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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於110年創立某不動產公司,正常書審繳稅,後來於113年初將股份全數出售且負責人變更給B,契約寫明B需承擔公司所有之權利、責任及義務,113年6月國稅局抽查書審案件,補發稅單,B要求A需補繳此稅單並打算提告A求償,請問A是否需承擔此補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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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行政法人機構任職並申請住宿公司宿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要求,借宿人除繳交每月1500~2000元不等之管理費外,每年另需提供借宿員工本人、隨居住宿人員及配偶之當年度財產稅總歸户查詢清單,供業管單位進行查驗。借宿人本人及隨居住人員需要查核當然是合情合理沒有問題的,但配偶如果沒有一起入住,公司又強制要求配偶需繳交財產個資,曾詢問業管單位回覆:未同住配偶可以主張權利不繳交,但公司也可以依照內部管理規章,以查驗不合格為由要求搬出宿舍……請問這種情況下,公司這樣的管理規章是否有違法之處?基層員工及其配偶權益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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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有販售沉香製品,顧客在鑑賞期間退貨,但是內容物名貴沉香被置換為廉價沉香(看起來都一樣),我們不接受退貨,但買方說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條規定,在七日鑑賞期(猶豫期)內我麼必須無條件接受退貨並退還全部款項,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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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描述請求法律高手解惑民事訴訟需要鑑定這家公司是我上網找的鑑定費也是我付的營利單位是民間公司做出來的鑑定報告全是誤判含糊不清法官開庭也說自己看了幾次還看不出問題所在因為荒謬的鑑定報告.訴訟因此又拖延兩年(辯論換鑑定單位排時間出報告再開庭)換了另一個"非營利"鑑定單位才還原真相對方敗訴負責第二次鑑定費用我這個倒楣鬼要自己吞掉第一次鑑定費(六位數)我想把這份錯誤的鑑定報告公開於網路給有相同問題的民眾做警惕這樣做會有可能違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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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超商預購一款萬代公司與超商合作的特別公仔,付完錢到了取貨日期,到超商取貨,卻被告知本人的商品疑似被大夜班販售掉,目前已經無法訂購。(因為是自己很喜歡收集種類的公仔,心情瞬間掉到谷底,理智線都快斷裂)店長希望我給予兩天時間讓她處理,我並告知店長,我只想要拿到我訂的商品,不願意退款。萬一店長最終調不到商品,我該怎麼去做後續處理。(因為喜愛收集的東西被賣掉,而且還斷貨,我會超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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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一間剛起步一年多的公司任職快一年了。我發生嚴重事故,對方肇事逃逸,工作必須請假3-6個月。因我傷勢特別,醫師沒有過往經歷能告知休養時間,保守3-6個月。我因需要像肇事者求償,需要請公司幫忙開立請假證明,公司因我非正職員工而拒絕我,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明會對公司造成不利,以公司規章來壓制,並要求我填寫離職同意書,在我養病期間以非員工處理(同時他們也不必被政府扣繳我的勞健保)1公司這樣的對工讀生的處理方式,是常態嗎?2工讀生無法像公司申請請假證明嗎?3工讀生申請求償用的工作證明,對公司有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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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作業員,公司最近有發2筆獎金,但我一筆都沒領到是否違法一筆是中秋節一筆是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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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公司時公司與體檢醫院合作,所以體檢抬頭一直寫著前公司的名字。如今換了工作,新公司要求體檢表時,這個抬頭的前公司名會影響這張體檢報告嗎?新公司有拒收的權利嗎?(體檢表是今年3月體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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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規定月休八天,四天可由自己指定休假剩餘四天由公司排定,九月想說要出去旅遊所以使用了特休兩天加一天事假(公司規定紅字假日不能使用特休),所以九月正常來講是正常休假八天加特休兩天事假一天共計11天的,但到了九月最後一個禮拜發現公司少排了兩天假給我(指休部分都有排),之後人事來通知說因為九月未休滿八天所以特休兩天換成一般休假,而且是強制我一定要同意,重點是剩下的那兩天休假不應該是公司安排的嗎,公司不排我怎麼有辦法,如果都這樣特休不就失去意義了嗎,雖然我大概知道公司要這麼做大概是休假日上班加班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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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有規定特休只能在月休休滿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嗎?(目前在職公司是固定月休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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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租車公司租車,不慎造成車體毀損,車子需維修30天,每日租金2100元。