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圖1拘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就可能按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I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文章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圖1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對方買到假貨了,也會成立詐欺罪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
文章
一、著作權法同時保護了著作權人以及整體文化發展的利益,在保障著作人的部分,按照保護的內容是比較難量化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或是能在市場變現的經濟利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是授權給他人;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及授權,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見圖1)圖1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二、案例中,將影集放到播放平台播出,會涉及A對影集的重製(如:影像處理、上字幕、剪接)及公開傳輸(如:透過網路在特定平...
文章
圖1我可以飼養、販賣野生動物嗎?資料來源:余青慧/繪圖:Yen一、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和買賣的規定(見圖1)(一)可以飼養、繁殖或買賣野生動物嗎?除了犬、貓等常見的寵物以外,如果要飼養、繁殖或買賣野生動物,則要看野生動物保育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4條,野生動物可分為保育類和一般類。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飼養、繁殖;以及同法第55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因此,能否飼養、繁殖,甚至買賣野生動物?除了辨明野...
辭典
挑唆防衛指的是因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然後挑撥者再對被挑撥者進行防衛行爲,簡單來說,不法侵害是因為防衛者的挑唆所造成。例如: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B被A激怒後動手毆打A,A立刻反擊B。挑唆防衛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幾種見解:最高法院見解:即使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只要B對A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A就可以對B正當防衛,不會因為A挑唆B,A就不可以對B正當防衛。學者見解:有認為應區分「意圖式挑唆防衛」或「非意圖式挑唆防衛」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認為即使挑撥者的挑撥行為是不禮貌或不...
辭典
根據刑法,指不是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的人。例如,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判斷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應視「工作的性質」而定。舉例而言,替代役男如果服「警察役別」而被派至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因為其從事於法定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屬於授權公務員;然而,如果替代役是被派往照顧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從事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的事務,並不屬於授權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
辭典
「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可否理解法律規範,並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且依其辨識而為行動的控制能力。例如:A知道偷竊是違法的,仍然決定去偷東西,此時,A具備理解違法的能力,在知道違法的情況下,控制自己的身體行竊,A就有行動的控制能力。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9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文章
強盜結合犯的立法,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殺人,此種相互關聯的兩個獨立犯罪,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獨立強盜殺人結合犯,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依據刑法第332條規定:「I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II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當故意犯強盜罪同時故意犯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行為,且兩罪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即成立強盜罪的結合犯。...
辭典
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行為人對行為最終會侵害哪一個行為客體,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此時只要其中ㄧ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構成擇一故意。例如:A想要射殺B,但因為B在人群當中,A在朝B開槍時,無法確定子彈會射中B還是其他人,但A仍然選擇開槍。註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4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故意,於通常之情形下,係針對個別行為個體而形成之犯意,惟於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
辭典
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用法令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而且保險經營採取「無盈無虧」的原則,跟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但政策性保險還是透過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而不是由政府當保險人,保險費率的計算,也跟商業保險相同,會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計算,這些特色都跟社會保險不同。因此,政策性保險是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特殊形態,例如汽車責任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學保),都屬於政策性保險。註腳相較之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就是政府,所以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政策性保險...
辭典
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而這個互相交流、一起計畫、彼此推坑犯罪的心理狀態,在法律上就叫做「犯意聯絡」。延伸閱讀:劉立耕(2020),《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
文章
圖1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A成立詐欺取財罪:(見圖1)一、什麼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一)客觀要件1.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
文章
如果泳客、學生於泳池溺水,教練、救生員可能需要承擔保護監督不周的責任,不僅需要負擔賠償,甚至有可能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此外,不僅現場的教練與救生員須要負責,泳池的經營者如果沒有善盡救生器材與人力配置,也需要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見圖1)圖1學生或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泳池經營者有哪些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教練、救生員的責任(一)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泳池的義務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游泳池的義務。如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卻沒有及時發現或搶救,有可能要承擔民法第18...
辭典
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典,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註腳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
文章
一、翻唱歌曲並把影片放到社群網站上,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在社群網站流行的今天,Youtube、IG(Instagram)是相當常見的影音、照片交流平台。其中,用戶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頻道或限時動態上,是相當流行的事。但這樣的行為,其實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一)歌曲當中所具有的著作1.音樂著作包含歌曲、歌詞。歌詞雖然是文字所組成,但是被歸類在音樂著作。2.錄音著作是指透過機械或設備表現聲音,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例如光碟片、隨身碟)上的著作,由歌手演唱,再由唱片公司透過器材錄製,就會形成錄音著作。3.視聽著...
辭典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人朝自己走來,是要毆打自己,而先將對方壓制在地的行為,其實對方並沒有毆打自己的意思,但卻誤以為對方要傷害自己。在法律適用上,曾有兩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應該要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
文章
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請參考另一篇)二、法...
文章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一、民、刑見解不一定一致民事與刑事各自獨立,雖然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往往會互相參考,但見解不一定會一致。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刑事通姦罪...
文章
一、性侵害定義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一)依照刑法第10條,「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二)依照法院判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因此,性侵害犯罪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二、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用強暴、脅迫、恐嚇...
文章
之前有提到著作需要具備「原創性」條件,才可能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只單就先前提及的美學不歧視原則判斷原創性,各種著作似乎很容易達到此一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不過,就法院實務運作觀察,似乎仍偏向個案認定,因不同事實背景及涉及的著作類型而異,以下就用各位讀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完成的著作類型即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為例子,加以說明原創性實際上是最難以標準化及客觀化的條件,多仰賴審判者或有權機關做個案判斷。一、攝影著作(如照片)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美術、圖形、攝影及視聽等著作,雖同屬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然而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