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問答
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問答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辭典
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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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生了公務機關職場霸凌、速食店工讀生疑遭性侵等事件,最後被指控有犯罪嫌疑者,最終都受到不起訴處分的情況,引起了社會的討論與關注。然而其中也伴隨著若干對於相關制度的誤解,究竟不起訴處分在刑事程序中的意義是什麼?什麼時候被告會被不起訴?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滿意,可以怎麼辦?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結束偵查程序的法定方式之一,當個案中符合法定的事由,例如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告訴乃論之罪已經超過告訴期間,被告已經去世,或者犯罪嫌疑不足;或者被告觸犯法定的輕罪,考量各項因素後,檢察官都可能做出不起訴處...
問答
親家彼此之間有親屬關係嗎?我跟妹妹之間,是直系還是旁系的幾親等親屬?知道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有什麼作用?
問答
因身分關係之發生、消滅、變更等,有其公益性,非單純私法關係性質,則有關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事實上夫妻」關係與「法律上夫妻」關係,於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而難謂事實上夫妻能類推適用此法條,那能透過甚麼方法來保障事實上夫妻對領養的權益嗎?
問答
因行政規則雖然沒有經過法律授權而制定,但仍須符合明確性、法律保留若行政規則有違反上述原則或牴觸憲法、法律的話是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2條由原行政機關廢止嗎?
問答
甲乙雙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約定乙向甲借款共30萬...假設契約內明定「應於2023年5月1日而為清償」,當無疑問。我的問題是:假設契約內未明定日期,只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元,這樣算不算定有清償期的契約?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問答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權利為何;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起所指的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為完全法定理人?
問答
新修的刑事訴訟法第116之2增加了好多防逃措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是接受電子腳鐐嗎?相關的規定要看哪裡呢?
問答
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問答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文章
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請參考另一篇)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