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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一個自己有在使用的網路平台,會用我的帳號密碼登入我的帳號做操作。但過程中沒有動到我的金流或造成其他損害,就是單純登入操作一些不干涉到我使用的東西。個人得知這件事的感受是不太好,認為即便他們能看到我設定的密碼,也不應該未經同意就登入操作。想請問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或是有什麼法條是可以用來救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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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上買了幾次他的瘦身產品,都是貨到付款(匿名),他說了好好配合就會有效。付了一次一次,當中我有提出金額太多,指導老師就自動提供她代墊和幫忙付剩下要我自己付,付到後面,她們說有回饋金要給我,但要求我說要先付指導老師前面幫忙跟代墊的錢,我拒絕,她們就要告我。這是我收到她們傳賴告我的資訊駐台灣法務部提醒你,提告書三天內生效,收回提告聯繫老師結案處理,你本人瘦身檔案臨近作廢未配合,未結案,事務所已介入取證,之前墊付費用欠款狀態,通知你是否私下解決,若不回應撤訴,那麼將按照3倍賠償損失費罰款違約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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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我在去年5月在高速公司五楊北上要接中山高路段,我行使在中間車道,被內車道後方兩台車(A&B)追撞後其中一台車撞到我(C)左邊車面造成車損,聯絡警方後,只有A(撞到我的)跟C(我車)前往做筆錄,B跑掉(當下看對方應該是外勞),而後因A是租賃車(Irent)有打去租賃公司,租賃公司說因該駕駛不是租賃人,所以我只能找當事人要求賠償車損,期間跟A連繫希望讓她能私下先和解處理我的車損,對方沒有意願,她表示是B車違規變換車道才導致她煞車不及造成車禍,要我去找B車處理。而後我就對三方同時提高(A/B/租賃公司),在第一次和解庭B/租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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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平台上架違法商品導致該平台被政府機關裁罰40萬平台提出訴願後,政府機關認定平台有注意義務為查證刊登內容的過失予以駁回(上架商品明確標示名稱,確沒有基本的審核機制)平台依照當初服務條款中的規定: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來向我全額求償請問我可以主張什麼法規來談判金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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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客。近日樓下通知樓下主臥漏水希望我們通知房東及配合修繕,但我們與房東的細節協調一直沒有共識,我們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呢?因為修繕時會有施工噪音及粉塵問題,家中狀況必須全家搬離待施工完成後再搬回,我們希望房東找的師傅可以做施工前的粉塵防護以及找好施工後的粉塵細清,以及賠償我們無法使用的空間之租金,並且希望一切恢復到施工前的居住環境及空氣品質。但房東都不願跟我們談好細節,就一直告知我們儘速搬離讓施工人員進入,身為房客的我們可以堅持等房東與我們簽訂合約且談好細節才給予人員進入施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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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媽媽被詐騙匯款給三個人的帳號,現在收到其中一個人的刑事庭傳票,告知以「告訴人」的身份出庭,備註:可不到場,亦可書面陳述意見。我要填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但我不知道「被告」的個人資料,我可以怎麼填寫?另外關於賠償金額的部份,我可以要求全部被騙的金額?還是只能要求當初轉給目前的被告的金額?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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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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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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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出入職沒有簽合約,從工作到離職之間存在很多灰色模糊地帶,感覺很像在規避甚麼,結果離職當天拿出一份切結書說是保障我的權益要我當下立刻簽名,再來就是我提離職的時候手上有學生,被口頭恐嚇因為是公司資源所以就算離職轉兼職教課的課費一堂只給$200,不知道這是否合理?或是我可以申訴賠償呢?為了交一堂課還要特地過去來回將近2小時只賺$200現在想起來感覺被白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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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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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可以另外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嗎?案例說明:以下一至五為要點摘要目錄:一、一審訴之聲明二、一審結果三、二審上訴之聲明四、二審結果五、問題以下為正文:一、一審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三)損害賠償(因違法解雇而喪失之利益、發生之損害)二、一審結果全部敗訴,接著上訴二審。三、二審上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第三項損害賠償沒有上訴,覺得舉證說明太費時,短時間內趕出來有難度。其餘兩項與一審的聲明一樣。四、二審結果假設情況是二審全部勝訴。五、問題二審沒有聲明的損害賠償,可以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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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居的管路超過共用壁的範圍建置於我家,現在因為我家要重新翻修,想請問要如何請鄰居將其管路重新建置,才不會損害到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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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與本人(乙方)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提及甲方投資需承擔全責風險,即委託金額全數虧損,過程也有告知因投資平台倒閉、導致全額無法出金,基於個人道德已賠償3萬。但甲方仍不接受,反而提告「詐欺」,麻煩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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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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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去年12月底,因我方(A方)行駛機車被後車(B方)追撞後而推撞前面機車(C方),導致C方老太太倒地受傷而造成牙齒受損。事後B方對此事都不理不睬;而A方因心理過意不去有去醫院慰問C方(帶水果,沒包錢),也告知會請保險協處並協調與C方相談雙方和解;但C方卻說是我們A方要賠償(精神損失等醫療賠償)給C方。請問,這推撞造成的車禍肇責是真的A要賠C嗎?B方都無作為的話這件事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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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管某日詢問新人B,最近工作還順利嗎?大家教的還可以吧?B說不錯呀~C(我)和D同事教的我都懂,A主管就沈默,突然說C嗎?以前很多新人都是因為C走的?後來和新人B較熟後,她跟我說A主管講的這件事。我事後詢問離開的新人,是我逼走你們的嗎?他們說不是!想請問這是不是毀謗、損害名譽?若我私下放錄音筆會是犯罪嗎?因為不想又遭受不白之冤,想要給背後講人壞話的人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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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刑罰可以申請勞役嗎,可以的話是要去哪裡申請,可以連同罰金一起申請嗎?也想詢問: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併此敘明。這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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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代購群組內有一名成員,同時也在我的代購群組內,他在他群中提到「很多活動都是另一名代購先開團然後我方再接著‘複製’他們的活動」我認為已經造成我有點商譽受損導致其他客戶對我的觀感變差以及不願意再次購買,想請問我能以刑法310條誹謗罪及民法184前段請求損害賠償嗎?因這個圈子本來就比較小商品重複性本身就高所以我認為「複製」的字眼已經侵害到我權利了..畢竟你也不會去跟蝦皮商家說隔壁商家也有賣這件衣服欸你是不是複製人家所以跟他賣一樣的。刑法310第三項後段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私德的定義本事件有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