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例如,「視同不到場」就是當作沒有到場、「視同未起訴」就是當作沒有起訴過、「視同自認」就是當作承認。註腳羅傳賢(2010),《立法程序與技術》,第5版,頁184-185。楊舒婷(2022),《「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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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或稱舉證責任轉換),是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情形。當法律另有規定,或個案中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法院可以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或斟酌是否減輕舉證責任。此制度目的在於追求實質公平,以解決證據偏在、蒐證困難及當事人能力不對等的問題。一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本應由主張者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會轉換,改由對造承擔。此時,對造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若無法證明,則將承擔受不利判決的風險。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例,原告如果能證明被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且有損...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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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連環爆出知名藝人涉嫌尋求犯罪集團協助,在健康無虞的情況下,以例如找槍手代為量測血壓,誤導醫院開立高血壓診斷證明後,辦理體位變更而躲避兵役的事件。事件接連曝光後輿論譁然,有認為應該重罰,或甚至應該抵制這些藝人的呼聲。 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之一,同時攸關國家安全。然而妨害兵役案件最後都怎麼判決呢?根據相關統計,多數的妨害兵役案件,雖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結果普遍落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在事件爆發後,也有人提出量刑過輕的疑慮,該怎麼辦比較好呢? 本集節目由Henry主演,邀聽眾朋友一起關心閃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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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可憫恕」這個詞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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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這個概念出現在刑法第59條,是法官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對被告減輕刑責。刑法第59條的意思是,若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他的情節、動機、背景等情況後,可以被認為是明顯值得同情、理解的,而依法判處最低的刑度還是顯得太重的話,法院可以依此條規定斟酌減輕刑責。例如:環保清潔隊員回收電鍋貪汙案,一審法院考量該名清潔隊員沒有將電鍋拿去變賣獲利,且電鍋本身價值僅30幾元,清潔隊員將電鍋帶走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較低,即便依法判處法定最輕刑度5個月仍嫌過重,因此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為3個月。「顯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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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發生一名婦人在照顧兒子長達50年、心力交瘁後,犯下殺人罪的憾事。而隨著2025年5月一審判決出爐、媒體報導後,掀起非常多的討論。法官在判決書中,考量婦人的犯案動機、身心狀況等諸多因素後,除了盡可能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刑之外,同時呼籲總統應特赦婦人,尤其引起關注。照顧者因為長期照顧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的被照顧者,而基於照顧壓力犯下殺人重罪的現象,從日本的「介護殺人」,到以長照殺人、照顧殺人等用語代稱。而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除了長照資源如何分配、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等試圖解決照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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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原則上為保險人之法定最高賠償額。 因為保險契約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所以要保人與保險人在約定保險金額的時候,必須有金額上限,不可以超過被保險人所受到損失的範圍,而這個金額的最高上限就是保險標的物實際上的價值,即所謂保險價額,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時,就會造成超額保險,違反了損失填補的精神。例如:A為一間1000萬元的房子投保,則1000萬即為保險標的物的價額,也是保險人最多需賠償的金額,如果賠償的金額超過1000萬,就會違反保險契約填補損失的目的。註腳葉啟洲(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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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更新】向聽眾朋友們致歉,因為主辦單位間針對贈獎方式另有考量,故忍痛取消司法影展抽獎贈票活動,對各位聽眾朋友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2025年8月,民間團體台灣遺囑協會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廢除兄弟姊妹遺產特留分的連署,引起數千名民眾附議。為了因應本次提案,法務部長表示已經請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若有結論,可能在明年啟動修法程序。關於遺產的分配,向來是家庭紛爭的原因之一,實際上也不乏豪門爭產的案例。而在現代社會的觀念、家庭組成持續變遷的情況下,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或許與以往不同,而兄弟姊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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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媽媽被詐騙匯款給三個人的帳號,現在收到其中一個人的刑事庭傳票,告知以「告訴人」的身份出庭,備註:可不到場,亦可書面陳述意見。我要填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但我不知道「被告」的個人資料,我可以怎麼填寫?另外關於賠償金額的部份,我可以要求全部被騙的金額?還是只能要求當初轉給目前的被告的金額?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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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動產分割民事訴訟已於113年3月最終判決:均分;因不動產位於桃園區內兩棟各四層的公寓,由6位法定繼承人均分;去年6位法定繼承人見面會中決定1各自認定其中一戶2剩餘2戶銷售。去年至今未有進展且又他人要求:1重新各自認定1戶2剩餘2戶也有他人不銷售3有他人為規避歸戶6年銷售得上繳45%稅而刻意不分割歸戶銷售請問:1二審的最終判決可有執行的時間規定2若遲遲不執行最終判決可否被懲處3如何有效且快速的執行最終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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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刑罰可以申請勞役嗎,可以的話是要去哪裡申請,可以連同罰金一起申請嗎?也想詢問: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併此敘明。這段是什麼意思?
問答
*告訴人在案發前曾對被告實施性暴力但被不起訴處分*
問答
此為車禍案件A車普重機車,沿環河北路2段中間車道行駛往龍門路方向,至事故地時被左側同向行駛B車自小客車發擦撞,人車摔倒時再奥外側車道正在拖吊C車自大貨車發生擦撞,致A車騎士受傷送醫(一個月搶救死亡)事故發生時D車自小貨車臨停於外側車道C車後方位置。發車後B車已移動,D車駛離現場
問答
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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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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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置在無尾巷底端。該處為袋狀迴車空間(或私有退縮地/前院平台),僅此一端與544巷銜接,另一端均為住戶圍牆/植栽終止,無任何出口,供鄰里迴車與住戶臨時停靠。我家在袋狀端點左側門前停車,仍留有中線與對側空間可進出迴轉,未妨礙通行。警方以「車頭未順向」開單;我方疑義在於:①該點是否屬法定「道路」範圍②就算屬道路,端點迴車區是否能硬套沿邊平行停車的順向規則③並有B女警未到場勘查仍開單之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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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大概一年前到半年前裝修,超過法定施工時間好幾次。半年前終於裝修好,變成半夜拖動傢俱以及沈重的腳步聲,家人好聲好氣上去溝通無效,跟管委會反應(貼公告、直接反映勸導)也無效,對方說已經有鋪地毯以及穿拖鞋,但半夜還是常常被腳步聲吵醒,很明顯就是用腳跟走路的聲音。有時候半夜兩三點被吵醒,忍不住敲回去,對方也會敲回來或是發出更大聲噪音干擾。晚上已經有錄音,但因為噪音斷斷續續,分貝數也不好測量,想知道有沒有受相關困擾的人能提供參考解法,謝謝。
問答
2025/6/1公司新制1.部分工時休息時間不支薪(2025/6/1之前是有支薪)2.部分工時依公司請假規定(北市勞資字第1116106683號/工作規則),比照正職請假相關手續辦理:假別有病假、生理假、公傷病假、安胎假、歲時茶儀假、公假:另特別休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產檢假⋯-依法定休假天教營請假人員之年度出勤貢獻度换算比例给子應休時數,不追溯既往特休天教,亦不討已撥付的用餐休息時間之工資。(2025/6/1之前部分工時是沒有特休)想詢問公司說因為之前休息時間是有支薪的,因此不追溯6/1之前的特休,請問這樣有合法嗎?謝謝他們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