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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常見○○產生器,例如:Meme梗圖倉庫、藏頭詩產生器等,以藏頭詩產生器為例,若產生器是由A所製造,但由B輸入相關詞彙,產生器所生成的詩詞之著作權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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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建商找上家人說想買一塊約500坪土地(持分3/5),但其他共有人不想要賣,上面也有地上權人,建商表示買下後由他們處理其他問題,由他們去跟其他所有人協調或說服可以確信共有人等並沒有意願買下這塊地,可不可以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加上一些承諾或切結書,不能讓建商買了以後又後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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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透過網路找到的古代藝術作品圖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請問可下載使用於商業用途或印刷成海報、明信片等形式進行販售嗎?2.另外能否自己從藝術書籍上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的藝術作品使用電腦掃描或翻拍成圖檔,運用於商業用途上呢?3.請問在藝術書籍中或是網路上的藝術作品照(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是否“無論拍攝出自誰手”都是屬於公共所有了呢?4.為何在網路上有些藝術品拍賣公司,在網站上會註明類似這樣的文字:「網站上包含的元素,例如文本,圖像,圖形和視頻文件,均受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但那些古老的藝術作品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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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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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當甲方授權乙方改作甲方創作的角色設計(包含文字描述或是角色外型與色彩),然而甲乙雙方決定終止合約不再合作的情況下,乙方已將人物圖畫完,乙方可以在未經甲方同意情況下,將創作發布公開並表示著作權屬於自己的嗎?請問是否會侵犯到甲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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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違反音樂著作權?該如何防止違反權音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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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電商平台沒有事前取得原歌詞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電商平台在活動標語中使用多首改編過的歌詞作為促銷用途(ex.免運費),而消費者也知道這些標語明顯來自著名歌詞改編,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觸犯原歌詞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呢?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ShopeeTW/posts/158067770545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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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區分成別墅區、大樓區,別墅區人口較多,占地也較大。請問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會不會因為別墅區的票比較多,就作出不利於大樓區的決定?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大樓區的人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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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費商業使用的字體(思源柔體),除了商業使用外,也可以用該字體寫「品牌名稱」拿去註冊商標嗎?會不會侵害原始創作者的著作權?註冊商標文字部分有包含字型嗎?如果我用A字型註冊商標,別人用B字型寫出我的品牌,應該也會被一般人認為是相似、雷同。或是要添加許多創意的字體才可以圖樣的方式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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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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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電梯裡面可架設電子廣告看板嗎?接電梯裡的電,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裝設了,且電費還是區分所有權人付費,費用列入每期電費帳單裡,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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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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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負連帶債務丙事後僅承擔甲之債務其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可否向乙為求償(甲丙之間有民法第301條丙與債權人間有民法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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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前買股票,離婚的時候增值兩倍。請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關於這張股票該如何分配?請問是「增值的部分」平均分配嗎?有查到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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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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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已經死亡,平時與兄弟姊妹沒有往來。希望有好的規劃,盡量將財產留給我長年關懷的公益團體。請問可以寫遺囑表示全部財產都捐給公益機關嗎?或是必須保留特留分後,將剩下的財產指定捐給公益機關?可以將大部分的現金購買人壽保險、儲蓄險,並將受益人指定為特定公益團體嗎?(還會發生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嗎?)我住的房子可以如何安排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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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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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室內設計行業,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作品當作作品集,寄e-mail給面試的公司,不知道為何前公司得知此郵件內容,將我提告妨害秘密、侵害著作權。我也告知檢察官我只是拿來面試的用途,並非散佈或賺取利益。但檢察官說,只要將公司的資料給別人就是不行,且應徵會反映應利益在你的身上。這樣我該如何應徵我的工作?他也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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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子女參加比賽獲得獎金,算是特有財產嗎?因為比賽獲獎是因為成年人比賽付出,跟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不一樣,所以我的想法是它不屬於特有財產。如果不是特有財產的話,該如何管理呢?民法第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有看到這篇: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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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使用到外國商業大師的資料(原版講義、理論、圖形、表格)來製作[線上課程]販賣,這樣算不算侵權呢?我的使用模式可能會有以下幾種:1.直接使用原版資料2.把我的想法添加進去原版資料(他+我)3.自己的用詞用語(修改原版的用詞用語/換句話說)4.其他可能...請問這樣會侵權嗎?侵犯哪一種權利?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會分國內/國外的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