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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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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金錢,而是用其他東西交換性行為,算性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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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男女朋友然後也陸陸續續都有跟對方發生不只10次以上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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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案件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是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事項才能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看到此新聞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421946有看到網上正反意見都有,才想到此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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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表示,最新統計共查出101件導遊領隊重複申請案,其中已核撥出11件。由於導遊領隊補助款每人每月一萬,共補貼三個月,因此核撥出去33萬元,「已發文追討」。公路總局則表示,根據統計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共有504件「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已核發504萬元,上周監理站已經陸續發文通知,請重複申請者擇一請領。(一)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二)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三)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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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檢查會檢查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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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什麼身分的人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只要被人民選出來的就可以嗎?立委、里長可以被人民票走嗎?2.現在罷免總統跟市長分別要經過哪些程序;誰可以去投罷免票;怎麼樣才可以罷免成功;沒有罷免成功,對該總統跟市長有什麼法律上的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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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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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泰國的時候誤刷了本國人先前授權於我于幫她買東西而被記錄綁定于手機,而導致在泰國不小心誤刷到她的卡,兩筆金額不到四千,我于一審辯如果真要盜刷何必用真實身分去訂房,且在泰國七天也只有那兩筆,原審與一審都認為我盜刷硬要咬定我不可,如果今天我要盜刷就不會用自己真實身分了更何況只有兩筆,要是真的犯罪我一定是直接刷爆隱藏身份還不至於被查到是我,我這些辯解都沒有用,我很冤枉不甘心,請問我可以直接跟泰國法院認罪自首?一樓留言為我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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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是指雇主解雇員工適用嗎,主動離職可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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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海巡署服務,因單位近期查獲民眾於保育區進行違規採捕,違規人因違規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開始逃跑及拒絕盤查,且與執勤人員有推拉情況發生,違規人最後被其壓制但並未上銬,想詢問若有類似狀況發生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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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守則請假規範如下:1、上班時間9:00午休時間12:00~13:00下班時間18:002、上班遲到10分鐘以內不扣薪,每月以兩次為限。超過次數一律請事假,不得以特休扣抵(超過30分鐘內以0.5小時計算,31~59分以1小時計算)。3、請假部分,依規定於三天前向主管提出並填妥假單。問題:一、因常打卡早上09:01、09:02,兩次的次數就用完,之後遲到1分就要扣半小時薪水,只能請事假,不能請特休,違法嗎?二、當天下午臨時有事,也不耽誤工作上的進度,不會造成公司損益,不讓臨時請特休,只能請事假扣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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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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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