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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一、基本資料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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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命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要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開庭進行,處理爭點整理、確認雙方要爭執哪些、不爭執哪些事項等等,都處理好之後,下次再和審判長、陪席法官一起開庭審理。此外,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對案件卷證內容最熟悉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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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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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目前在臺灣並沒有合法的實體賭場,所以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在網路賭博都會涉犯賭博罪;而提供賭博場所(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空間),則會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業者為了避免徵才的職務內容看起來顯然違反賭博罪規定,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可粗略分為外派至其他國家,以及在國內從事非核心的線上博弈周邊工作兩大類。(一)外派至其他國家上班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整個營運流程都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加上賭博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而即使外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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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訴訟法並沒有對訴訟關係人作一個明確的定義,不過從法律的脈絡可以知道,通常是指參與訴訟的人員,包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證人、鑑定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管理人等。因為這些人都有可能參與訴訟,而與訴訟有關,都算是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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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電子腳鐐」,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護管束」,也就是透...
問答
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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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嚴格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 與嚴格證明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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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經過主詰問後,再由對方對證人、鑑定人問話。反詰問的目的是要確定證人、鑑定人發言是否具有可信性,並看看是否可以問出在主詰問時沒有揭露的事實。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反詰問者(非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不利,所以反詰問的時候,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可以提出問題中有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利用這種方式推敲證人或鑑定人的發言內容是真是假。例如:「你有親眼目睹,還是透過監視器,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你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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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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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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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後,蒐集證據告一個段落時,法官會選定一天作為審判期日,當天會傳喚被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等到場,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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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已經說明什麼是待證事實,也提到了無罪推定原則。那麼,在刑事程序中究竟是誰要負責舉證呢?又是誰要去蒐集證據呢?蒐集證據,與舉證責任息息相關。要負舉證責任的人,勢必盡量設法蒐集所需要的證據。以下先來討論舉證責任;然後接續談談證據蒐集。(見圖1)圖1刑事訴訟中,誰要負責舉證和蒐集證據?資料來源:朱石炎/繪圖:Yen一、舉證責任訴訟案件的兩造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刑事訴訟的原告,在公訴案件是檢察官,在自訴案件是自訴人。以下分別討論這些當事人是否負舉證責任。(一)檢察官檢察官居於控訴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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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鑑定制度,除得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亦得囑託機關鑑定。機關鑑定,是使有特別知識經驗的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槍彈及爆裂物、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筆跡、毒品及偽禁藥、尿液等鑑定事項為判斷。鑑定機關內部實際實施鑑定的人要不要具名、具結、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1日有修法變動(2024年5月15日施行),已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一、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方面,因機關鑑定,實際上仍係委由內部自然人實施鑑定後,再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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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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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乃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程序中,追求真實的一方要想將犯人繩之以法,需要用盡各種手段蒐證,並期待這些證據都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但是否可以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呢?違法取得的證據,站在保障被告應受合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已侵害被告的權利,這樣的證據,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在刑事程序中是否該排除或是被法官採納成為證據,就是「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取證過程有瑕疵時,依照是否必須一定排除,認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者有權衡的空間,可以分為相對與絕對排除:(見圖1)圖1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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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就地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被告或證人不能到法庭上的時候,可以到被告或證人所在處(證人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訊問),對被告或證人進行訊問。例如被告或證人因各種身體狀況,不適合到法庭上接受訊問時,可以採用這種訊問方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46條:「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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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交保等於無罪嗎?交保金額怎麼決定?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侯懿純一、什麼是交保?(見圖1)新聞上常看到的「交保」,在法律用語上叫「具保」。當有犯罪發生,會經過檢調偵辦、法院審理、上訴等一系列程序,到最終確定判決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下皆以被告簡稱)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及檢調對證據的保全,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案情輕重、是否有串證、湮滅證據、逃亡的可能性後,可以命被告具保免予羈押,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兩種:(一)檢察官認為可以具保免予羈押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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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新聞上會看到要扣押壞人的東西,那麼扣押是什麼意思呢?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扣押的意義及目的(見圖1)所謂的扣押是指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對該物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從條文文義中,扣押可分為保全證據的扣押以及保全沒收物的扣押兩類。而保全證據的扣押,目的在於保全證據、避免證據遭到湮滅,可以作為日後追訴時的證據。保全沒收物的扣押,目的則在於保全將來沒收程序的執行。二、扣押的程序(一)令狀因為扣押通常是附隨於搜索而來,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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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傳喚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的公文書。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