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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美容師,我上班時間早上11:00~到晚上9:00,公司說如果要休禮拜六要扣3天假,而且前2個禮拜二還要提早去開會10:00到開到12:00,美其名是說教育訓練,但也沒有提早下班一樣9:00下班,那如果開會那天要休假的話,還要開完會才可以休假,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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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計時人員都依照公司排班,屬每日工作但時間較短者,公司也有排定休假日,那麼想請問如果遇到國定假日,公司給我們填寫國定假日調休表示可行的嗎?例如除夕當天調移至其他天休息,除夕當天正常出勤,那麼除夕當天還有算雙倍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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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目前我在中部某國營醫院上班,由於單位人手不足,時常加班,但進入農曆鬼月後明顯的病人數下降,此時單位主管卻強迫我們補休,我們辛苦加班後安排自己補休假的行程,卻因為醫院強迫我們休假,因而補休時數減少,導致行程無法如期。此強迫意思是,本該上班日,突然被告知因為病人數少,而被改為off,且並未經過我們的同意,就強迫我們使用加班補休時數,甚至有同仁備強迫使用特休,請問這樣在勞基法裡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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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範圍內,從事工作。詳細說明,請見本站文章:【打工篇】外籍勞工可以利用休假去打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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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名男性追求自己前前後後除了我開口向他借款的5000也表明自己會還款其餘都是他自己匯款給我的後來只因為我上班當天比較忙沒回覆訊息他就說我詐騙他?而且他叫我休假我才特別去排休假想說跟他出去吃飯一切有對話紀錄也提交然後他告我是說(已交往為前提)但我跟他認識的時候他表明自己有女友也根本沒交往為前提只有他一直叫我老婆我還跟他說我們八字都沒一撇太快了我只說如果他分手給他機會追求我而已這樣構成詐欺嗎?他說我交友詐欺?我是不懂啦根本哪裡詐騙他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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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休假制度一般都是針對勞工、在職者、工讀生的工作狀態在討論,不曉得政府有沒有規定學生身分應該享有週休二日的規定?朋友的小孩就讀某實驗高中,於週末經常於外縣市舉辦一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活動,並且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常常累了兩天,週一甚至沒有補假還是得照常去上課,已經這樣過了兩個週末,同為家長的我必然會擔心以後如果自己小孩遇到了類似的狀況,是不是能有甚麼解決的方式呢?若是遇到強硬派的校方,無法溝通討論,我們自己又能如何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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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休假日已休假狀態,臨時公司聯絡叫修處理,工作處理約1小時,這樣出勤加班怎麼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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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述兩點問題請教:1.於2020年9月15日工作至今年2025已接近5年,雇主在第一年應給的10天特休假只給了7天,請問雇主會面臨何種法律問題.2.如果在今年5月離職,那從2024年9月15日起到今年2025年5月13日,能有幾天的特休假.以上請協助回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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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舉辦員工旅遊與上班時間衝突,參加旅遊的員工是否需要請特休假?若不需請特休假還享有旅遊假,未參加員工旅遊的員工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享有旅遊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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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連續兩年不休無薪假,要求用特休休假,特休沒用完也不會給錢,要求年底之前都要用完,這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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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員工不想參加平日舉辦的員工旅遊,想工作,但公司強迫員工要休假,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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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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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若勞工希望終止勞動契約,且還有許多特休假沒休的情況,為了符合勞基法預告期的要求,此時勞工能否實際上僅安排三到五天的實際交接時間,而之後的預告期間都採取把特休假用完的方式呢?特休可以拿來抵充預告期嗎?雇主可以不准許嗎?此外,如果雇主在這三到五天內,找不到人來交接的話,可以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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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付錢的雇主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休假吧?身邊有朋友是完全不給假的,我已經讓她每個月休1天了,她還嫌不夠,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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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雇主可以用防疫為理由限制外籍看護休假時不可以外出,只能在家休息嗎?非疫情期間,雇主可以對外籍看護休假做限制嗎?例如QA#2192提到的:雇主強制外籍勞工休假日外出,一定要雇主同意才可外出,雇主是否有違法?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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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婚官司中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資料來源:杜昀浩/繪圖:Yen一、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一)沒有錯的人可以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
辭典
圖1特別休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別休假,簡稱「特休」,是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依照個人工作年資,雇主應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勞工自受僱當日起算,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法享有至少3日以上的特別休假。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38條:「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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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業工會職業工會,顧名思義是一種「結合相關職業技能勞工的工會」,依據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以縣市、職業為一個單位,一個縣市僅能有一個同種職業工會,例如若已有新北市護理師工會,則新北市不能再成立一個護理師工會。只要具備勞工身分,即可加入相應的職業工會,而目前教師可以組織並加入工會,只有軍火業勞工、軍人與其他公務員不得成立與加入工會。職業工會與一般民眾生活相當貼近,在臺灣有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會員數量龐大,但是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主要不是為了跟資方有對等談判爭取勞動條件的力量,而是為了方便辦理...
辭典
權利是指受法律承認、保護,讓人們可以享受特定的利益。舉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時,可以享有特別休假,工資照給。同條第6項法條文字也指出「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如果勞工特別休假權利受到雇主侵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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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