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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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人擔心九十幾歲阿公一個人在家,所以在阿公同意下安裝監視器在阿公家客廳,某伯父因為近期常常回阿公家小住,加上跟我們家感情本就不好,有許多爭執,便以為我們是裝監視器監視他是否對阿公有不好的行為,所以兩家人起了爭執,伯父先動手打人,我和他也有打起來,中間過程他甚至有拿兩隻菜刀出來作勢要砍人,後來家人們阻攔下結束鬧劇。在隔日凌晨兩三點又錄到他打電話給別人,內容有提及:我要弄死我姪子,明天幾點來,叫幾個人幾台車下來,早一點…等。想知道這樣的影像內容是否可以提告恐嚇?雖然他提及的時間沒有發生上述他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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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我停車於巷子未劃紅黃線,並緊鄰路邊住家圍牆,左手邊為住家有鐵門距離我車有3公尺,對方說她無法把車停入她家,我就自言自語說車技不好就不要開車,我就回去家裡拿東西再開走(沒跟對方說),期間他還在那邊等,之後對方把車停在我車後方很近距離約10公分,意圖不讓我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