租車公司要我賠營業損失63000(2100*30天),我提出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O(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高以20日為限。今出租人表示,我與該公司有簽定租賃契約書,就該照契約書的條款,出租人主張上述的小客車契約無效!(補充)出租人租賃契約書條款如下:車體如發生車體損壞時,承租人另需賠償甲方車輛損失及折損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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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該行業餐飲中央廚房從事廚務+外送等工作長達9年本因職務基本月薪後因公司業績持續下滑,也體諒公司壓力把職務別全職改為計時時薪人員備註:(過往正值上班時間7-1314-18共計10H月排休6日)但過了許久公司營運最多也只有持平沒下滑,但我薪資卻回不去變成基本時薪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概念,因為公司都是用排班機制,薪資算法沒有所謂加班超過工時跟見紅加薪等等,都只有排休,一天正常上班時間7-911-1316-18工作一天就是6小時(186時薪)外送工作以前拚點多賺+廚務也就多加(5:30-18)只有中間13-14休息上班共計時數(7.5+4=11.5H)但其中廚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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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保全公司任職為月薪制員工,因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其中主要是因應完善約定工時上限,超時上限,例休假,國定假日之規定,但其中的模糊地帶也不少。現公司說法:約定工資月薪38500元(含勞健保及國定假日加班費)。扣除後經換算符合最低薪資?且超時並無加班費,合法?現公司說法:約定工時每月240小時現行班別為12小時/日,每月20天/月,(則240天/年)。若大月超時是沒有加班費,說要用來補貼小月的工時不足部分。若超時太多的話,則用年度總工時240天計算,年度計算後有超出再說。舉例:詢問公司114年度1月份,因農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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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薪+交通補助+職務加給+全勤獎金+責任津貼=在31800不到33300的勞保級距之間,但是公司申報的為最低27470,請問本薪1萬其他的加給不能算在投保薪資的計算範圍嗎?因為這樣的投保級距導致後續要請領勞保相關給付較少,請問公司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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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平台上看到不認識的網友發文詢問大家的工作心得,因為是我以前待過的公司,就簡單分享了一下之前負責的工作內容,卻被其他網友說我把公司的事都打出來會有問題。想請問可能會觸犯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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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實驗室,我是繕打檢測報告,本部門是報告組,由於公司將來報告會自動化,故本部門需要提出2位人員轉調其他部門,我是其一轉調到內勤業務部門,試著做了2個月,發現自己蠻不適任的,所幸提了離職,但我17年的年資就送公司了,我還能討回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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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系的各位朋友🙏,不好意思小弟這邊想請教一些問題因為家人生病住院之關係,本人有像雇主借資,並口頭答應達成雙方同意每個月歸還5000元,但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再先(未給加班費,沒有打卡,國定假日出勤沒雙薪,月休6天不給予休假加班薪水,不承認有特休也不給放)等事項,本人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後果斷離職,但離職有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日2024/6/30」並且也有達成口頭上協議一樣每個月固定本人親自至公司歸還所承諾5000元之款項,但眼看即將五號了準備發放6月薪資,不過雇主因得知本人要求他們給予其所有補發薪資,所以訊息全部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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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固定公休禮拜天但自強活動都喜歡辦在禮拜天詢問都說強制參加這樣是合理的嗎?能夠不參加嗎?上班看到醫生就很煩了放假還要看到醫生超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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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在給員工薪資上,直接扣除一定金額(並未簽訂授權合約書),捐款給公司的慈善會,想請問是否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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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個月加班時數未超過46小時,但是公司把我每月加班的費用都加到我的薪資裡面,使我的所得過高,因此會被扣到稅。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方面有違法嗎?我可以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