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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歷投了A公司後,在未收到任何告知的情況下,收到B公司的面試邀約信件,並信中提及是由A公司轉介紹。想請問這樣兩間公司是否有違反什麼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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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署醫療同意書,包含手術及麻醉,有規定只能用黑、藍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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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因為錢下來的時候已經不是員工了,所以就不幫忙送件,而且團保是員工福利,到時候離職了就不是員工了當然沒辦法請團保,人資甚至還說還是做到保險金下來再走這樣拿這錢也比較合理吧,想問問我是不是真的不能請團保呢?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保護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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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1預約購買,10/14安裝當天返家過程即有故障,隨後沒多久自行好了,接下來一個禮拜內陸續出現各式問題,廠商於10/22提出更換機台,安裝後廠商愛回不回,加上每天都有出現不同問題,因此想要退貨。主要是擔心即使換了,也是會一直出現問題,再來廠商一直愛回不回,還跟其他人說是我的問題。到時候有問題又不知道多久後才能正常使用,目前還沒有提要退貨,擔心因為過了7天廠商不同意或是我應該要等換貨之後的7天內要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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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前有交一個女友,在入獄期間女友完全沒來過,當時我就認定已經分手了,直到出獄後一年多之後,這位前女友突然出現我面前張口閉口就說喜歡我,要跟我在一起,當下我就不答應了。結果才知道這女的背後有一個藥頭在慫恿她,說我會跟她在一起,如果沒有就是我沒良心。我也跟藥頭說過了,我跟她並沒有所謂的感情,所以請不要亂講。結果藥頭還把我跟她湊在一起到處跟別人說,我說沒有感情了,但是藥頭硬說有,就這樣斷斷續續快要一年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明明就是藥頭喜歡這女的,卻總是推到我身上,只要藥頭找不到這個女的,藥頭就認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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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派外教育訓練人員臨時被指派到國外出差,主管指示由另外一位人員去上課,因上班廠區不同,經由公司分機詢問同仁是否願意替代去上課,經人員同意上課後開立公司文件《派外教育訓練申請書》,因隔日就要外出上課,方便行事之下直接代替人員簽名,因此被告。原告者沒受到任何損害,也有領到外出上課的車資,請問這樣的告訴會被判處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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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桃園都市發展局他們說我住的地方是林口特定區計畫內中心商業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心商業區得經營酒吧使用。問題來了酒吧剛好在我的房間正下方都會有共鳴,他們又是一樓挑高有夾層,夾層也都有在營業,之前是都會聽到音樂聲,一直跟他們反應音樂才肯調小聲,可是好景不常後面變成他們嚴重的拖桌椅、敲打聲(可能是調酒或敲冰塊)東西掉落重摔的聲音或是客人嬉鬧呼喊聲,喝了太愉快的時候,他們的音量就會變得更大聲,我和我的國小女兒都被吵的無法入眠,常常都要等到他們凌晨兩三點打烊我們才能睡,他們只要當天生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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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2:00時到桃園八德某民間租車公司租賃四台高檔名車並簽了承租合約與本票,交車前業者全程錄影與我方當面點交,待隔日11/0311:40還車時租車公司除了櫃檯(小姐)沒有任何其他一位員工在場,當下這位櫃檯小姐完全沒有要出來檢查車況的意思,只詢問了一句是否有發生擦撞、車禍等等,我回覆她:並沒有,她接著回答:好那這樣就好,我不以為他回頭拿了當初簽訂的四份本票經離開了,當天11/0314:24分透過當時牽線租車朋友告知當天歸還的四輛車某一台車輛有損傷需要理賠。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種比較沒有自保方法的,應該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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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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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已經宣布停班停課,旅宿業經理告知我正常上班,身為實習生的我跟他提出雙薪的問題,他告知我沒有,只有補假一天且不是我自己選的,,請問這間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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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國中棒球隊今年有班上家長投訴教練不當管教體罰學校老師進行調查陳情單上說明有A同學也被不當體罰輔導室即請A同學調查輔導室即又問還有沒有同學有同樣的情形A同學說我兒子也有輔導室即請我兒子調察(以上敘述是收到校方的開會案件才知道)隨後有致電給家長家長表明同意教練在適當的情況下體罰但不宜過當請問校方是不是有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願不願意讓孩子介入調查家長是否有權利拒絕校方的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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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遊戲代練賣方,透過85數字網進行交易,但交易期間買方未告知私下另找第三者賣方,影響了代練進度/成果,原有文字約定不得將帳號交與第三方甚至買方登入也得口頭告知,但買方與第三者賣方交易未果,是否可以要求我方繼續履行契約?那我方對於買方將代練成果交予他人並私下交易之影響交易行為,可以主張何種權利?亦或者應該參考何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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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本人隸屬IT部門。公司先前已於勞資會議討論,不開放WHF,所以檢舉人(我本人)並不屬於"本來就是居家上班的族群",這是勞資會議上的共識。
案情:近期HR以"IT有電腦就可以上班"的說法,要求敝單位IT部門要在颱風天居家上班,這種與之前勞資會議的共識背道而馳、也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勞方同意,更不存在於雇傭條款中的單方面要求,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勞方可以不予理會嗎?或勞方可以要求加給嗎?資方是否應走勞資會議達成共識、公告公司規定有所調整才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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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是氣密窗,因為所住的地方風很強,都會開窗保持通風。如果風太強會關閉客廳的窗戶,但不會關閉前陽台的窗戶。今天因為前陽台氣密窗被吹到脫軌,房東找人修繕,並告知這是因為"我都沒有關窗",所以氣密窗才會脫軌,所以必須支付5~6000恢復費用。但在居住前,房東並沒有警告"如果你不關窗,窗戶就會脫軌這件事",而且窗戶會脫軌也並非正常可預測。和房東電話溝通有錄音,我有清楚表達入住的時候,沒有說到窗戶不關,窗戶會脫軌的問題。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我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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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因需要實習故目前正在做的打工可能沒辦法繼續做(尚未確定),但先之前曾經有向店長提及,這幾日店長告知公司因考慮到訓練新人的時間,偏向讓我做到12月底(勞保也會停),若在實習前想再賺點小錢可以將我改為短期派遣的模式(不會有勞保)。因自身考量想說做到12月底就好,想請教這種狀況有機會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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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80045383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相關法條:民法第758、819、832條(98.06.10)要旨: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832條所規定之要件主旨: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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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的寵物被B或B的寵物挑動,以至於A的寵物跑去侵犯C的所有物那麼依民法190條第二項而言,這時候A必須主動替C向B求償損害的部分嗎?還是C須主動向A和B告知求償事由?還是求償的權力僅限於A,而C只能以被動的方式期待得到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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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因為被提告知事情並非事實,但就算勝訴了還是會有公開判決書,所以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隱匿未成年人姓名,如果可以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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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在第一次公告時間6/19~9/19已超過施工公告,管理人員在10/4由本人告知,她才說【要跟對方講說要展延必須來申請】,我想請問一下,展延的時間是否有相關既定法規,還是由管理人員說的算,因為從10/7開始展延到12/7給他們再延兩個月,我們是公寓大廈隔壁兩戶約60坪左右,可以施工這麼久?然後展延施工期由管理人員私下處理,我想請問是否有詳細法規,謝謝