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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是指通過國家考試或銓敘合格,而依官等、職等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級民意機關、公立學校等機關任用的人員。民選人員,以及與行政首長同進退、可由行政首長任意更換的政務人員(即「政務官」)則不包括在內。註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I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II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III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IV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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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而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指董事。此外,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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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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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通姦罪,沒有想像中容易(一)刑法與民法,標準大不同1.刑法通姦罪的成立要件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2.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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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三、親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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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一文,說明了職場霸凌的定義,以及面對職場霸凌可以透過訴訟保障法律上權益。但要主張法律上權益,大多要透過司法或行政機關等外部單位介入,如果想先嘗試在單位內部處理時,可以採下列的作法:一、盡可能蒐集證據保障自己權益的難處,有時就在於缺乏明確的證據,尤其進入訴訟,每項主張都講求證據證明,所以蒐集相關的證據非常重要,例如工作上往來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或曾經有因此反應、申訴或心理諮商、就醫治療等紀錄,要盡可能蒐集、妥善留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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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中的好聚好散,就是法律上的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表示雙方都願意離婚,但離婚並不是二人口頭說了算,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會發生離婚的效果:(見圖1)圖1離婚登記怎麼做才會生效?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兩願離婚的要件(一)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二)書面記載離婚協議、(三)至少二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的雙方必須在每個證人面前表示要離婚,證人的簽名才有用,不能只有單方去找證人表示要離婚)、(四)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裁判離婚也要登記)。以上要件缺一不可,而其中最關鍵的登記離婚,究竟要向哪個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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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一般來說,職業災害可以區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例如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而骨折;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例如長期操作鑽孔工具,手部受到振動產生腕隧道症候群。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都必須是勞工所遭遇的傷害或疾病,和他的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換成其他勞工從事相同勞動上的作業活動,都有發生同樣傷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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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責任(見圖1)(一)民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的要件,規定於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即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刑事責任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其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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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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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特殊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的情形。若將這些條文加以分類,應可分為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6條)、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民法第187條至第189條)、非人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礙於篇幅關係,本文將先介紹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的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一)立法目的之所以要在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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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下)兩篇系列文章的方式,分別介紹關於律師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至於律師因違反倫理規範而遭移送懲戒的程序,以及可能受到的懲戒處分類型,則另以《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一文說明。一、律師的責任與使命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的職業,所以除了「律師法」有相關規範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依律師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特別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盼我國律師能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二、律師本身的注意事項(一)律師是公共職務,形象很重要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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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會介紹特殊侵權行為剩下的類型,也就是非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見圖1)圖1負有特殊侵權責任的人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非人的侵權行為(一)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1.條文說明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可知,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因此,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本應由動物占有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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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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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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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定罪後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或因案被羈押中還沒有被定罪的被告。註腳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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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確實保證保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的債務人沒有確實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人所受的損害。履約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債務人會確實履約,常見的例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若旅行社因財務問題等因素,無法履行原本和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時,那麼保險公司將依保險契約賠償旅客的損失。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15。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問答
請問販賣不含藥物的止癢貼片算是販賣醫療器材嗎?因買太多用不完,故想出售給需要的人,卻被檢舉,今日收到衛生局涉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有我販賣平台的帳號、網址及網頁下載日期,請我對於網路上賣此產品的行為陳述意見並代表發言和補充說明,請問衛生局會對我在網路賣此產品的行為裁罰嗎?收到不能賣此產品的通知該如何陳述意見及刊登原因呢?
問答
若無駕照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透過謊報資料騙過租車行,成功租借到汽車,那麼租車者能否主張民法§77、§79,即透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使此契約產生效力?
問答
1.乙方當事人未出席,委託親屬出席,是否有相同效力?而乙方代理人並未攜帶委任書。2.雙方協調結果並未在當場取得,當庭雙方並未見到對判決書也都無法簽名,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事後也未收到判決書(正本或電子)3.在乙方缺乏委任書正本的情況下,仍然開庭,請問該庭法官是否有失職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