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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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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時後就是因為現場忙碌導致會加個10-15分鐘的班,但沒滿30分鐘報了公司100%不給過,那我該如何證明這些時間是在幫忙店內生意?2.公司他們是用「8小時」來取代一例一休,例如說: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是10天,他們就算80小時,排你休整天是-8,今天排上4個小時的班就是-4,3小時的班是-5這樣,依此類推直到扣滿80小時,請問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違法3.勞基法規定4小時的班就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那公司排我8小時上班+0.5小時休息,我問公司為什麼不是1小時,給我的理由是另外0.5小時就當做你提早下班,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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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剛到職一位新主管,沒有布達新政策或新流程,也未明示新政實施日期,原本已經進行一年多的專案申請廠商支付款項就遭到新主管以流程文件不符退回,除了要求進行中專案必須改以他認可的流程及詳細文件重新審核以外,又近一步指控我們已經採用五年的專案流程不符公司(他要的)流程,要求專案負責人必須對廠商支付費用以及公司損失負起責任,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該主管到職剛過三個月,可以自行否定已經運作五年的流程不合規,並要求朔及既往嗎?該主管對我們提的解釋一蓋不理會及回應,郵件只不斷用截圖強調要求事項,措辭強硬,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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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面有明確表示我(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探視權小孩的父親(監護人)不斷阻止我看小孩離婚三年都不讓我看小孩找進各種理由不讓我看小孩交代學校老師不讓我跟小孩有接觸小孩的父親是不是侵犯我看小孩的權利我有在吃身心科的藥憂鬱症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失眠台南市立醫院的醫生建議我要住院因為我非常想念我的小孩前夫不讓我看小孩導致我的身心科的藥加重加量甚至台南市立醫院身心科的醫生建議我住院但是我離婚後雙手骨折臉部粉碎性骨折半年後又出車禍自撞撞到路邊的鐵桿然後到處出我的壞話損壞我的名譽說我只是出一張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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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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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請問媽媽自己有存退休金,名下也有不動產,另外從過世爸爸繼承包含我的部分賣土地的錢也都她拿走,如果她自己把這些財產都花完了,可以再像子女要求撫養費嗎?我有權利拒絕嗎?另外從小到大她用我的名字申請了多項政府以及民間的補助,如兒少、中低收、家扶中心、慈濟等,大學也是我自己背學貸,這些可以當作我拒絕撫養她的理由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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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拖吊車是否屬於公務車在他們執行拖吊在他們執行拖吊工作時是否可以將拖吊車停在單行道的巷子中央使得汽車無法通過而在進入單行道之前的巷道是可以兩輛車併行但拖吊人員為了不想多走幾步就直接把單行道給封起來過去提出意見時隨車警員就以正在執行公務回覆提出可以停在前面卻得到的答覆是我的感受而已司機就在同時拿出相機進行攝影本人要求看是否有將本人人像拍入鏡頭警員回答我並沒有權力看他們的錄影內容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看有關我提出意見的這段錄影一句執行公務就可以無限上綱的解釋如果我將拖吊車霸佔單行道的情況拍照下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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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提到上市櫃公司的基層員工,有望加薪,不過需要公司修改章程的樣子。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48137請問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多說明這件事情嗎?像是:1.經濟部經企字第11354001310號公告、2.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3.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4.證交法第14條第6項的理由,5.上市櫃公司違反的法律效果,以及6.是否有可能擴及到其他種類公司的勞工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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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起初)我們祖先在那塊地未開發時,就已在此蓋房子並且入住,當時老人家不懂土地分界,一直以來我們只知道那塊是我們,但不知道時候就變成對方所有第二點(對方答應過戶)對方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將土地設定在對方名上,對方主張土地已是他所有,但對方也曾告知我們,叫我們自行去過戶,但過戶需對方同意且簽章,多次與對方討論過戶時間,但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一至於現今都未過戶,但對方也同意我們繼續使用土地,及同意921房子倒塌原地重建第三點(921時蓋房子)921時期房子倒塌,對方同意我們在原地重建,原民局重建計畫及社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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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補休期限時數快到,所以跟公司主管請兩小時補休,但公司主管拒絕,告知不得已該時數快到為理由而使用。另因為職業休假特殊,每個月都會有一天需要補上班時數,請問是否能使用補休?