人正在醫院等著要動手術,所以我就提出不要報警私下各自處理的方式當時對方的女兒也同意我的提議,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之後我離開約一小時左右警察就打電話告知我馬上返回派出所作筆錄,當天我也作完筆錄離開,但因為對方答應了又反悔報警而導致我太太無法動手術,我就以對方不受信諾要求賠償我的車損,現在對方不但不賠償還要告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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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為不合理,本人拒簽,卻不發會議資料給本人,影響本人知的權益,是否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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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事件本人接到電話以為是嬰兒講師所以來邀請到家,但是對方來到家來是推銷書籍跟玩具請問這點上是否構成詐欺?我跟賣家簽訂訂購單,但隔天我傳line跟賣家對方取消訂購單對方也是再line回應我說:好,取消訂單了,訂單也作廢(作廢章)也銷毀(撕碎)並傳圖片。本人並沒有收和付費任何東西或購買任何東西只付訂金。請問:對方照片上訂購單上沒有看到我簽名這樣也算訂單取消嗎?請問line有跟對方通知我取消訂單對方也同意這樣是否算取消訂單?請問line是否算書面通知之電子通知是否有法律生效?請問對方事後反悔跟不接受退貨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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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法院指派鑑定單位.鑑定人約定時間對雙方(原告被告)進行說明會鑑定人"明白表示"他們接鑑定案件.不負責修繕工程.表示公正但平常是有承包修繕工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求"私底下"請問這樣的鑑定人有構成"利益衝突"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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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我停車於巷子未劃紅黃線,並緊鄰路邊住家圍牆,左手邊為住家有鐵門距離我車有3公尺,對方說她無法把車停入她家,我就自言自語說車技不好就不要開車,我就回去家裡拿東西再開走(沒跟對方說),期間他還在那邊等,之後對方把車停在我車後方很近距離約10公分,意圖不讓我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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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遊戲帳號給乙(1400元)但事後基於其他考量收回帳號(乙同意)但我的帳號在乙遊玩的過程中遭扣除大量信譽積分已影響我後續遊玩體驗(我認為在交還帳號過程中帳號應維持原狀)因此我在退款過程中向乙酌收200元信譽積分帳號受損的補償(這點在交易時並未提前列出)但乙並未同意此協商(乙身為遊戲玩家知情信譽積分受損對遊戲的影響)最後我封鎖乙拒絕接受其他訊息請問:以上情形是否構成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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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80045383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相關法條:民法第758、819、832條(98.06.10)要旨: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32條所規定之要件主旨: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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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我之前在網路商城看到喜歡的庫存品(模型)並通知店家欲購買,賣家也要求我全額付款並幫我保留~我付款後因應過年期間不便取貨有事先跟賣家要求說可以慢一點再發貨給我(總計時間超過10天以上了)但後來因為預算分配問題,若想要求賣家取消該訂單並退費給我可以嗎?因為我這還未走到七天鑑賞期等~所以不曉得這樣的要求是否可行?但知道我與賣家應已構成交易契約了,這應屬我個人毀約~簡潔意思為:庫存品而非客製,我的作法為要求付錢幫忙保留(店家說的),但我後來不想要了(賣家也還沒寄出商品),這樣可以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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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因需要實習故目前正在做的打工可能沒辦法繼續做(尚未確定),但先之前曾經有向店長提及,這幾日店長告知公司因考慮到訓練新人的時間,偏向讓我做到12月底(勞保也會停),若在實習前想再賺點小錢可以將我改為短期派遣的模式(不會有勞保)。因自身考量想說做到12月底就好,想請教這種狀況有機會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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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社群上有販售東西,卻有人公然在網路散播我們賣的東西來源於淘寶,但事實是我們貨源是從其他批發商來的並不是淘寶,這樣子已經造成我們店家名譽上的受損,請問這樣有構成誹謗罪嗎?或是其他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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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FB社團貼文下說好和某人併單,由我先下單及支付所有款項,再寄他要的商品並請他付款我已將他跟我併單的品項寄出但他沒有領取商品也沒有付款請問他棄單是否有構成任何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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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刑罰可以申請勞役嗎,可以的話是要去哪裡申請,可以連同罰金一起申請嗎?也想詢問: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併此敘明。這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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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可以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不會構成犯罪。那一般民眾只是偶而將家中不需要之物品上網拍賣(非常態性作為網路賣家):1.買家是否就不享有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若是不享有,買家可以堅持退貨嗎?(7-11賣貨便交易)2.遇到買家不去取貨,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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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是在FB贈物社團排索取他要贈送的物品,被贈主選中,贈與我物品,我花運費60元,收到的物品跟他po的有落差,讓我白白花了60元運費,運費是我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60元到他的銀行帳戶。這能構成詐欺罪嗎?他在贈物社團po2個二手曼谷包,只寫髒污,沒清楚說明物品不只舊又有染色,那染色無法清除,根本很難帶出去,因染色嚴重,他po的圖片,很難看出染色嚴重,但是他沒說明清楚物品狀況,讓我花了運費60元,排贈垃圾物品回家,這能告他什麼?詐欺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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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因為她讓我損傷60元運費,我罵她是破X,這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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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上的「交通違規檢舉教學社團」。用匿名的方式提問時,下面有位網友留言「這樣就檢舉有病是泥」。請教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