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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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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汗水原則(sweatofbrow),是判斷一項編輯成果究竟是不是編輯著作的標準,認為編輯者只要針對資料的選擇或編排付出勞力,即使選擇或編排並沒有體現出編輯者的創意,仍應受到保護。然而辛勤原則不受到我國法制所採,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具有創作性的編輯的成果才是獨立的「編輯著作」。如果沒有原創性,即使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時間,所建置的成果仍然不是著作。註腳定義參考胡中瑋(2016),〈編輯著作原創性及創作性之研究--以美國法及日本法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15期,頁31。著作權法第7條:「I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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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將要給付給別人的金錢或物品,暫時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保管時,會需要寫提存書。需要提存的情況會有以下二種:(一)清償提存當債務人要給付債權人金錢或物品,卻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沒辦法給付的情況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將要給付的金錢或物品提存至法院提存所,透過提存,債務人可以確保自己已履行給付義務,避免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而承擔額外的責任與風險。(二)擔保提存通常伴隨著假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的進行,法院會要求聲請這些程序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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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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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保險金,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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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發生一名婦人在照顧兒子長達50年、心力交瘁後,犯下殺人罪的憾事。而隨著2025年5月一審判決出爐、媒體報導後,掀起非常多的討論。法官在判決書中,考量婦人的犯案動機、身心狀況等諸多因素後,除了盡可能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刑之外,同時呼籲總統應特赦婦人,尤其引起關注。照顧者因為長期照顧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的被照顧者,而基於照顧壓力犯下殺人重罪的現象,從日本的「介護殺人」,到以長照殺人、照顧殺人等用語代稱。而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除了長照資源如何分配、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等試圖解決照顧困境...
問答
您好,因為自己喜歡製作黏土花,於是在youtube上找尋教學影片付費學習,也詢問過老師本人是否可以製作屬於自己的作品,已經過老師同意,不知道如此一來是否就不會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了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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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更新】向聽眾朋友們致歉,因為主辦單位間針對贈獎方式另有考量,故忍痛取消司法影展抽獎贈票活動,對各位聽眾朋友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2025年8月,民間團體台灣遺囑協會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廢除兄弟姊妹遺產特留分的連署,引起數千名民眾附議。為了因應本次提案,法務部長表示已經請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若有結論,可能在明年啟動修法程序。關於遺產的分配,向來是家庭紛爭的原因之一,實際上也不乏豪門爭產的案例。而在現代社會的觀念、家庭組成持續變遷的情況下,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或許與以往不同,而兄弟姊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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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依據保險事故「發生在何者身上」,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指的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為承保對象的保險,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人身上的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保險法第13條第3項:「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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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所填補的損害能不能以金錢估計」,區分成「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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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損害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心概念,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得之保險賠償亦僅得限於補償保險利益受侵害之範圍內;損...
問答
我想詢問公公的前妻已離婚6年,因無處可去公公暫時收留他並讓她暫時與我和先生同住(她的居住空間是2樓的一個空房間)但由於她與我們不合時常怒罵以及打我(我沒有驗傷但我家監視器有拍到畫面)所以我們請她搬離,可是她死不肯走並揚言要大家起死,請問她這樣構成捨麼罪?她還誣陷我先生打她並去申請保護令這樣有算誣告嗎?房子所有權人是我公公也已經向警方表示我們要請他離開禁止她進入屋內,但她仍賴在我家門口不走還口出惡言這樣我們該如何自我保護?謝謝
問答
您們好!本人為香港人,丈夫是台灣人,女兒在香港出生。本人於2002年6月11日與前夫已分居一年,並在香港法院申請離婚,同年8月16日香港法院頒下離婚令,獲準離婚。/同年9月27日,我與台籍丈夫結婚,女兒於同年12月3日在香港出生,因本人已於2020年12月17日以依親居留身份在台生活,而女兒也在2020年9月2日以港澳生身份來台升大學,本人與丈夫在新竹移民署欲替女兒申請依親居留,得悉我們的孩子屬非婚產子,需要回香港辦理否認之訴的文件,才能替女兒申請依親居留。本人問過香港律師,他們都不清楚應如何辦理否認之訴,因本人與前夫是已分...
問答
我現年47歲離婚多年有一交往對象已十年,沒有結婚打算,近日我父母用非常激烈的言語羞辱我,並要我斷絕來往,我自小就非常害怕我的父母心裏很恐懼導致我不敢反抗,現在他們更甚至說要跟我斷絕關係來逼迫我分手說我是想逼死他們二老沒把他們逼死我不甘願,然後不管我做什麼事跟什麼人聯絡都認為我跟男友聯絡我想求助不知道有什麼可以幫忙我的,我只希望能順利搬離開家,我有自立更生能力只是內心恐懼讓我不敢提要搬出去的勇氣。
問答
一、甲向乙承租A屋,作為某寺廟預定舉辦的宗教活動,已經預付租金10萬元!其後,政府因疫情持續擴散而命禁止一切宗教相關活動。請問: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試引用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四款?二、假設甲與乙訂立租屋契約前,政府已經公布禁止一切廟會活動,而甲不知其事、乙知其事。甲並已付租金10萬元,甲、乙各支出1000元的簽約費用,雙方的法律関係如何?甲可否依什麼規定請求返還10萬元?簽約費用的損失誰應負擔?請引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三款?245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
問答
過世超過100年藝術家所創作的作品應該不是著作財產權保護範圍,作品已經變成公共財,人人都能自由使用。我看到有人複製藝作家作品,我可以將複製畫購入,再以它為底稿,複製出更多技法精美的複製畫嗎?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製版權?想知道製版權相關規定,像是:是否要申請登記、是否有公開資料可供大眾查詢,避免民眾侵害他人製版權?
問答
因小孩子監護權在前妻那邊!小孩子的手機號碼是以前妻的名字申辦。自離婚後前妻會以各種理由及方式阻擾或干涉我聯繫小孩子探視小孩子的權利與時間!打電話或傳賴給小孩子常常不是沒有接電話就是不回訊息!兒子女兒都是手機不離身怎麼可能會沒有收到訊息或是來電!都要我傳賴問前妻後小孩子才會接或回訊息!很明顯的小孩子的通訊方式都被前妻控制著問小孩子回答都是一些不敢老實告訴我的理由。請問前妻擁有監護權就可以這樣子嗎?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辦?小孩子是否處在一個安全的環境我一無所知。我該怎麼辦請各位懂這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士幫幫我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