使用上是否有時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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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兩申請聚寶的人他本身來講的話就是法官認定為他照顧母親不成為理由那我想請問就是說如果加入一個保證人那保證人的部分要怎麼如何去訴說他不會有逃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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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在離婚後過世,由於他生前未盡扶養子女義務,我和妹妹只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過世後,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委託社工請我們簽署喪葬業務委託書,內文大致關於喪葬相關的一切費用都不用承擔,但律師要求我們不要簽。有沒有專業的法律人說明一下簽和不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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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太被公司告知列入資遣名單,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據悉該公司各據點約80多人相同理由資遣。告知書於30天前由主管告知簽名收回。公司及主管完全未明確告知不能勝任之事由,只因公司業務減縮及政策。目前仍工作中,待3月的預告離職日期。太太目前年齡58歲9個月,新制勞保14年3個月。想請問面對如此狀況,可以採取什麼樣的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太太目前心情十分低落,如後續我是否可代理處理。我目前因病屆齡退休,太太又遇此狀況。真的無比惶恐。還請大家幫忙看看是否有維護自己權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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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所享有之不受逮捕權,不限於立法院會期中(B)主要係指刑事犯罪案件之逮捕拘禁(C)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縱經拋棄,亦屬無效(D)立法委員於會期開始前或會期中被逮捕,經立法院請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D選項會期開始前不是沒有不受逮捕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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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精神科醫院當護理師,時常會有失控的家屬對我們咆哮謾罵。院方並沒有特別積極要處理這個部分,因此護理師常常挨罵心裡委屈。某日,學妹接到家屬來電,劈頭就是指責學妹為什麼不順著他兒子的意思給他使用酸痛貼布!他很不舒服!學妹提出了護理評估及嘗試解釋跟安撫,但家屬更是不罷休的,命令學妹立刻給予酸痛貼布!還說:你是白癡嗎??隔天,負責該病患的社工去電關懷詢問,也被罵「你是白癡嗎?」接著社工主任介入處理,也是被罵同樣的話。接著報告給院長、副院長。表示會介入處理。學妹也因此心情受到影響,向我表示在這裡工作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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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盟友協調後在10月底,以談好金額將帳號同意售出給他,並於當天談好後已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盟友進行修改,盟友告知於5天後付款,於當天時候開始出現一堆藉口未履行付款,並一再改時間付款,將都未履行付款,過程中還提過帳號密碼先還我,短時間內無法遊玩等等理由。直到某一天在我催促下,他才先行付款1/4金額,爾後又提出分期等等於哪日進行處裡,還是一再的未履行,直到12月初人完全消失不見,持續的聯繫對方一週皆未有回復,在當中已告知如再不回應,我將先把帳號拿回,目前已將帳號先行拿回,帳號已持續好久價值一直在流失,對方也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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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狀況,面對的是¹不合理的司法判決。²國稅局稅徵處濫用職權冒充本人在稅務核定的承認書上蓋上刻有我名的章。本人莫名其妙得在未經正常作業下認定為前提被承辦人員告知我確實是可不用繳稅,但礙於已進入執行署,她無法撤銷凍結的執行,要求本人接受凍結帳戶。³本人於前天好不容易從恐怖情人手中逃離,將近一年的時間中承受恐怖情人為滿足自身的需求及貪婪『毒品及賭博』各種脅迫及暴力手段的取財,本人已被強取財務到破產了,依然不被放過,以掐脖威逼我跟朋友借給他。為保命,只好服從,當我在精神徹底崩潰後,勇敢果斷將此人驅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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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而遭受罰單,若甲認為有特殊理由才不得已,甲可以如何救濟?一:逕向交通裁決所進行申訴?二:向台北市交通局進行訴願?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一事,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屬於事實,某甲後續可如何救濟?還是,縱使有特殊情事,某甲仍須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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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初賣家講好以950元出售,並且也先收款,買家也付錢了,但商品拖了2個月仍未出貨(賣家表示他合作的管道並未寄出商品,因此他也無法出貨)。賣家也表示若到11/1他仍沒有收到貨,會退款950元買家,但這件商品在這兩個月的期間已經漲價許多,因為賣家的問題,買家可能必須花更多錢才買得到,請問這樣算不算一種損失?或是請問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可以解釋呢?而且在這等待期間,此賣家仍有相同的商品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並且有出貨給以更高價格購買的買家。這樣有違反相關規範嗎?或是可以尋求甚麼救濟管道,謝謝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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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協助處深夜隔壁鄰居製造噪音時,依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審查意見略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他說在鄰居透天住宅外面沒有聽到噪音,無法適用”噪音確實傳於戶外”。我回覆說在我家屋內很大聲,我屋內的噪音的確由對方敲打牆壁傳來的,我的屋內不就是對方的屋外嗎?但警察堅持不能適用。請問”噪音確實傳於戶外”,怎麼解釋?是否有其他解釋令、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