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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常見的問題,筆者來告訴你一個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急救規定。「葉克膜」是一個醫療器材,它的重大成功案例是: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因發生重大車禍,命懸一線,經輾轉送到台大醫院以葉克膜急救後,撿回一條命。經過這個案例,「葉克膜」不僅捧紅了柯P,也被視為急救魔法。這篇文章要介紹的不是醫療,而是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手段。一、如何計算「送達生效日」?(一)民事判決後必須要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才能開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原則上「送達」就是要送到當事人或與其同居於一屋簷下的家屬或受僱人,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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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見圖1)圖1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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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繪圖:Yen在《介紹性交易》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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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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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毒害藥品,或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的的藥品,均屬於禁藥。但要留意的是,若是旅客或空服人員在規定的限量內攜帶進口,並只供自己使用,則不屬於禁藥的範圍。註腳藥事法第22條:「I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II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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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學說,來觀察不同法制如何處理相同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解釋的參考。例如,有實務判決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雖未明文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目的是在保障性別平等,且立法過程中也參考了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的德國法,因此,若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有差別待遇,法律上即推定雇主有過失,必須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8-69。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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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兒子發生車禍,(碰倒停放路邊機車,兒子機車是怠速狀態,員警歸類於車禍)對方開出估價單要求賠償,金額部分令人質疑,但是兒子已經私下與對方達成口頭協議,目前打算依照估價單金額賠償。以下是三點問題希望能幫忙解惑第一:是否能要求對方提供收據,證明確實將賠償金額花費在維修之上?第二:私下聯絡時,對方在訊息中多次恐嚇、威脅。關鍵字語“我要弄你,我要讓你沒工作,我會去找你爸媽,我找到你家地址了”我方是否能提告?第三:如對方不願或無法提供維修收據或證明,能否反控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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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聖誕節促銷onsale活動在網路購買隱形眼鏡,我購買了賣家標示的特價一盒新台幣$25元隱形眼鏡,因為覺得很便宜加上滿千才能享有免運(賣家由香港出貨香港寄送運費160up)所以直接下單40盒共$1000台幣下單當天我的信箱有收到賣家通知成立訂單,且廠商也有回傳收到匯款填單紀錄,第二天也收到廠商收款確定,結果在第三天突然來email給我說問題早前把兩項商品價錢弄錯了。要我補差額$18200有搜尋消基會網站說的但書,有一條寫違反誠信原則大量購買有可能訂單不成立。我想說,隱形眼鏡是「日用消耗品」平時我都是10-20盒再買,看到特價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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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擦到路邊停車的汽車後照鏡,有留紙條事後車主也有來聯繫,約好當面談賠償以及簽和解,結果在簽和解前被另一個新的人撞掉整支後照鏡,請問如果在得知這件事之後,還是依照原來的約定,小裂痕談賠償金簽完和解,這樣我對於第二次被撞掉整根還有責任嗎?主要是我們簽和解的時候後照鏡已經被第二個人撞斷但我們還是按照原本約好的時間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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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委任某律所打民事訴訟婚姻關係不存在,我是二審被上訴人,一審我勝訴,對方一審不服提出上訴,一樣的案子在無新事證的狀況下進入二審,二審律師也一直告知我一審我是勝訴的,二審不需要太努力,二審第一次開庭,法官開庭時也表示認同本所律師所言,第一庭15分鐘內結束,二審第二次開庭3分鐘內結束,我和委任律師在高等法院一樓碰面,律師拍拍我肩膀告知我,放心回家等好消息。我還是不放心的詢問,怎麼開庭這麼快會不會遇到恐龍法官,委任律師回答,放心判決要寫判決文,恐龍法官三審不會給她過的。我知道律師不能保證勝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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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刑事件」是否都採三級三審制度?延伸疑問1.國民法官法庭為第一審,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高等法院嗎?還是第二審是在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庭」進行呢?延伸疑問2.第一審為民刑簡易庭的案件,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民刑事庭?是否簡易庭案件不會到第三審?延伸疑問3.不同審級的法院是否會重疊?例如某案件第一審是高等法院,第二審也會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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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今甲持槍脅迫乙,若不殺丙則將射殺乙,若乙自殺,甲應如何論罪?若乙真如甲所說殺丙,乙丙又該如何論罪?例2:甲乙為兩婦女,其中乙夫去世。然而甲知乙在結婚之後有一外遇對象丙,便脅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有外遇一事公諸於世。結果乙為守貞節而持槍自殺,則甲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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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合法傳喚後無故不到場得命拘提,拘提是一定會發動嗎還是說看法官可能再傳喚第二次之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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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匿名平台上看到一篇文章在討論一位公眾人物,質疑她抄襲他人的音樂。下面的評論比較負面一點,但也沒有到多難聽也沒指名道性。例如:「mv品質很差」、「觀看差好多?好好笑」這種的。那位公眾人物看到這篇文章後,就說要對留言者們提告。甚至要對按影片倒讚的人提告。告的都是刑事的妨害名譽罪。想問一下這兩種留言和倒讚的行為會告的成嗎?第二個問題是:「觀看差好多好好笑」這個是我留的。我認為我自己沒有涉及到妨害名譽罪的部分。我只是針對觀看次數差別的「事實」下去做評論。如果那位公眾人物告了我之後,判決是不起訴,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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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權利車掛別人的牌讓警方以第十二條第五款A車掛B牌被扣車(第五款只需扣牌)申訴後警方改說我沒有明顯駕駛行為說我是掛別人的牌道路停車,(我明明發動準備離開,警方在前面攔查我還能動嗎?)硬是改以停車來扣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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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以勞方怠速過久為理由,連續二監視勞工在車上的行為而給與逞處,第二次更在勞工在車上休息時間監視勞工,當時怠速皆符合速管理規範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請問這樣合法嗎,如果違法勞方能用什麼法條控告資方?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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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在露天拍賣上買了二手正版光碟7/10收到貨發現商品規格不能用跟賣家討論退換貨3天過去了見賣家不積極處理於是7/13給賣家負評清晨4點接到賣家3通無號碼騷擾電話因第二通有聽為什麼給負評才確認是賣家賣家也用負評回應且公佈中間少一字的姓名手機後8碼以及哪家門市取件還有回應說我是超級奧客然後就取消交易然後退款給我並要求我3天寄還不然要告我侵佔7/13下午賣家提出改回負評他就會處理運費問題但我改回後他要求只要寄回不能用的商品然後把錢扣除掉不能用以及運費的錢裝在包裹寄回我不同意我堅持全數退還賣家也堅持他自己的我想提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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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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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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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未滿一周的員工因得腸胃炎急診請病假兩天,病假的第二天人事主管以排班困擾為由開除,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