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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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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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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他人誤信為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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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稱為「限定繼承」)。例如,A過世時,遺留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及2,0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B只需要用1,100萬元的遺產償還A的債務,不用額外拿自己的財產還債。但如果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之一,就需要對債務負無限責任: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作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1930年民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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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偶然防衛、偶然避難)是指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卻沒有認識有此事實的存在。例如:A朝門開槍掃射,剛好打中站在門後的B,殊不知B也持槍在門後準備槍殺A。偶然防衛因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思,只是剛好做了一個防衛行為,所以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註腳靳宗立(2010),《刑法總論I:刑法基礎理論暨犯罪論》,第1版,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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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是「科技設備監控」,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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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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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的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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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對於要做的事情(行為)作了督促、指示的規定;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定,並不會影響其行為的效力。這就稱之為訓示規定。舉例來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送達判決正本給當事人的期限至遲不可超過十天,其實即使逾期,仍不影響送達的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期限更短(七天),逾期送達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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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效力未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為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而要等到第三人同意或拒絕,才會發生效力(有效或無效)。例如無權代理的情形,A沒有得到B的授權,卻自稱為B的代理人,代理B跟C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這份汽車買賣契約就是「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B同意承認這份契約,就會對B發生效力,如果B拒絕承認的話,這份契約就對B就不會生效。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頁561。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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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導致訴訟無法進行,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選擇「承受自訴」,讓訴訟程序能夠繼續;但若沒有人可以承受、或具備承受資格的人在期限內不承受,法院則能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也就是由檢察官繼續這個自訴程序。但要注意的是,訴訟程序並不會因為檢察官擔當而由自訴轉變成公訴。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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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出庭協助自訴人的意思。自訴是由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雖然律師也同樣具備法學專業知識,但刑事訴訟畢竟是追訴犯罪、涉及公益的程序,所以有必要時,檢察官也可以一同出庭協助自訴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2項:「I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II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330條:「I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II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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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於我國主權行使的領域,所以只要是犯罪行為的行為地、中間地及結果發生地有一個處所在我國領土上,均受我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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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擇裁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選擇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時,可以在法條規定的多個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為之,或在多個義務人中選擇對何人採取措施,這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機關選擇如何作成決定的權限。例如:A短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到,法律規定短報銷售額可以處5倍以下的罰鍰,國稅局只要是處5倍以下的罰鍰,不管實際上是1倍還是2倍都在裁量範圍內。註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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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一種規定模式,當一項罪名有兩種以上的刑罰規定時,可以挑選其中的罰金刑來處罰行為人。例如刑法竊盜罪,刑罰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種,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就叫做「選科罰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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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是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就無法辨識利害得失。意思能力的有無,是事實問題,要依照行為人的精神狀況決定。註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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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意思與表示所組成,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而最後表達出來。是法律行為的要素。註腳鄭冠宇(2014),《民法概要》,頁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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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例如如果房客沒有繳房租超過2個月,房東向房客催告在一定時限內繳房租,房客還是沒有繳的話,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意思通知」和「觀念通知」、「感情表示」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按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而意思通知在學理上屬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民法第440條:「I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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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行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行為),如有違背,會產生不利的結果(效果)。這種要求,不允許排除適用,稱之為強行規定。在法條上可以看到兩種情形:(一)是規定「應」如何如何,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這種情形可以稱為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如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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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與憲法第23條不符即日失效。刑法隨之配合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將該條刪除。從此通姦罪已步入法制史。通姦行為只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