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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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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一部保險,指的是投保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的情形。例如:A有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的房屋,但A只替這棟房屋投保了3000萬的火災保險,保險金額(3000萬元)低於保險價額(5000萬元),這樣的情形便是不足額保險/一部保險。在「不足額保險/一部保險」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失,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公司只須依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來計算理賠金額。也就是說,就算產生的損失金額沒有超過當初投保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也不會全額理賠,而是依比例理賠。例如:若前面例子提到價值5000萬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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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人壽保險,指的是以人的生命為投保對象的保險。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又可分為「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作為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理賠保險金;生存保險則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仍生存時,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註腳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22-524。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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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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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是5%,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利息,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就會依民法規定,適用5%的法定利率。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約定利息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能超過16%,參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例如:保險法第34條第2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銀行法第47條之1:「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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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不足額保險,指的是投保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的情形。 例如:A有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的房屋,但A只替這棟房屋投保了3000萬的火災保險,保險金額(3000萬元)低於保險價額(5000萬元),這樣的情形便是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 在「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失,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公司只須依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來計算理賠金額。也就是說,就算產生的損失金額沒有超過當初投保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也不會全額理賠,而是依比例理賠。例如:若前面例子提到價值5000萬元的...
問答
甲乙負連帶債務丙事後僅承擔甲之債務其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可否向乙為求償(甲丙之間有民法第301條丙與債權人間有民法第300條)
問答
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問答
因小弟與妻子有些嫌隙,導致妻子帶小孩子回娘家,父母親於幾天後開始擅闖我的房間,清理,整理我,我妻子,我兒子的衣服,及一些物品,還有個人財物資料,後來我的衣物被大量丟棄,我妻子的衣物來不及拿給她的也被丟棄,我兒子的衣物及玩具,因我母親為無照褓姆,所以也把東西送給別人小孩了,房產被我父母親使用怕妻子覬覦房產的話術,先帶我去對房子做設定之名,辦印鑑證明,並在承辦人員交回資料時迅速抽走,不讓我看內容,之後以辦保險之名拿走我的雙證件被過戶了,房子是在結婚前買的,現在婚也離了,一切一無所有了,這一切發生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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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15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10分)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
問答
刑法38-3第2項是否有人幫我解答🥲,我看了好久看不懂
問答
大學常有活動需要報名或是甄選,而通常採用Google表單作為報名表或甄選表單。報名表或是甄選表單中,通常會有一題「我已閱讀協議條款並同意遵守其規範」或是其他類似的敘述,填表者勾選選項「是」才能繼續填表單。若錄取者並未在協議條款明定之時限內放棄資格,導致活動主辦方已有行政方面的支出,主辦方是否得主張,錄取者於填表時已同意遵守協議條款之規範,因而向該錄取者求償?
問答
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
問答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簽立多張本票共700萬,並提供土地提供抵押設定300萬。甲因無力償還後,乙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後,乙願予承受。請問甲是否無須再償還積欠乙之所有欠款,還是僅無須償還設定之300萬?謝謝。
問答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問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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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我請病假達30日,事假14日,而提前告後續事假病假因為假滿,若需要請假皆以曠職論,要求我留職停薪,但是公司薪資為我生活經濟來源,若不違反勞基法規定繼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曠職達6日的規定,我可以拒絕接受留職停薪的要求嗎?公司可以直接遣散我,為何不直接勞資雙方好聚好散,而要求我留職停薪,我不違反勞基法12條第六項規定之下,拒絕留職停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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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80045383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相關法條:民法第758、819、832條(98.06.10)要旨: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32條所規定之要件主旨: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
問答
一、本人與賣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詎料,賣方於109年3月3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並向本人表示,依買方繳交第一期房地價款日期,倘超過590日,才給付遲延利息。請問賣方就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計算,是否已違約?二、另,合約第12條約定賣方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惟賣方拒絕買方授權第三方驗屋公司去驗屋,說房屋...
問答
勞工因違反公司內部的作業安全規範而發生職災,雇主當然依法要給予補償,但在補償後,雇主是否可依已制定之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另外就勞工違反作業安全規範而予以適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