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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找資料,都找不太到完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比較多是新聞稿。不太確定什麼樣的行為,以後都會被認為是法律所阻止。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完整的草案說明呢?另外也想知道某些行為會不會因為很容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導致人民時常犯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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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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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女性成年人未婚甲方剛結束一段男女感情在甲方最需要慰藉的時候乙方女同性戀趁虛而入剛開始甲方一直不斷的拒絕但乙方不放棄進而誘導下硬將不是同性戀的甲方變成同性戀並誘導其在公司發生和意性行為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吿有對話紀錄證明乙方有誘導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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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都被告誡不要吸食毒品,不然不會有好下場。但是我們對毒品犯罪,似乎沒有我們以為的那樣了解。況且在毒品氾濫的情況下,應該有增加認識的必要。哪些行為屬於毒品犯罪?法律又是怎麼處理毒品的分類,以及之後的處罰、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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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送一點紅包給公務員,會有問題嗎?什麼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罪?這裡的「公務員」包括哪些人?我如果不是送錢,而是其他利益,還會有問題嗎?
辭典
是指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擔保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為「物保」、「人保」。 註腳「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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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中父母對孩子/夫妻之間長期使用極端的言語或行為造成孩子/另一半受到精神上的傷害,如何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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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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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做出法律行為(例如:簽契約、租金或利息等)就會一直有效嗎?會過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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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形是對方帳戶公開的情況,截圖對方貼文後PO文在自己版面批判其行為是公害,但對方已死亡,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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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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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辭典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註腳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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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金錢,而是用其他東西交換性行為,算性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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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男性滿16歲跟女性滿18歲發生性行為有犯罪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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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刻意加入Line群組,再惡搞將原本的成員退群,造成群組麻煩,有沒有法規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呢?
辭典
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權利、利益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回復到損害前的原狀)為原則,如果無法回復原狀,則可以賠償金錢。
辭典
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包含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與反誠信協商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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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公司於本周開始採排班制上班。WorkFromHome的前一日,我因同事中有一位會隨意使用他人座位,且其平日衛生習慣不好,因此前一日離開辦公室時,已在我的個人辦公桌上貼上便條紙,提醒同事們不要在我不在時,在我的位置上飲食。然而該位同事還是在我排班在家時,未經詢問就使用我的辦公座位、挪動桌上的辦公用品,並將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過的口罩,隨意放在我的辦公桌上。經其它同事拍照後得知此狀況,因此已在群組內表示請他離開,但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撥電話至座位分機,口頭請他離開。對其知道我並不願意讓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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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男女朋友然後也陸陸續續都有跟對方發生不只10次以上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