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問答
合約書有幾項是跟履約保證有關,但現在只有簽合約書還沒到簽履約保證,但立契約人講履約保證的部分跟合約書上履約保證部分不同,如果到時候有問題怎麼辦
問答
一個月前需用書面寄出中止合約,若為3/31為合約屆滿日,那麼寄出中止日的最後一天為何時?若今年在2/25-28為國定休假日,可扣除計算日順延嗎
問答
被聘請當診所負責醫生,但被雇主蓄意欠薪多月,已在通訊告知雙方契約關係終止,對方依然不予理且不還我醫生牌照,請問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該通報什麼機關單位?或是有沒有政府或檢調單位可以行使強制力?
問答
本人名下房子原無償借給親屬使用,近期有先請親屬把個人物品移出,但直至約定期限當天親屬仍未清理,故後使用LINE告知,若期限仍未清理完畢,則將收取費用,直至清理完畢為止。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另若約定有效,而其清理完畢後未告知已經清理完畢並做交接,而是就這樣放著,收取費用期限是否以其交接清點完畢為主呢?謝謝
問答
有關契約消滅或終了;or關係消滅或終了,它們是一樣的意思嗎?
問答
1.一般的融資(資融)公司,可否從事提供無擔保品之個人信用放貸行為?2.一般的定型化契約,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有一定的鑑賞期?3.若是借貸方,於簽訂上述之定型化契約後,放貸方並無交付上開契約之副本於借貸方,此時借貸方根本無從審閱該份契約,自然鑑賞期便無產生;而該份契約之法定效力是否完備?以上懇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
問答
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
問答
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問答
1.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看過幾次房子都沒發現屋頂漏水,而"現況說明書"裡,"有無滲漏水狀況"是勾"無"!簽約後不久發現主臥、次臥的屋頂開始有漏水痕跡,也是因為這幾個月常下雨關係。2.2020/11/20簽約,2020/12/1發現漏水,馬上告知房仲和賣方,之後屋主才請大樓管委會協助處理,到目前頂樓防水未完工,可以體諒是天氣不好無法施工,點交日為2020/12/31,要如何讓賣方可以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3.契約書有提到瑕疵非重大不能解除買賣,僅能減少價金或修繕,如要提出減價金是否需要透過訴訟?4.賣方違反契約,每逾一日按買方已付價款...
問答
請問合法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不是中華民國籍國民,在繼承上有什麼差別/影響?我在別的問題看到中國大陸籍配偶要特別申報:"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
問答
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問答
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問答
在租賃契約中,如若出現應記載而未記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有關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時,所進行的強制填補(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會被解釋成「得」任意終止租約,還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呢?亦或是會回到兩造需協商?以上謝謝大家。
問答
我4月搬進來的,燈泡水龍頭燈座燈開關有問題了那我有跟房東說他有找水電的來看估價,可能價錢有點高房東就一直拖延我就一直催什麼時候處理因為如果發生問題我是不負責的我有一直跟房東說當時我懷孕房東說等我生完再來處理9月28我生產了,到今天11月11號我密房東房東既然跟我說我們都已經住一段時間了你們自行處理我就開始扒文看一些資訊然後也有看租賃契約我又再次聲明線路已經很嚴重了房東還是不鳥我我意思不想再跟他承租因因為房東一直放任不管我怕出什麼意外導致一些問題房東意思不想要退還我們押金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問答
你好,目前有三方1.設備商(我是設備商員工)2.客戶端3.客戶找的整合商事由:由於幾年前公司出售給客戶的設備,客戶需要改造機器人上下料系統,於是客戶有負責人打電話到公司諮詢,以電話討論技術問題,我接到客戶負責人電話,於是分享了一些改造方法(客戶想省錢),供客戶參考。過程:後來客戶負責人是找了第三方整合商過來施工,客戶強調依據我電話提供的方式施工,結果造成設備損壞,請求公司負擔維修費用數十萬元,因公司未正式報價給客戶,而技術諮詢,也僅止於電話討論,實際施工,皆不是由我們公司,及我個人親自動手,直到設備出問題...
問答
因房屋暫借別人使用,沒有簽訂契約,居住時水電等居住時產生費用都是由借助人負擔支付,而其搬離後,如一月中搬離,但一月水電費都沒有繳納丟在房屋內,請問可以向其追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