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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搭計程車可能因為穿著較清涼被司機提問「請問有工作室嗎?」當下我回覆什麼工作室我不是做s的他當下就馬上道歉請問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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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路上遇行車糾紛因對方違規當事人受到驚嚇爆粗口對方下車後行走至當事人機車旁邊當事人並未發現對方從後方表達不滿並開嗆當事人是否沒被處理過?手拿著鑰匙當事人是個外送員被嚇到在機車上不敢移動綠燈也不敢離開直至對方離去才敢移動這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以及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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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沒有遇到任何官司問題,我只是提問而已以下是我的問題想請問以脅迫方法的這個脅迫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用提告或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來威脅呢?EX:如果不跟我做什麼事,我就要去法院提告或是去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類的,這樣算是脅迫嗎?實務上會被判刑(符合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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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人擔心九十幾歲阿公一個人在家,所以在阿公同意下安裝監視器在阿公家客廳,某伯父因為近期常常回阿公家小住,加上跟我們家感情本就不好,有許多爭執,便以為我們是裝監視器監視他是否對阿公有不好的行為,所以兩家人起了爭執,伯父先動手打人,我和他也有打起來,中間過程他甚至有拿兩隻菜刀出來作勢要砍人,後來家人們阻攔下結束鬧劇。在隔日凌晨兩三點又錄到他打電話給別人,內容有提及:我要弄死我姪子,明天幾點來,叫幾個人幾台車下來,早一點…等。想知道這樣的影像內容是否可以提告恐嚇?雖然他提及的時間沒有發生上述他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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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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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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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父母的,但我們戶籍各屬不同(其中還有一個外人),如在不同樓層叫囂(罵三字經,但沒有指名到姓)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如在四樓,其他人在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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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於在一次停車過程(停進住宅地下室)對方覺的我跟車在後方覺得我逼她車、(但實際上還保持一台車車距)導致她覺得我會對她不利、在我家樓下四處張貼說我(可能)會對她不利的內容及她本入如發生什麼事情很可能跟我本人有關之紙張、在我住的停車場四處貼、這是誹謗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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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老師於上課時公開學生不願公開之文件,是否因其為業務上知悉之文件且學生不願公開而構成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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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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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幾天晚上十點半下班時,被人攔住不讓我回家,當下沒有報警,強制我留在原地一個小時,直到11點半才讓我回家,這樣構成妨礙自由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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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房間長年上鎖,除了他自己,其他人沒有機會進入其房間。日前長輩表示放置於他房間內的資料不翼而飛、近幾日表示數件衣服不見,認為是哥哥及我至他房間行竊(在家中群組使用字眼如偷竊、賊),並逼迫兒女承認,否則威脅小孩須搬離住所。想請問以上是否構成毀謗或屬於家暴層面中的心理/情緒虐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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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公開帳號,我去截圖,發到臉書的私密社團,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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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蝦皮賣家在(未公開領域)寫以下文字,謝謝你。(不是商品直200。信譽200,真的只值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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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介回去填成111年3月20日,請問有無構成偽造文書.(故意行為)因為買賣成交後才來補簽名的.能說損害我權益嗎?因為要付4%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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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購物平台使用家中多個門號註冊新用戶,且使用他們提供的新用戶優惠券進行購物是否構成詐欺罪?2.購物平台若出現bug,在我的電腦輸入錯誤資料卻能領取到平台提供的新用戶優惠券,而我領取完用來進行購物是否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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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流行語之一為「你媽死了」,當遭別人說這句話的時後,聽者感到不舒服,是否可以構成法律問題,或是會因為只是流行語而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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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在未經同意下在辦公室裝設數支隱藏式攝影機是否違法?又,同事在自己的座位私自裝設攝影機會拍到我,也未告知我法律上是可以的嗎?是否已構成妨害祕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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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的房間租給員工居住,因員工離職,店家通知員工限期辦離(有錄音為證),但員工並未依約執行,反而在未得到店家同意及通知店家下,逕行進入將物品搬走(房客有遙控器),這樣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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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I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想問: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