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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囑中如果有交代喪葬方式,有法律效力嗎?有看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只有寫到家屬要尊重死者意願舉辦殯葬,不知道是否有強制力。我該如何做,才能讓繼承人落實我希望的喪葬方式呢?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I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II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40&fl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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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上述案例的婦產科診所醫師未取得成年已婚孕婦的配偶同意,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優生保健法第9條及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一、法律規範   依據刑法第289條第1項加工墮胎罪的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包括婦產科醫師)在沒有正當事由或其他法律依據時,都不能為懷胎婦女墮胎或進行人工流產。另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6種事由時,可以依孕婦的自由意願,施行人工流產。這6種事由中,其中1種事由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所以,孕婦如果以此為由進行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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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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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退休,公司續簽聘。退休前有加入,公司人事說明,我需要重新加入工會,但工會功能不彰,所以目前我不願加入工會。是否工會法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加入。我們公司之前工會是規定,退休人員不能再入工會,後來有退休人員提案,後來通過一週內需加入。所以目前我是傾向不加入。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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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典中有許多條文會使用「視為」及「推定」兩個詞彙,本文將介紹兩者的區別。(見圖1)圖1法條中出現「視為」與「推定」,意思一樣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視為意思類似於「當作」。也就是立法者基於特定的立法目的,直接規定特定情況一定會發生特定效果,但這個效果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想像自己正坐在民法期末考的教室中,監考人員宣布:「作弊者以零分計算。鉛筆盒放在桌面者視為作弊。」這句話意思就是說,只要你將鉛筆盒放在桌上,我就直接當作是作弊,即便你將鉛筆盒打開辯稱裡面沒有任何紙條或註記(假設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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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工作職場上遭到同事的霸凌!例如一群人說我怎麼樣一直一直不斷的針對我攻擊我請問這個能提告嗎?這個能成立什麼罪或是提告他們能得到什麼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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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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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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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物權及無權處分時,思考了下,既然都有善意受讓制度可以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是什麼原因還要有「無因性」的存在呢?無因性好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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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目前對於性侵被害人判定仍是「強制模式」為主嗎?還是逐漸轉向「積極同意」,就是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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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長大後,可以主張自己與父或母沒有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並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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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的新聞,加上2019年4月法國巴黎聖母院屋頂燃燒的事件,會想知道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大致經過什麼程序?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後,房子的所有人該怎麼使用、收益、處分房子?所有人對房子的所有權,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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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為旅遊時跟旅行社發生糾紛,進入了調處程序。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等值現金8,100元),調處紀錄表卻將「王品牛排餐券」記載為「西堤餐券」。之後我們收到旅行社寄送的「精選套餐乙客518元」西堤餐券6張(價值3,108元)。我們告到法院,法官說這叫「處分權主義」,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卻不告訴我該怎麼爭取,最後還判我們敗訴。請問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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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一、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與區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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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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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考量的有:第一、冷氣機懸掛的外牆所有權屬於誰?第二、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誰?可以分成四種情況來討論:(見圖1)圖1冷氣機懸掛外牆上合法嗎?其他人可以要求拆除嗎?資料來源:余青慧/繪圖:Yen一、分析四種常見情況(一)冷氣機懸掛的外牆、投射地面都是該住戶單獨所有如果建物屬於住戶單獨所有,例如獨棟的透天建築,冷氣機懸掛的外牆也是該住戶單獨所有;並且,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也是該住戶單獨所有的情況。因為外牆和土地都是住戶自己單獨所有(自己就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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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向債權人借錢前脫產,將其財產全部轉至配偶及其子女之名下,但債權人於借款前並不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基於信任借款。後債務人不給付借款,法院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查收,請問此等情況可主張詐害債權而行使民法244條之債權人的撤銷權嗎?另外,同法245條前段撤銷權之除斥期,是指只須知悉原因使得計算,還是必須知道可以基於此原因行使撤銷權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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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遇到一些狀況....1.工作場所全都是男同事,只有我是女生,近期主管因為我是女生部分,主張勞逸不均、體力不如男生等理由,要求我一人擔起全部人的外派工作。(有班表紀錄表)2.主管更為了執行這項指令要求我一人,上班期間被全部同事打分數,並利用這個結果強制外派。(有紙本紀錄與錄音)3.其中老鳥同事與我關係並不好,教唆其他同事打低分(有錄音存證)4.本人已通過試用期5.想詢問能提告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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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批踢踢八卦版上對這則新聞引起熱烈討論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90940請問有一方認為觸犯強制罪,一方認為是定型化契約得以毀約。哪一方說得才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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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的時候本來抵達A站應該要下車,公車過站不停才發現自己搭錯了,這時候請求公車司機停車讓我下車。(公車路線為山路,下一站距離A站非常遠,所以請司機臨停路旁)若司機不停,會有強制罪或任何法律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