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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學說,來觀察不同法制如何處理相同的法律問題,作為法律解釋的參考。例如,有實務判決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雖未明文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目的是在保障性別平等,且立法過程中也參考了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的德國法,因此,若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有差別待遇,法律上即推定雇主有過失,必須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8-69。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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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包含收刑人、羈押被告)透過參加自營作業、委託加工等工作所獲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其中60%,稱為「勞作金」。勞作金可由受刑人自由運用,但實際能自由運用的比例則依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第四級受刑人能自由運用的只有1/5,第一級受刑人則有1/2。註腳監獄行刑法第34條第1項:「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1項:「參加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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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系的各位朋友🙏,不好意思小弟這邊想請教一些問題因為家人生病住院之關係,本人有像雇主借資,並口頭答應達成雙方同意每個月歸還5000元,但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再先(未給加班費,沒有打卡,國定假日出勤沒雙薪,月休6天不給予休假加班薪水,不承認有特休也不給放)等事項,本人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後果斷離職,但離職有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日2024/6/30」並且也有達成口頭上協議一樣每個月固定本人親自至公司歸還所承諾5000元之款項,但眼看即將五號了準備發放6月薪資,不過雇主因得知本人要求他們給予其所有補發薪資,所以訊息全部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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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剛入職新工作,是一份保全的職缺,去了以後,面試通過,就簽寫了一份類似工作合約書,內容大約是這樣,每日工時12-15小時,日薪1300,如無上班,需自行補貼1300元,找人替代上班,一個月30天出勤,每日15小時,薪資結構忘記是月還是小時,但是金額是固定的42000,這樣的合約有沒有法律效益?這樣的工作內容,我的朋友有被騙嗎?謝謝您,期待您的解惑,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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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是工讀生平常每個月工時大概130小時,目前在這家店從12月工作到六月,從五月初開始店家說要停業整頓,當時是說約7-10天,但是已經過了一個半月了都還沒有要營業,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取得中間未能上班的損失,亦或是若要離開能否能拿到資遣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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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工生病的時候,雇主或移工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嗎?移工可以請假治療一段時間,直到可以回去工作的程度嗎?還是說一定會被遣返?「人口販運」的定義是什麼?參考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5827/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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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回到當時,我和我的太太一起生活,我那時剛從監獄出來半年多左右,跟我太太在一起的同時我那時從事土木鑽孔切割,而她因為從故鄉跟前夫離婚所幸跟家人也不合,進而又到了異鄉(我這),剛開始我本以為她的堅持要改變讓眾人知道她已不再是過去到她,所以她除了上班下班,幾乎是足不出門,但是當時的她工作不是很穩定,不斷的換,最後還要我開口要回去酒店上班,本來我是不同意,明明都已經30多歲了,年少輕狂也經歷過了,為何又要回鍋,我納悶,畢竟誰願意每天睡前想著自己的女人酒店(確實是在上班沒錯)但酒店顧名思義就是一個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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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許久沒有玩該遊戲,但朋友邀約所以於8/3登入遊玩,發現遊戲名稱及大部分好友被刪除(並無金錢損失)後因買帳號的人有加我的帳號好友,因此得知我的帳號被遊戲工作室盜賣,而對方在7/24購買的;但我從未給過他人遊戲帳號密碼,也從未買賣過該遊戲帳號請問我能對「買帳號的玩家」以及盜賣我帳號的「遊戲工作室」有何法律上的行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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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搭計程車可能因為穿著較清涼被司機提問「請問有工作室嗎?」當下我回覆什麼工作室我不是做s的他當下就馬上道歉請問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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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的上班10小時加班2小時工時12小時年假喪假公司以8小時去換算可休天數是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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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要求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限制住居地方嗎?轉換期間外籍移工可以自己找工作嗎?還是需要透過原仲介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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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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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務是很多雜事,需要搬重,女生做本來就會有很多不便,我需要再派人去協助她,請問主管傳這句話算性別歧視嗎?2.主管不是直接對著我說,而是跟別人mail裡說的,總務工作也只有我一個人,若是真的因為這樣工作職務有被調整或轉調其他單位,是否可以依mail做檢舉?3.該總務工作是在我育嬰留停將復職時,由HR與工廠最高主管與我討論調整工作內容的,因原本總務的工作有些我無法配合,討論後他們同意可以安排其他單位人員協助,故才轉為總務,但目前工廠最高主管將換人,他不同意我與前主管的協議,若他以無法配合工作內容為由(不適任),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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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薪+交通補助+職務加給+全勤獎金+責任津貼=在31800不到33300的勞保級距之間,但是公司申報的為最低27470,請問本薪1萬其他的加給不能算在投保薪資的計算範圍嗎?因為這樣的投保級距導致後續要請領勞保相關給付較少,請問公司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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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