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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負有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義務。要容忍的一定範圍是什麼,必須觀察公用地役關係的成因,例如既成道路,就是因為私有土地事實上長時間經過不特定公眾通行,有通行必要且自始沒有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阻止,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此時私有地所有權人必須忍受的一定範圍,就是指讓「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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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惟)輕,語出尚書大禹謨,原句是:「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用在刑事案件方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內,認為關於被告是否有罪,如有合理懷疑,以致無法確信其有罪時,「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從以上敘述可知,如果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按照「罪疑唯輕」原則,就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斷,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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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
問答
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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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利得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措施。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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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廣告不能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標榜醫療效能的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為了達成「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對於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訂有相關限制。而食品依據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可分為「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雖然健康食品可以標示具有保健功效,但同樣要注意不能違反食安法的限制。而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根據嚴重程度,可分為以下2類情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否則可能被處以4萬~400萬元(新臺幣,以下均同)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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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的思維底下,會認為體罰能夠「鞭策」小孩、改善缺失,是合理的管教方式,但這其實是嚴重錯誤的!體罰不僅會造成小孩的身體受傷,透過「侮辱」的方式給予小孩責罰,也對小孩的身心自主與人格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教育基本法於2006年修法後,已經明文禁止對學生進行體罰。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CRC),當中規定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兒童在受到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而我國在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施行,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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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使用「公權力」一詞的法條,是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的80年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內容,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有權實施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行為,稱此權力為公權力。一般想到的往往是公務員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其實從積極面來看,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的措施,也是公權力作用的範圍。因此,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俗稱抓人,固然是行使公權力;而社會行政人員辦理社會救濟工作,衛生行政人員為民眾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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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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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是為了使得各級民意代表能夠積極問政、監督施政、反映民意起見,所提供的一項特權。中央級民意代表:依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闡明如果是逾越範圍而且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便不受保障。地方級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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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例如借貸契約),如果因為「清償」、「提存」、「免除」或「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也會一起消失不見。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人還不能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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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即使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文保障被告的權利。 既然推定被告無罪,怎能將被告羈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並未禁止「依法」拘禁。(公約第14條第2項及公約第9條)可見兩者互不牴觸。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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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幸在職場遇到性騷擾,而想鼓起勇氣說出的人,法律設有性騷擾申訴機制,希望能給予被害人更多支持。包括要求雇主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時,要開始調查,並採取調整職場空間、工作內容等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以避免被害人再度被性騷擾。然而,被害人必須留意的是,除了在公司內部提起申訴,如果想進一步向外部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的話,會有期限限制。一、公司的內部申訴沒有期限限制首先,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利益交換式性騷擾或權勢性騷擾,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法律沒有限制申訴的期限,公司也不可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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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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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通知對方一件事實,這時候行為人並不用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就是一種觀念通知。民法規定當債權人要把債權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讓出債權的人或受讓債權的人,要通知債務人有債權讓與的事實,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同意,但讓他知道債權已經移轉了,改向新的債權人清償。註腳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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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原則是說立法機關如果要用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來作法律的補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當具體明確。民國82年2月的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最早援用了此一原則,針對當時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部分,認為法律授權有欠明確,與憲法第23條意旨不符,限期ㄧ年予以修正。從此以後,陸續作出多號解釋,審查法規命令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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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級距?量能課稅原則是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讓收入較高與收入較低的人,依自身的能力繳稅,維護量能課稅的精神,我國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課徵,將所得高低分為不同的級距,並適用不同的稅率(詳表1)。表1: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級距稅率所得淨額56萬元以下5%超過56萬~126萬以下12%超過126萬~252萬以下20%超過252萬~472萬以下30%超過472萬40%作者自製。 例如:按照2023年的所得稅率,如果B的全年綜合所得淨額為500,000元,因所得淨額在56萬元以下,所以適用5%的稅率,他的應納稅額為500,000×5%=2...
專區 - Podcast
專題企劃來啦!繼第4季開頭的情人節特企之後,我們隆重推出「法科劇場」系列,從走入婚姻後的生養孩子、扶養義務,乃至於繼承問題,一共製播3集節目,要帶大家從常見八點檔的劇情、對白出發,進一步認識現實中遇到親情掙扎時,會關乎什麼法律規定。法律在家庭糾紛中並不是萬能的工具,那它到底可以處理哪些問題呢? 在法科劇場第二部,Yt與Henry將聊聊扶養義務是怎麼回事。扶養義務經常是家族成員之間爭執的導火線,上至家族長輩、下至未成年成員,誰應該幫忙扶養誰,經常爭論不休。結婚之後要不要負責養另一半的父母?長輩的孝親費都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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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如果做了X行為,就應該受到Y的後果」。X指的是侵害法益,而需要用刑法來規範、處罰的行為,例如傷害、竊盜等等。這部分也稱為「犯罪論」。Y指的是在做了行為後,會受到什麼樣的制裁,例如有期徒刑、罰金,廣義來說還有保安處分、沒收等效果。這部分可稱為「制裁論」。刑法又可以依不同的區分標準,產生許多相對概念。例如刑法典本身可以分成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涉及刑事規範的法規可以分為普通刑法、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等等。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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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